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的付先生高溢价购买了一套二手老破小,原因是中介告诉他“买一送一”,再送一套隔壁的小房子。结果收楼后发现被忽悠了,他把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能挽回损失吗?
2020年3月,付先生准备在昆明置业,到处看房子。 有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员工告诉他:滇缅大道附近的一处老小区,有一套3室2厅的房子。 付先生并不喜欢老破小,当下就拒绝了。 但该员工抛出了很有诱惑力的卖点:因为当年的房改政策,买这套房子还附送隔壁的一套1室1厅约42平方米的房子。 不过,这42平方米没有写在房产证上。 本身这套3室2厅的房子是84.64平方米,加上隔壁这套,总共126平方米多。 110万能126平方米,均价不足一万,太有吸引了。 于是,付先生十分心动,多次上门看房并查阅产权证后,和卖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10万的购房款和16,800元的中介费。 不过在房屋交付以后,付先生发现情况并非如此,自己根本无法使用那套小房子。 周围邻居对他说:不存在附送面积的情况,一切以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 付先生傻眼了,他等于是以110万的价格买了一套84.64平方米的老破小。 每平方米价格近13,000元,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一地段同类老旧房屋的市场价。
他一怒之下将房地产经纪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退还16,800元的中介费,并支付约238,000元的赔偿金。 在法庭上,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自己并没有承诺过有赠送面积,就是按照证载面积来出售的。 一切都要讲证据,“附送面积”并没有写在合同上,这对付先生相当不利。但既然把对方告了,肯定也做了充分的准备。 他出示了一段电话录音,在这段录音中,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员工信誓旦旦地说:这套3室2厅的房子肯定有110平方米。 付先生也对这套房子也进行了实测,面积确实不到110平方米,毕竟110平方米是两套房子的面积。
这样一来,无论是否涉及附送面积,中介公司都存在着虚假或者夸大宣传的行为。 《民法典》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是不可避免的了,此外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付先生也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应该负有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付先生中介费16,800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
双方当事人都不服,提起了上诉。 昆明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在涉及重大金额的经济活动时,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把各种承诺清清楚楚地形成合同条款。 如果怕麻烦,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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