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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示范)
2022-09-24 | 阅:  转:  |  分享 
  


委托加工合同



甲方:韶关安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翁源县万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为发挥双方优势,开拓市场,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其它类塑料餐具产品(注意要与获证产品名称、范围相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为: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其它类塑料餐具

二、委托加工的产品质量: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可以列出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数量: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数量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具体数量按订单为准)。

四、委托加工产品的标识标注式样:

如双方均获得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下列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第一种:委托方厂名:(不适用)

委托方厂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委托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种:委托方厂名:韶关安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方厂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翁城镇鹏辉工业园

被委托方厂名:翁源县万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XK16-204-0194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如委托方未获得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则只能采用上述第二种标注方法。

五、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甲方委托已方加工产品全部由甲方负责销售。

六、委托加工协议有效期从2014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不得超过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七、争议的处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委托加工备案审查注意事项

委托加工备案只是许可证管理的一个备案,其它事项尽量不要在委托加工备案材料中出现。

一、实行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在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中,除防伪技术产品外,其它产品均实行委托加工备案制度。

二、材料审查

1、申请书及委托加工合同中委托加工的产品及单元规格必须与获证产品一致。

2、委托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应有前一年度的年检合格记录,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或覆盖委托加工的产品。

3、申请书及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住所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被委托方的生产地址必须与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生产地址一致。

4、申请书中委托加工标识标注一栏中只按规定标注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标志。其它内容不在备案规定之内,不要填写。

5、采用推荐合同基本式样中第一种标注方式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双方任何一方许可证的有效期。采用第二种方式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被委托方的许可证有效期。

委托加工备案的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三、申请材料、企业情况的核实

各市局要对委托加工双方提供的备案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

不管采用何种标注方式,双方中获得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细则的规定,核实工作由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要保证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没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细则等规定行为。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由代理机构代办。

四、省局备案意见栏的填写

委托加工一方在我省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局在对应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同意备案”,并由经办人签字;委托加工双方均在我省同一地区的,由所在地区市局分别在委托企业所在省局和被委托企业所在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备案意见;委托加工双方在我省两个地区的,经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市局出具核实意见后,由被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局分别在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备案意见。

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局出具的“委托加工备案企业情况核实表”中必须明确“符合备案条件,同意备案”。



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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