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女诉甲男离婚财产纠纷案: 二、规则解读 父母对于已婚子女赠与财产的归属,在离婚时,经常属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按照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甲男父母购买并放于甲男名下的房屋,应当认为是对甲男个人的赠与,与乙女无关,乙女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任何权利。 但是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及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那么按照《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就要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甲男的父母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并未作出约定,那么因为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以后,乙女就有权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要求分得放于甲方名下的房屋份额。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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