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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连载:跟大鹏学《新租赁准则》(10)—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新用户12603780 2022-09-28 发布于广西

【基本思路】1+2+3+1(1个时点、2个概念、3个注意、1个特殊)

一、1个时点:租赁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租赁)合同签署日和(租赁各方对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两者孰早(先到先得6,谁先以谁为准)。

二、2个概念: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1)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模式(实质转移的是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与所有权归属无关: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存在一种或多种迹象),分类为融资租赁:

①租赁期届满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资产所有权最终转移至承租人);

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购买价款远低于资产的公允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承租人不会放过这种“花小钱办大事”的机会);

③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资产的“大好青春年华”主要伴随承租人度过);

④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承租人下了“血本”);

⑤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为承租人量身打造);

⑥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如果违约承租人将付出代价);

⑦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取得“租鸡获蛋”的权利或承担“鸡飞蛋打”的责任);

⑧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续租要多少钱由“老顾客”承租人说了算);

(2)经营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模式(对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形式的兜底)

三、3个注意:实质重于形式、非变更不重估、有变化不重估

(1)实质重于形式: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符合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非变更不重估:在租赁开始日后,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发生租赁变更(只有发生租赁变更才需对分类重新评估)

(3)有变化不重估: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余值等会计估计变更或发生承租人违约等情况变化的,出租人不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变化不是变更,无需重新评估)

四、1个特殊:转租出租行为

转租出租人应当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转租出租人的第一身份是承租人,要站在承租人的角度来判断)。但是,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按照准则相关要求对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短期租赁已简化处理,则再分类为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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