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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女士的儿子给他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一年后检查出患有癌症,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9-24 发布于江苏
河北保定,女士的儿子给他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一年后检查出患有癌症,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原因是她在被投保时隐瞒自己有高血压病史,但是她从来没检查出患有高血压,多次理赔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马女士54岁,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家庭也并不算富裕,因为担心母亲上了年纪,万一得了什么重大疾病,在医疗费上犯难,便提前做了准备,给母亲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期是终身。

但就是怕什么来什么,一年后,马女士感觉身体不舒服,结果检查出了右肺腺癌,这可给他们一家人当头一棒,当即就住了院,而刘先生因为太过担忧,忘记了给母亲投保的保险,高昂的治疗费全部都是用的家里的积蓄。

一个月后,马女士想起来了儿子给她投保的保险,便拿出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他们按照相应条款对自己的治疗花销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拒绝了,说是赔不了,因为投保的时候隐瞒了她患有高血压,按照规定,合同应当解除。

原来在保单里,在投保告知项中在被投保人是否患有高血压等病史一栏,填写的是否,但是她的病例中两年前曾被写着血压过高,让她平时间断性口服降压药,保险公司认为马女士两年前就患有高血压。

回去后她问了自己的儿子,但刘先生说投保的时候业务员根本就没有问过他这些问题,只是让他签了名,而且当时马女士的确也没有高血压的症状,说她有高血压她自己都不知道,几个月的时间里又多次要求理赔都遭到拒绝。

而病例中血压过高的那次经历更是她心中的痛,两年前她的孙子患了重病,治疗无效后去世了,因为着急孙子的病情,以及去世后带来的悲痛,让她的血压一下子就升了上去,当时并没有说她是高血压,只是说她血压过高,让她吃些降压药。

如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她也已经住院三次了,家里已经负担不起费用,马女士很是自责,认为家庭都被自己拖垮了,不能够再坐以待毙,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庭上,要求对方履行保险合同。

马女士提供了自己住院期间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单,以及检验中心出具的肿瘤评估报告,证明自己患的疾病是合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但是保险公司还是那套说辞,在签订合同时,工作人员向刘先生询问“被保险人马女士是否患有高血压等病史”,刘先生的回答为否,但是马女士提供的病例中却显示马女士有间断性口服降压药治疗病史。

由此可以证实,保险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了询问义务,但马女士和刘先生未能如实告知,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即便是合同不能解除,也认为马女士出具的基因检测费并非属于医疗费,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且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门诊票据为出院30日后形成的门诊票据,该票据的关联性存在异议,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上述票据费用。

一审院方依据《〈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院方经过对马女士询问后,了解到了马女士病例中为何有血压增高和需要吃降压药。

院方认为:血压增高作为一种情绪性疾病,偶尔因为突发性事件造成血压增高是一种常见现象。保险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仅仅是马女士因为孙子患病去世血压升高的病例表述,并非诊断证明,且没有马女士因高血压住院证明。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她隐瞒病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未能提交充分证据,院方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对马女士保险期间治疗右肺腺癌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因未提供检测费用不属于必要治疗费用证据,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应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再次上诉,二审院方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保险公司对马女士的治疗费进行了赔偿。

但是赔偿之后,刘先生到保险公司想要继续续保,被拒绝了,他们认为已经按照判决书给付了医疗费用,可以解除跟刘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了。

但是刘先生一家认为,当时保险合同中约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继续履行。

又是多次上门要求续保被拒绝,刘先生向院方申请了强制执行,院方认为刘先生的申请内容无误,保险公司应当举行履行合同,为马女士续保,但是保险公司声称:“他们的保险单目前无法交钱,且附加险是双向选择,保险公司有权利选择不继续履行”。

但是在查阅保单原件的时候,在合同中只写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没有“双向选择”的相应条款,不能够作为拒绝履行合同的依据。

约谈保险公司负责人,讲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马女士一家人的生活现状之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继续为马女士办理续保手续。

@看案明法买保险本身是为了担心发生意外增加一道保障,对被投保人应当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雪上加霜,如果一出事就是想着各种方法来拒绝理赔,那就是丢失了诚信,不能交钱的时候笑脸相迎,理赔的时候百般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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