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通用基础讲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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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 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 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 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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