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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夫妻离婚前签订的《承诺书》《保证书》等忠诚协议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激扬文字 2022-09-26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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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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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经好友介绍后相恋,2011年,甲、乙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9月生育一女小甲。婚后,甲、乙双方购置房产一处。2016年至2018年,甲先后写下《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其中《承诺书》中写明:“……若甲与他人发生身体(性)关系,甲同意与乙离婚并净身出户。……”2021年9月,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

甲委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并指派陈兴良、陈忱律师担任其与乙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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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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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乙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小甲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判令甲、乙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四、乙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甲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内写下《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承诺:“如被告再与他人发生身体(性关系),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并净身出户”,并以《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中的内容为依据,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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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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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与被告婚姻感情基础好,相互了解,婚后建立了稳定的家庭,生育了女儿小甲,夫妻之间偶有争吵,实属正常。

由于原告对被告无端猜疑,造成夫妻之间出现不睦。原告称双方于2018年分居至今已逾三年,与事实不符,实际双方分居期间不足一年。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共同照料可爱的女儿,夫妻感情是完全有可能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人民法院依法不准原、被告离婚。

二、《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系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被告为了家庭能和好如初,才违背意愿在《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上签下名字。《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并非事实。《承诺书》《保证书》《陈述书》内容上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属于道德约束,并非夫妻间的法定义务,该条款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基础好,婚后感情比较牢固,生育一女,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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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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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签订的《陈述书》《承诺书》《保证书》等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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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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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女小甲的抚养问题,其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对原告请求婚生女由其抚养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小甲满18周岁止。……虽被告在《承诺书》中有“净身出户”的表示,但此类夫妻间的忠诚协议,系情感、道德范畴,法律不应强迫其履行,原告不能据此来分割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小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22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享有对婚生女小甲每月探视四次的权利,原告应予以配合。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某房产归被告甲所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甲承担,被告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乙支付财产分割款二百三十万元,被告甲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乙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经审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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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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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中,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一方常会签下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害赔偿或净身出户等等。但根据司法实践,忠诚协议并非婚姻的铠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后,若一方履行完毕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一方不履行而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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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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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律师

陈兴良,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家一级律师、温州市人大代表、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温州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鹿城区总工会第七届委员会副主席、温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温州市统战智库专家、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先进个人、浙江民盟榜样人物提名奖,浙江省优秀律师,温州市人大履职优秀代表、温州市十佳律师、温州市E类人才,鹿城区拔尖人才等荣誉。

陈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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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忱,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政协委员、温州市鹿城区政协提案委委员、温州市鹿城区政协特邀信息员、浙江省律协抗疫先进个人、温州市律协立法库成员、鹿城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研究室成员、鹿城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员、温州市鹿城区政协法律服务团成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的建议》获得司法部、全国律协二等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的建议》《关于给予抗疫医务工作者购买机票、火车票及动车票等享受半价优惠的建议》荣获“全省律师为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优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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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汪丽敏
排版|李佑然

编辑|朱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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