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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城,2017年4月12日,李某在邹城人社局网站进行事业单位

 渐华 2022-09-27 发布于山东
山东邹城,2017年4月12日,李某在邹城人社局网站进行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时,因学历是高自考本科,不是全日制本科,不符合报名条件,审核状态显示“审核没有通过!”,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拒绝李某报名资格的是邹城市交运局,而非邹城市人社局,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李某不服,将邹城市政府、邹城市交运局和人社局诉至法院。
 
2017年4月,李某通过邹城人社局网站看到邹城市交运局的发布的招聘简章,也想报名试试。不料,网上报名后很快被拒绝,在查看拒绝原因时才知道是自己学历不符合要求,不是全日制本科,没有报到证,不符合报名条件。
 
李某遂以人社局为被申请人向邹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邹城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拒绝李某报名资格的主体系邹城市交运局,而非邹城市人社局,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人社局拒绝自己的报考行为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属于国家承认国民教育学历,在公务员招考是不受限制的,事业单位招聘作为国家招聘考试也应该被认可,人社局不准予报考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条、《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等规定,相关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人社局在招聘简章中将学历上设置为全日制学历,将国家承认的其他国民教育学历排除在外,具有指向性、歧视性,践踏法律法规及上级命令。

第三、参照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等周边省内外事业单位招聘,都是仅限制学历学位层次,而没有限制学历学位性质,消除了学历歧视,给予广大考生公平竞争事业岗位的机会。综上所述,李某认为邹城市相关部门的做法剥夺了自己公平参加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考试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招聘简章》不属于单独可诉的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直接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也不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性、强制性等特征。

本案中,《招聘简章》是邹城市人社局针对不特定人员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属于政府制定、发布的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李某认为《招聘简章》应予撤销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招聘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设置岗位,并确定拟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邹城市人社局作为邹城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与作为用人单位的邹城市交运局,均享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原告李某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不符合其报考职位“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学历要求,因此邹城市人社局、交运局以“学历不符合要求”为由,作出不准李某参加2017年邹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决定,符合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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