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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学习笔记(三)

 独狐mp1c6byvqv 2022-09-28 发布于广西

       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该条规定的是侦查争议的处理,以及如何确定侦查中的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选审查起诉、审判等。

       该条的前提是有争议的均为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因网络犯罪涉及几乎都有多个犯罪地,不仅有网络犯罪行为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所在地,还包括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财产损失地。如电信网络诈骗,诈骗行为人可能在甲地使用甲地的网络,被害人在乙地接收诈骗信息,而转账又在丙地等等。

       原则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似乎争议不大。但是,信息网络犯罪节点多、链条长,涉及的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可能在多个地方,极易造成多地公安机关分别立案。由于立案初期,很难判断是否还有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往往是在查到一个共同节点时,才发现多个公安机关在查同一案件。

       如电信网络诈骗,多个被害人所在地,以及诈骗信息发送地(诈骗信息发送人往往不是诈骗分子)、被诈骗资金流转所在地等,就可能有多个公安机关分别在立案侦查,这其中哪个是主要犯罪地难以判断,因此最初受理的标准比主要犯罪地的标准更易掌握。

       由于各个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可能均已投入大量的资源,因此难免会有争议,就需要各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则由共同上级指定侦查。

       另外,如有争议的侦查机关不是犯罪地而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因“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小编的理解是,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先立案侦查,一般也是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侦查更适宜。

       经协商或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因为该条前提是侦查机关本身就有侦查管辖,故“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并无法律障碍,该规定可避免无必要的推诿。

       当然,实践中还有的侦查机关可能无侦查管辖,属异地侦查,这就需要将第8条(点)的规定提前学习:

       对于具有特殊情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异地公安机关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重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以及在境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侦查管辖。

       从规定看不难理解,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异地侦查的案件,在跨省层面仅限于“重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以及在境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这里没有用“…等案件”,因此不能将异地侦查管辖的案件扩大范围。对参照本条的省内跨市的指定侦查管辖,也应属“重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不宜为其他原因将一般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也指定非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侦查管辖。特别是之前小编举例的因线索指向而侦查但又与本案无关联性的案件,原则上还是应该移送对应的公安机关,不宜均指定侦查管辖。

       二是指定异地侦查的目的是“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小编理解一般是指: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对办理类似信息网络犯罪非常有经验,特别是涉及境外的可以作为专案办理,因主要犯罪地在境外,致使大多从之后细分的个案来说均无侦查管辖权,故需要指定;有的是系列案中的线索,虽目前未有相关联的证据,但仍很可能是关联犯罪的。另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原因。

       三是公安机关在指定侦查管辖时,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不仅仅是“通报”等方式。同样,在省一级公安机关在指定信息网络犯罪侦查管辖时亦参照执行。对经己“商”同级检察院、法院侦查管辖的案件,因为侦查管辖并不当然就是审判管辖,在提起公诉、审判时,如确实需要被指定侦查管辖所在地的检察院、法院办理,受理的检察院、法院要报请与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另外,虽然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不涉及管辖问题,但在审查逮捕时应注意管辖问题,特别是审查是否有指定侦查,否则在之后的审查起诉时带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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