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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021年度执行案件裁判要旨汇总(二十)

 望云1120 2022-09-27 发布于北京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丁前春的异议申请应否予以审查。

   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91月,丁前春以案涉房产为其所有为由向广州中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2019325日,广州中院作出(2019)粤01执异156号执行裁定,驳回丁前春的异议请求。之后,丁前春未按该执行裁定的指引向广州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98月,丁前春再次就广州中院执行案涉房产提出异议,后撤回异议申请,广州中院于2019828日以(2019)粤01执异722号执行裁定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现丁前春又以相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广州中院驳回其异议申请、广东高院驳回其复议申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其次,2018913日的《佛山市(禅城区)商品房合同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案涉房产属于丁前春与刘鹏共同共有,各占50%份额。丁前春主张其是案涉房产实际所有权人,与事实不符。丁前春先后两次以案涉房产为其所有为由向广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其在第一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未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二次提出异议后又撤回执行异议,表明其认可法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鉴于本案不存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广州中院在丁前春撤回第二次异议申请的一年后裁定拍卖刘鹏与其名下共有的案涉房产,并将其确认为优先购买权人,并无不当。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广州中院依丁前春对案涉房产享有的份额,从拍卖款中返还其相应的价款,已经依法保护了丁前春的财产权益。

   再次,丁前春本次所提异议虽然包含对拍卖程序的异议,但未阐明具体事由,结合其申诉请求及理由,丁前春对拍卖程序提出异议的目的仍是要以案涉房产所有权人身份阻却执行。广东高院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不支持丁前春的主张并无不妥。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执监357

   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为,河南高院复议裁定驳回申诉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的主张是否正确。

   本案刑事二审终审判决作出的时间为2012320日,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郭×乐提出异议。根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刑事财产刑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实体审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郑州中院查封时涉案房产已过户登记至申诉人郭×乐名下,但从房产交易的整体情况来看,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是以涉案房产作为担保。郭×乐主张双方将借款关系变更为房屋买卖关系,但只于2015511日在不动产管理部门过户时签订了制式买卖合同,不足以否定2015110日所签协议书关于双方是非典型担保借款关系约定。另外,从涉案房屋过户的经过来看,无法认定郭×乐为善意取得。郭振伟在委托其妻子签订《协议书》时,刑事判决已生效,涉案房产中郭振伟享有所有权的部分已属于应予没收的财产,郭振伟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从《房屋买卖合同》确认的房价情况来看,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格为200元,属明显低价处理。郭×乐主张把交易价格写成200元,目的是规避税款,该避税的行为本身亦不应予以认可。因此,河南高院对涉案协议的性质定性准确,郭×乐主张房屋所有权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执监250

   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为:李×红的异议申请应否受理。

   李×红系针对再审判决作出后的执行行为所提异议,但其所提异议实质上是对本案执行标的即案涉房屋所提的异议,欲主张所有权以排除执行,该异议请求已被郑州中院裁定驳回,其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后,郑州中院一审及河南高院二审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现李×红对案涉房屋再次提出异议,属于重复异议,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南高院及郑州中院驳回其异议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李×红所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错误,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申诉时所提执行时应保留其应有份额为新的异议诉求,可另行主张。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执监115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复议裁定认定保定中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早于石家庄中院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保定中院于2015227日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新巨基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价值3207万元的部分。预查封是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此时因案涉土地及其地上房产尚无不动产登记,故保定中院的预查封效力及于全部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后因案涉土地确被登记在新巨基公司名下,故该院对案涉土地的查封已转为正式查封,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2015227日起开始计算。同时,按照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查封效力及于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而石家庄中院系于2016429日作出(2016)01174号执行裁定进行查封,故保定中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早于石家庄中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

   关于申诉人赵亚琪在申诉时提出的保定中院超标的查封、拖延执行、允许其他轮候法院处置相关房产等主张,因该主张未在本执行监督所审查的执行异议程序中提出并经审查,故本院不予审查,赵亚琪可另寻法定途径救济。至于赵亚琪反映盛银公司违规放贷等问题,应向法定机关进行投诉。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执监250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申诉人主张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本案中,案外人吴×禄所主张的7096.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时间为20161020日。同年1024日,佳木斯中院作出(2015)佳法执字第19号之二执行裁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所有,同日,佳木斯中院作出(2015)佳法执字第1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通知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买受人王×办理包括案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同年1025日向桦川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因此,该执行标的已于20161025日执行终结。而案外人吴×禄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为20161127日,发生在该院对争议标的执行终结之后,案外人吴×禄提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佳木斯中院和黑龙江高院驳回吴×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因此,吴×禄认为本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吴×禄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执监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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