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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安乐死立法的现实意义

 君临天下100 2022-09-25 发布于湖北

最近在网易上看到一则新闻,陕西一名4岁的女孩不幸患上了眼癌,父母带着她四处求医,才得以在西安一家医院实施了左眼球摘除手术。但是女孩的身体没有因为手术而有所改善,癌细胞扩散导致女孩左脸长出了一个巨大的恶性肿瘤,医生对此也是束手无策,小女孩只能等待死神的召唤。

已经家徒四壁的父母听着孩子被病痛折磨的哭闹声心如刀割,希望好心的医院在不能挽救女孩的情况下让她能够静静的离开世界,安乐而死。

目前,世界上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等发达国家及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等地已经通过了法律确定“安乐死”的合法性。然而,我国当前法律框架内安乐死是不被允许的,立法更是一片空白。安乐死是指在不可救药的患者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基于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在无辨识能力个体身上的担心,很多人认为安乐死是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

可是现在,苛求一个家庭倾家荡产地维持一个必死儿童不长的寿命又何尝不是一种折磨。家徒四壁,家人未来的生活难以为继,而且眼睁睁看着孩子遭受病痛的折磨却无能为力,孩子痛,家人更痛。为什么非得等到孩子在无休止的疼痛中离开世界后才能关掉那维系最后一丝生命的机器呢?

反对者认为公民的生命权是不容剥夺的。但“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因此大可不必谈“安乐死”色变。笔者认为可以将“安乐死”放置在排除犯罪事由的被害人承诺部分,再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使其进一步完善化,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安乐死”的负面风险。

在我国,关于“安乐死”已经探讨了很多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支持立法的人越来越多,希望安乐死早日合法化,通过法律来确定安乐死的合法化地位。鉴于我国公民素质的整体提升以及医疗技术的高速发展,实行“安乐死”如今也有了一定的条件和基础。理论上再长久的争论也只能是停留于理论层面,希望我们的立法者密切审视一下社会发展现状,尽快给予“安乐死”一个定论。时不我待,我们应尽快将“安乐死”合法化,因为我们不希望新闻报道中再有那痛苦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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