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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
2022-09-24 | 阅:  转:  |  分享 
  
2、增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如果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中的规定,超出的部分应使用新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同时要调整措施项目费用注意调整后的管理费=原管理费×(1-超出合同约
定增加的工程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调整后的利润=原利润×(1-超出合同约定增加的工程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调整后的管理费+调整后的利润+风险费用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原工程单价×合同约定内增加工程量+调整后的综
合单价×合同约定外增加工程量调整后的措施费=承包人报价的措施费×(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承包人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0.1)调整
后的管理费=原管理费×(1+超出合同约定减少的工程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调整后的管
理费+利润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措施费=承包人报价的措施费×(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承包
人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0.1)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减少调整方法9.工程量增减引起的价款调整法规解释13《
清单计价规范》中第9.8.1条中规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某一种计算。(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
(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额10.施工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直接调整材料价差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二、采用造价信息调
整差额此外,实际价格调整法(国际惯例中也称为“票据法”)在工程价款调整中也普遍使用。三、实际价格调整法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
额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为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同
时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
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注: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
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
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0.施工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应用以上调价方法的前提:一、在投标函附录中有指
数和权重表,二、合同规定当发生物价波动时可进行价款的调整。此表为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填写的,包含在投标函附录中。
其中的指数值作为基期的指数。一般从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造价信息中获取。10.施工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二、采用造价信息调
整差额此方式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按照07版《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16.1.2条“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规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
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
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0.施工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文件规定(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10.施工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人材机价格调整方法(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进行调整。(2
)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
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
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
整。三、采用实际价格调整差额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料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承包人可凭发票等按实际费用
调整材料价格。按照实际价格结算,施工合同一般规定承包人在采购前要先经发包人核价。材料消耗量按预算用量为准材料购买的时间按
照施工进度确定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在市场平均价格范围内实际价格法三要素10.施工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材料按实调整的关
键是要掌握市场行情,把所定的实际价格控制在市场平均价格范围内。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应首先用同时期的材料指导价或信息价为标准进行衡量。
如果承包人能够出具材料购买发票,且经核实材料发票是真实的,则按照发票价格,考虑运杂费、采购保管费,测定实际价。但如果发票价格与同质
量的同种材料的指导价相差悬殊,并且没有特殊原因的话,不认可发票价,因为这种发票不具有真实性。因此,确定建筑材料实际价格,应综合参考
市场标准与购买实际等多种因素测定,以保证材料成本计算的准确与合理。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材料的购买时间应与工程施工进度基本吻合
,即按施工进度要求,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价格标准,但如果材料购买时间与施工进度之间偏差太大,导致材料购买的真实价格与施工时的市场价
格不一致,也应按施工时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计算。其计算所用的材料量为工程进度实际所需的材料用量,而非承包商已经购买的所有材料量。
材料购买时间的确定影响实际价格法进行调整价款计算正确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材料的消耗量,该消耗量理论上应以预算用量为准。如钢材用
量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计算重量,通过套用相应定额求得总耗用量。而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变更,导致钢材的实际用量比当初预算量多时,该材料
的消耗量应为发生在价格调整有效期间内的钢材使用量,其计算应以新增工程所需的实际用钢量来计算。竣工结算时亦应依最终的设计图纸来调整。
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0.施工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XXXXXXXXXXXXXXXXXXXXXX值得注意
的是,在实际工作中,钢材的消耗量可能有三种不同的用量:一是按图计算的用量;二是根据定额(含钢量)计算出的定额用量;三是承包人购买量
。在计算材差时,只能取按图计算量。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能采购到的钢材直径或类型与图纸要求不一致需要替换,钢材的理论重量
与实际重量不一致等,否则无论承包人实际购买了多少吨钢材,均不予以承认,只按设计用量计算。10.施工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
单项材料价差调整,是指按照结算期内已完工程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予以调差,是对施工合同允许调价的各种材料逐一调整价格差异。
方法:根据材料分析得到材料预算用量,乘以该项材料调整前后的价差,即得单项材料的价差。调整前的材料价格为合同约定的
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的材料投标价格(即预算价格),调整后的材料为经发包人或其授权的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即核定价格)。计算
公式为:各项材料预算用量=∑结算期内已完分项工程工程量×定额用量单项材料价差调差值=∑(核定价格—预
算价格)×相应材料预算用量例:某工程钢材预算用量为150t,核定价格为3520元/t,预算价格为2800元/t
,则该项钢材价差为(3520-2800)×150=108000元针对材料价差的调整注:该种调整方法常用于定额计价形式下,工程量
较小的项目且合同中规定的可调的材料价差不应太多。此时可利用该种方法对材料价差进行逐一调整。(1)采用单价合同,但是钢材单独拿出来
,钢材用量和价格波动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材料价格的调整根据整个施工期间价格波动的平均值进行调整。案例:
华润集团工程合同纠纷华润集团(以下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基本是06或07年签的,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目前工程
已经进入竣工结算阶段,对合同中工程量和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产生了分歧。当时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初步设计文件,合同约定不对工程量进行调
整,也不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目前竣工结算阶段出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人认为应该调整工程量和材料价格(主要集中在钢材上),这使发包人陷
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按照公平的原则来说,认同确实应该调整工程量和材料价格,另一方面考虑可能留下负面影响,让其他承包人认为在以后的投标
中,可以先向发包人报低价。该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后续工程的顺利开展。华润集团今后的解决措施1、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没有准确的
工程量清单,所依据的设计图纸为初步设计图纸,工程量是不准确的,应使用单价合同,或可调价格合同,而发包人使用的是总价合同,并约定在整
个工程中“不调量,不调价”。这实际上违反了风险分担的公平性原则和低成本分担原则,为后面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2、发包人在合同签订
阶段,没有预见到工程量和材料价格上涨,签订总价合同将导致承包人的索赔,或者已经预见到工程量和材料价格上涨,仍然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目
的是通过此种方式节约成本,增加盈利。这种做法是考虑不充分的表现。案例分析一、采用单价合同,但是钢材单独拿出来,钢材用量
和价格波动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其理论基础为业主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目前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范本文
件中,以甲供材这一概念说明的条款还没有,但类似内容的说明则已有规定,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中的“材料暂估价”,99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雇主提供的设备和材料”。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发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各法规合同的具体规定内容如下表所示。措施可行性建议(一)合同/法规《FIDIC土木工程施工
合同条件》(1999)《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5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条款号4
.20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1一般规定4.2招标控制价4.8竣工结算相关内
容雇主应按照规范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免费提供“免费供应的材料”(如果有)。雇主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这
些材料。随后,承包商应对其进行目视检查,并将这些材料的短少、缺陷或缺项迅速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雇主应立即改正通知指出的短
少、缺项或缺陷。目视检查后,这些免费供应的材料应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的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目
视检查难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的责任。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
、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
后计价。4.2.6(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条文解释4.2.6(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
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确定;4.8.6(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条文解
释4.8.6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
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表各法律法规及合同范本的相关规定
采用此方法时,发包人需要充分注意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否则承包人会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
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原因向发包人索赔,同时在移交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工程师进行书面确认,防止在材料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出现问题时,承包人
借以“承包商的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目视检查难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的责任”向发包人索赔,出现这种情况时
,发包人可以出具验收合格的证明,同时要求承包人同时证明自身在材料看护和使用过程中并未出现过错,或直接指出承包人在对材料看护和使用中
的过错,使自身站在有利地位,同时防止了承包人推卸责任。此外,还应注意材料的移交地点和时间安排,否则承包人会以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
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为原因向发包人索赔。由上表内容对比显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没有
对甲供材的规定,但有相似的材料暂估价的规定,并规定了价格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国内《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都对甲供材的用量,费用,质量风险规定由发包人承担,所以目前发包人准备采取的这一措施在理论上是可行的。注意事
项措施可行性建议(一)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材料价格的调整根据整个施工期间价格波动的平均值进行调整。其理论依据是基于“
社会平均成本”确定或调整工程价款的一种方法,称为“数据库预测法”。数据库预测法的具体做法。其社会平均成本的表现方式有三种:①
以国家和地区颁布定额标准、材料价格为计算依据;②以企业内部建立的数据库积累的近几年建设工程的详细价格信息为基础,从中筛选适用的综
合单价或类似的总价;③以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相同工作的单价平均,从某种意义上也反映了社会平均成本。措施可行性建议
(二)注意事项采用此种方法时,发包人应对价格平均值的准确、合理性进行重点关注。数据库预测法在变更
估价中也有应用。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
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算标准确定合同价款。”解释中的
计价标准反映的是当地社会平均水平和社会平均成本。根据司法解释,当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确定变更价款,在实
际操作中,业主根据此解释,经常会提出一种确定方法,即根据所有投标书中相关工作的单价分别算出变更工作总价,然后平均并以此作为变更工程
的工程价款。这也是数据库预测法在工程变更估价中的应用。措施可行性建议(二)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工程费用结构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价的定额体系第四章建设工程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模式第五章工程造价的前期
估算第六章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第七章工程计价的投标报
价第八章合同的计量支付与竣工结算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
场签证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
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
研究(下)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
证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
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
研究(下)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
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
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
(下)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
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
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
)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
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
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
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
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
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第八
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
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研
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第八讲
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
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
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第八讲索赔
问题研究第八章合同的计量支付与竣工结算主讲人:尹贻林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尹贻林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
教学名师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TianjinUniversityofTe
chnology.ManagementSchool1.教育部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住建部工程管理专
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副理事长1.获三项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2.获天津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三等
奖六项3.撰写的《工程造价概论》评为国家级精品教材1.主持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两项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三项天津市科技支
撑计划项目2.主持国家精品课、国家视频公开课、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特色专业担任职务:所获荣誉:成果简介:研
究方向:公共项目管理与工程造价第六讲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规费费率的变化规费是政府和
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其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这四相内容。该部分费用在13《清单
》强制性条款:第3.1.6款中规定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该费率的确定是根据国家主管部
门颁布的法规,当新出台的法规规定对其调整时,承发包双方应按照相关的调整方法来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税率的变化建筑安装工程税金为国
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这三项内容。各种税的税率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法规文件
计取的。该部分也是不可竞争性费用。因此,当新出台的法规规定对其调整时,承发包双方应按照相关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变化安全文明施工费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计取
的。按照13《清单》强制性条款3.1.5的规定,该部分的费用也不可作为竞争性费用。该费率的确定也是依据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当法规规定该部分费率要调整时应按照实际的调整方法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汇率及国际工程所在国政策的变化汇率及国际工程所在
国政策的变化而引起的价款调整多针对国际工程,当汇率发生变化或工程所在国政策的改变(如优惠政策的取消),都会对承发包双方已签订的合同
产生影响,此时应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在实际工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在实际工程建设中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主要有规费费
率的变化、税率的变化、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变化、汇率及国际工程所在国政策的变化。5.基准日期之后的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
知识拓展——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法规等区别的对比说明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法规行政性法规:依据《立法法》
第五十六、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590号)。地方性法规:依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
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
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如《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章国
务院部门规章: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08版《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
布。《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2号)某中亚国家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是由我国某央企集团公司承建的工程,工程建设总工期
46个月,主要建筑物包括大坝及水电站,主要用途是供水和发电,其中供水为主要用途。合同总价约为14900万美元,其中包括约203
0万美元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大坝观测仪器、实验设备供货。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该国境内外的任何进出口环节的税费都将由承包商承担,业
主协助承包商办理进出口有关手续。该工程于2001年2月1日颁发招标文件,2001年5月29日为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由此可计算出基
准日期为2001年5月1日。案例:基准日期在价款调整中的应用---汇率、税率变动的情况5.基准日期之后的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
款调整2002年3月15日,工程正式开工,此时承包商发现:根据该国海关总署最新下发的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
,以前各部委关于减免税的文件一律作废,所有进口物资全部按最新颁布的海关税表上分项设定的税率计征关税和商业利润税。对比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税率,按此新规定征税的税率将从原来的2%上升到20%,并且计税的美元兑换该国货币的汇率也将从1:1755上升至1:4261,经
计算,由于该国海关进出口法律以及汇率的改变,承包商将面临高达近2,000,000美元的损失。对此承包商提出价款调整,要求业主补偿税
率及汇率损失。案例:基准日期在价款调整中的应用---汇率、税率变动的情况5.基准日期之后的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
经过八个回合的谈判,双方仔细研究了合同条款和承包商提供的各种书面证据,最后业主同意税率因法律改变应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同意进
行补偿,但汇率调整不予认可,初步估算,业主将补偿150万美元以上。基准日期2001.5.1汇率变化日期2001.4.1税
率变化日期2002.4.1由于汇率变化在基准日期之前,因此承包商没有考虑汇率变化属于自身的责任,业主不同意汇率调整由于税率变
化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此承包商的损失应该由业主进行赔偿,业主同意补偿这部分承包商的损失之前之后案例:基准日期在价款调整中的应用
---汇率、税率变动的情况5.基准日期之后的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6.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9.4.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
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13版《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法规解释.当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承包商应该按照施工图纸给出的项目特征
来进行施工。在施工完成后,承发包双方应该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来据实结算。对新的项目特征进行综合单价的确定时应该做为一项
新的清单项目来进行计算。包括该项工作完成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但当原有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
有类似的清单项,只需将原有清单项所含内容不一致的部分调整,从而形成新的综合单价即可。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含设计变更)的
调整方法直接调整综合单价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条款号29.1
15.1具体内容(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
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
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设计变更是由设计部门为了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
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施工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设计变更的范围6.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确定
的原则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369号文)在第十条(二)款的规定: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
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
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价款确定原则设计变更价款确定程序图6.工程变更引起
的价款调整绘制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润扬长江大桥即镇江-扬州长江公路大桥,于2000年1
0月20日开工建设,工程总投资约53亿元,工期5年,预计2005年10月1日前建成通车。在该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为了降低造价
,对大桥的主塔桩基础进行了优化设计。具体变更情况为:将原设计为直径2.8米的钻孔灌注桩,投标单价为11682.9
2元/米,该清单项目总价为50330019元。招标结束后,实际施工开始前,经设计单位优化设计,上部结构重量减少,桩基直径相应做了调
整,钻孔桩的直径调整为2.5米,对这一变更,承包人提出了调整清单支付单价,并且重新编制了预算,在桩的总长度不变、桩径缩小的情况下,
提出了变更单价为18750.89元/米,清单项目总价为80778824元。总监办认为,在桩径缩小的情况下,承包人提高单价的做法有恶
意索赔的嫌疑。案例:设计变更对应的价款调整6.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案例分析针对该项设计变更,在原有的工程
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该项的单价组成,因此为第一类的变更价款确定情况。原投标单价组成变更发生后,承包人提出的新单价组成案例:设计
变更对应的价款调整针对承包商提出的单价变更情况,业主方提出了异议:1、由直径2.8米变更为2.5米,施工难度降低,根据施工经验
,难度系数是跟着直径的二次方成正比的,保守的估计,也应该是直径的一次方成正比的。但考虑变更因为由业主提出,对承包人的机具准备、施工
方案造成了影响,因此,钻孔拟根据直径的一次方进行同比计算,即5734.84×2.5/2.8=5120.39元。2、水下30号混
凝土,因为直径变小,所用混凝土数量之比为直径的二次方之比,即2759.34×(2.5×2.5)/(2.8×2.8)=2199.73
元/米。3、在进行新的综合单价调整时应考虑桩径缩小,护筒的用量也缩小,测算应减少10%的护筒量,应该同样予以扣除;平台因整个群桩
范围没有缩小,因桩径缩小,对平台的工程量基本没有影响,因此不予扣除。但是承包人提出了,因为桩径缩小,按照现在方案计算,造成承包人原
应有利润降低,原来摊在桩基混凝土单价中的拌和船因混凝土工程量减小,摊销费增加。为了做到处理变更工程的公正合理,考虑承包人提出的合理
因素影响,经过最终谈判,决定对钢护筒的费用不予折减,承包人亦不对水上拌和船和利润降低提出索赔。案例:设计变更对应的价款调整
通过新设计变更既优化了设计,又合理地控制了因设计变更导致的价款调整,达到了节约工程投资的目的。案例:设计变更对应的价款调整
案例分析经过双方的反复磋商与谈判形成了新的综合单价在以新的综合单价为计算基础的情况下,该清单项目总价为4527
2169元,比原来的2.8米钻孔桩节约造价5057850元。在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第9.5.1条规定:因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
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
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7.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的新增项引起的价款调整在进行非承包
商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计算。特别是当发生第三类的变更情况时,承包商没有可借鉴与可参考
的综合单价,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可采用的方法一般有:套用单价法、定额组价法、实际组价法、计日工定价法、数据库预测法。调整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所消耗的费
用。8.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改变引起的调整直接调整总价在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5.2条规定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
,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在10版《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5.4.4条规定: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
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
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文件规定调整方法(1)采用
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确定。即,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
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
人确认后执行(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确定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调整,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2)采用总价(或系数)
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即
承包人的让利率)计算。8.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改变引起的调整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条款9.6.2的相关解释:
工程量变化范围应在合同中约定,对于未超过工程量变化范围的部分,按原综合单价调整,对于超过的部分,应使用新的综合单价、
措施费调整价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按以下方法调整:在10版《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条
款第15.4.5条规定: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
量变化幅度在%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以外
(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
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9.工程量增减引起的价款调整法规解释工程量变化增加量未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增加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当工
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及对
应的措施费均应作调整。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清单规定:新的综合单
价和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直接调整综合单价9.工程量增减引起的价款调整1、增量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
法如果工程量增加未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则调整的计算公式为: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原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调整方法9.工
程量增减引起的价款调整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工程费用结构第三章建设工程计价的定额体系第四章建设工
程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模式第五章工程造价的前期估算第六章设计概算与施工
图预算第七章工程计价的投标报价第八章合同的计量支付与竣工结算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
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
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
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
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
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
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
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第一讲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第二讲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第三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上)第四讲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第五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上)第六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第七讲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第八讲索赔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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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HelenChen05...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