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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南国红叶LY9 2022-09-26 发布于湖北

  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官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权力载体。不起诉是诉讼的过滤机制和救济措施,是检察机关承担诉前主导责任的重要体现,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如何依法充分规范适用不起诉是需要深入研究思考的问题。

  不起诉与司法政策的关系

  如何把握诉与不诉,除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判断外,与司法政策也有很大关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党中央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出发,根据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变化适时作出的重大决策。“慎诉”有慎重把握诉与不诉的意思,但政策的核心要求是减少不必要的追诉,关键在于严格把握起诉标准,依法慎重适用起诉。特别是要加强起诉必要性审查,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依法、审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慎诉”的重要方面,既要充分用足用好不起诉裁量权,又要防止滥用、错误适用。实践中,要注意充分发挥不起诉在刑事诉讼中的分流和把关作用,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性的案件,依法充分适用不起诉,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做到“慎起诉”。当然,也要注意不起诉标准的把握,防止片面追求不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做到“慎不起诉”。对于虽然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要依法从严、该诉就诉。

  不起诉标准的把握

  通常而言,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具体叫法不尽相同。其中,符合存疑不起诉或者法定不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不起诉处理。相对不起诉是指符合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可以”就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

  在办案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三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实事求是,依法正确适用。首先,应当对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存疑”,是指据以定罪的关键事实、证据无法查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虽然证据存在疑点,但是能够进一步查清,或者属于细枝末节问题不影响案件认定的,不得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其次,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注重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准确适用法定不起诉。在判断罪与非罪时,要注意刑法总则规范的指引与约束,紧扣犯罪概念中关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要求,注重法理情的结合与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再次,对构成犯罪的,要注重审查判断是否情节轻微以及是否需要刑罚处罚,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是前提条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必要条件。犯罪行为本身性质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决定诉与不诉的基本依据,赔偿谅解等情况是在确定行为性质和主观恶性后,在可诉可不诉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的实践与效果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机制作用,不起诉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起诉率持续上升,主要体现在相对不起诉占比平稳上升,不起诉的审前把关和过滤作用进一步发挥。对轻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体现轻缓的政策取向,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性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裁量权运用更加充分,慎诉司法理念逐步落实。

  二是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发挥成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全覆盖,引导侦查力度不断加大,存疑不起诉占比逐年下降。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在拟不起诉过程中加强事前、事后沟通,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做好释法说理相关工作,增强对不起诉决定的理解和认可,使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理念向诉讼前端有效传导。同时,在不起诉率逐年上升的情况下,不起诉复议复核改变率持续下降,表明不起诉案件的质量不断提升。

  三是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对不起诉案件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并不意味着被不起诉人一概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37条、刑诉法第177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给予非刑罚处罚或者其他处理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及时开展监督工作,督促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处分等责任依法落实,防止“不诉了之”情况的出现。同时,探索非刑罚替代处罚措施推进诉源治理,完善治理体系,衔接不起诉和行政处罚。

  检察实践证明,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准确适用不起诉,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一方面给违法犯罪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程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被不起诉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使社会公众得到教育警示,充分体现了惩罚与教育、打击与挽救并重,适应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趋势,有利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提升不起诉案件办理质效,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不起诉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重要影响,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防止被滥用。要以“质量建设年”为契机,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探索建立健全不起诉案件质量监控体系。

  一是全流程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不起诉决定作出前,通过落实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业务部门负责人围绕案件疑点和是否起诉的意见进行审核,经检察长批准后方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通过评查等监督机制发现不起诉质量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是公开听证。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进行听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视案件情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让不起诉案件在阳光下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案件评查。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将不起诉案件作为重点评查对象,通过不起诉数据监控方式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加以研究解决。实行自查与上级院复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分层的不起诉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错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及时纠正。

  四是案例引领。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将正面典型和反面警示相结合,通过正反典型案例,指引、规范适用不起诉,全面提升不起诉案件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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