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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人大、政协任命人员重处分程序

 言纪随 2022-09-27 发布于云南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判断题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大、政协常委会通报情况,以便于有关单位及时掌握其全面信息并依法处理。(     )

02

答案

正确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本条是关于对经各级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以及给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处分应当向有关人大常委会等通报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范围作了规定。同时,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范围也作了详、细规定。这些公职人员职务身份的产生不同于由任免机关、单位任命的其他公职人员,在给予此类人员涉及其职务变动的处分种类时,应当先行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的法律程序,再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撤职或开除的政务处分。这体现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维护和尊重。

第二款规定的是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范围作了规定。由于这些公职人员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职人员类似,其职务身份的产生不同于其他公职人员,在给予此类人员涉及其职务变动的处分种类时,也应当先行履行免去其职务的法律程序,再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政务处分。这体现了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维护和尊重。

第三款规定的是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同时也接受相应的监督。当有关代表、委员因有违法行为被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时,理应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以便于有关单位及时掌握其全面信息并依法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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