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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纠纷:保安上班时间爬树摘芒果摔伤,法院认定不属于工伤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9-28 发布于上海

 大部分情况下,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伤害,而工作期间因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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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在A公司担任保安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停车场的管理和治安巡逻,不让街坊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A公司旁边有一片芒果林,王某平时会偷偷爬上芒果树摘芒果吃。2014年9月6日15时40分许,王某在上班时间爬上芒果树摘芒果,不慎从6米高处坠落,伤及全身多处,后被公司同事送往医院治疗。A公司为王某支付了住院的医疗费用。

 受伤后,王某曾多次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但A公司拒绝进行工伤认定,王某又多次向A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也未果。王某于是向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王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王某拿到司法鉴定报告后,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误工费448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23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治疗费53.9元、残疾赔偿金66424.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评残鉴定费1500元,共计83865.4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A公司承担。

案件审理
02

 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王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受伤并不是由于履行职务行为导致的,完全是因为其在工作时间私自爬上芒果树偷摘芒果所致。摘芒果不是其工作内容,其利用工作时间趁管理人员不备自己摘芒果吃,被告A公司对其受伤没有任何过错,被告A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发当天王某爬上芒果树去摘芒果或打芒果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首先,王某为A公司的保安,主要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及治安巡逻,不让街坊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即王某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爬到芒果树上去摘芒果或打芒果。

 其次,虽然王某在录音中称“因为我这个事情是属于工伤的,十点钟上班的时候公司里的领导叫我去摘芒果”,A公司领导对此未作正面回应,且经王某确认的询问笔录、询问视频、证人证言均反映事发当天A公司并未安排王某爬到芒果树上去摘芒果或打芒果,A公司员工陈述王某平时也会摘芒果自己吃,且有时还拿回家吃,这与A公司关于事发时王某在工作时间私自爬上芒果树偷摘芒果的主张相吻合,王某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佐证事发时A公司的工作人员安排其爬芒果树上去摘芒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王某关于事发时A公司的工作人员安排其爬芒果树上去摘芒果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王某的受伤并不是因履行职务行为所致。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03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大部分情况下,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伤害,而工作期间因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本案中,王某工作时间私自爬树导致摔伤属于自担风险的意外事故,其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其摔伤的损害结果与工作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04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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