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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欠债不还律师费交通费皆可支持了。

 吸氧 2022-09-28 发布于江苏

2020年10月,李大力分2次支付王逾期货物押金共计60000元。因双方不再合作,李大力多次要求王逾期退还押金无果。2021年10月,王逾期为李大力出具欠条,承诺分批退还押金并支付追偿欠款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期满后,王逾期未退还押金。李大力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原告李大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逾期返还李大力合同押金60000元;2.判令王逾期给付追偿费用5672.89元;3.判令王逾期支付律师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王逾期承担。

被告王逾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参加本案庭审,但其在庭前谈话中向本院陈述:认可李大力提供的证据,欠条为王逾期本人书写。但因经济困难,需要3年时间付清欠款。

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0月,李大力从王逾期处进货皮草。2020年10月17日,李大力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王逾期进货押金20000元。2020年10月28日,李大力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给付王逾期进货押金40000元。2021年10月23日,王逾期为李大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王逾期由于货款押金欠李大力人民币陆万元整,经双方协商,承诺于2021年10月24日归还贰万元整(中午12点前),2021年11月20日前归还贰万元整,2021年12月20日前归还贰万元整。欠款人:王逾期。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随债权人住所地变更而变更)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或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立此据。还款期满后,王逾期未能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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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2021年12月22日,李大力与北京汉颂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李大力向北京汉颂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6000元。2022年1月6日,北京汉颂律师事务所为李大力开具律师费发票一份,价税合计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大力向本院提交了购买车票的订单截屏、购买机票产品电子发票、电子客票乘车凭证、预订酒店的截屏及餐饮费电子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向王逾期追讨押金所支出的追偿费用。

上述事实,有欠条、微信截屏、电子发票、电子客票等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逾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大力与王逾期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李大力对双方交易往来的陈述、王逾期的庭前陈述以及欠条等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李大力要求王逾期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欠条中明确约定“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或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王逾期未能依约退还押金,李大力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6000元,故对于李大力要求王逾期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李大力要求王逾期支付追偿费用5672.89元的诉讼请求,由于李大力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系向王逾期催要的支付费用,但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王逾期未依约退还押金,李大力在追偿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对于该项请求,本院酌定支持交通费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逾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李大力押金60000元;

二、被告王逾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大力律师费6000元、追偿交通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大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元,由被告王逾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龚俊峰律师提醒当事人,无论是签订借条欠条或者合同协议,都要加上这句话:“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或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有了这句话,你就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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