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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 | 各地加班费计算基数汇总

 蓝春玲 2022-09-2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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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未做出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造成了各地为解决实务纠纷,形成了不同的地方标准和裁判口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否约定?具体可包括哪些工资结构内容?绩效、奖金是否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系列问题因各地标准不一,往往造成大家的困惑和混乱。

本文特整理各地加班费计算基数,供大家参考。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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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未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均未约定的,按照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低于工资标准,又约定了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计算加班工资依据,劳动者对此持有异议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计算。

法律依据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9条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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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未约定的,如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法律依据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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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法律依据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6条、第7条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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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工资基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第42条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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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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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第21条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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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报酬。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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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徽、陕西、内蒙古、山西、四川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8条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已废止,暂无新规出台
《山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四川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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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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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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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本单位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实行计时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日、时基本工资为基础(未定级的新录用人员应以本人日、时临时生活待遇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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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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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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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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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安排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计件单价为基数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法律依据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15-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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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劳动者的日加班工资标准,按照约定的月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除以当月法定工作日或者国家规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日天数折算,小时加班工资标准按照日加班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折算。

支付的日或者小时加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标准。


法律依据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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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一)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二)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的为23.5天,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后为21.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


法律依据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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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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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实行“月薪”制的,该约定一般应视为有效。此时,劳动者的基本时薪按下列方法确定:
1.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36小时以内的,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150%或200%);
2.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36小时以内的,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36小时×150%或200%);
3.如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中包含了正常工作日及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且无法区分的,则劳动者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中可一半按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计算,一半按休息日工作时间的标准计算。
劳动者每月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部分应当按其基本时薪以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如按上述方法计算出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则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23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9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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