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开除嫖娼职工合法吗

 江山BQ 2022-09-24 发布于北京
文章图片1

日前,“平安北京”发布通报: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现实中,有的涉事职工被行政拘留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涉事职工不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公职人员嫖娼予以撤职或开除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五)包养情人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由此可见,对于有嫖娼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党纪处分来说,一律开除党籍。从政纪处分来说,则视具体情节予以处分,撤职或者降低岗位等级是最起码的。尽管没有规定一律开除,但从实际执行上看,对于嫖娼的公职人员大多都会“双开”。

规章制度未明确是否可以开除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违法违纪,适用的是劳动法。

与前述对于公职人员的义务性规范不同,对于劳动法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嫖娼员工进行的是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所谓授权性规范,就是用人单位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但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法律赋予了单位基于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性质、情节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嫖娼列为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并无不当。当然,无论是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一中院法官王剑平、徐凌认为: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应采用如下审查标准:(1)尊重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2)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作为处理依据时,法院应当审核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3)在规章制度对某些劳动纪律事项未予规定、规定不明或者规章制度无效等情况下,法院应审慎地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价值衡量,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断。(《类案裁判方法精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6月第1版)

嫖娼、猥亵他人等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也会败坏个人的名誉,甚至影响企业的声誉。所以,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未将嫖娼、猥亵他人等行为列入严重违纪,或相关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或公示告知,用人单位也未必不可以开除嫖娼员工。

嫖娼被行政拘留是否算旷工

需指出的是,尽管原则上用人单位有开除嫖娼职工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不能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程序性规定。

如员工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却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再如有的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有嫖娼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或罚款等处罚,那么执行开除处分的合法性,就值得质疑了。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未出勤,如果未履行请假手续,应视为旷工构成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自身行为过错导致被采取强制措施,且原因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即使向用人单位请假,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仍可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15456号)

但如嫖娼职工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向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且公司也批准其相应的假期,那么在事后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自相矛盾,或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国曾经有过这样的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虽然因规定的整体失效,该条款已不再适用,但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还是应及时做出处理。

不过,如因职工隐瞒了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处理的除外。现实中,有职工因七年前的嫖娼行为被公司发现后受到开除处分,为此还与公司打起了官司,但最终未得到法律的支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863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