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进一步明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 二、重新明确政府信息的概念 ❖ 三、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 四、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 五、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服务水平 ❖ 六、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同时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建设阳光透明法治政府 ❖ 七、丰富、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处理 ❖ 八、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 九、强化便民服务举措 ❖ 十、进一步加大《条例》规定落实的监督保障力度 ❖ 十一、划定不予公开信息范围 ❖ 十二、增加并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 ❖ 十三、修订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济途径 ❖ 十四、新旧法交替,新旧《条例》如何适用? ❖ 十五、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问题 ❖ 十六、修订后《条例》的时间效力 ■ 来源:梧州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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