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未做出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造成了各地为解决实务纠纷,形成了不同的地方标准和裁判口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否约定?具体可包括哪些工资结构内容?绩效、奖金是否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系列问题因各地标准不一,往往造成大家的困惑和混乱。 本文特整理各地加班费计算基数,供大家参考。 01 北京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未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均未约定的,按照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低于工资标准,又约定了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计算加班工资依据,劳动者对此持有异议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计算。 法律依据 02 上海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未约定的,如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法律依据 03 天津 法律依据 04 重庆 法律依据 05 辽宁 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06 江苏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法律依据 07 吉林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报酬。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08 江西、安徽、陕西、内蒙古、山西、四川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09 湖南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10 河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11 河南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本单位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实行计时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日、时基本工资为基础(未定级的新录用人员应以本人日、时临时生活待遇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12 山东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 13 广西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14 福建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15 厦门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安排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计件单价为基数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法律依据 16 贵阳 劳动者的日加班工资标准,按照约定的月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除以当月法定工作日或者国家规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日天数折算,小时加班工资标准按照日加班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折算。 支付的日或者小时加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标准。 法律依据 17 浙江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一)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二)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的为23.5天,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后为21.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 法律依据 18 广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19 深圳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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