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养子女或已成年的继子女对父母的财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fyysx 2022-09-25 发布于河南

图片

案情回顾:

某与胡某再婚,胡某与前妻生育五个子女,在胡某、丁某相继去世后,子女之间产生继承纠纷,主张继承丁某与胡某共有的一处房产,据了解,丁某与前夫并无子女,而是在1956年收养一子,现丁某的养子与胡某的子女均要求继承房产份额。

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丁某的养子是否有继承权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因为丁某在1956年收养一子,当时《收养法》还未颁布,不能依据现行的《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于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关系的确定,要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或者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如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来认定收养关系存在。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养子仅与养父母之间是父母子女关系,继承的份额应以其养母的份额为限。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2、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本案中的继子女当时虽然均已成年,但长期赡养扶助老人多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继子女关系,符合上述1.中的情形,因此,可认定继子女与继母之间有扶养关系,对遗产享有继承权。

综上,养子如有证据证明收养关系存在且合法,继子女事实上存在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情形,对财产均享有继承权。

此外

《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图片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不尽赡养义务,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提醒作为子女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要忘记自己应尽的义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