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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大企业耍流氓,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作约定的,一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附:最新判例)

 智慧商城 2022-09-28 发布于山东

正  文

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意味着今后,在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时,务必谦虚一点,同时在增加一个说明性条款:乙方是一家中小企业...
这样会好处多多!否则打肿脸充胖子,没任何好处...

附:某物产公司诉某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第四批)


案情简介

某物产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于2020年3月和5月共签订了3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均明确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期限与方式,但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物产公司陆续向工程公司供货后,工程公司结欠货款250余万元未向物产公司支付,物产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等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对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物产公司认为,其系中小企业,而工程公司等系大型企业,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应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工程公司等认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其无需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依据物产公司提交的社保参保人数,可以认定其在从业人数方面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标准,而工程公司等符合大型企业的标准。根据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工程公司等迟延支付货款,应参照该条例的上述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法院注意到,在签订涉案钢材买卖合同时该条例尚未实施,工程公司等在该条例实施前的逾期付款行为不适用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因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法院酌情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2020年9月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损失。工程公司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持续发生,其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后持续进行的违约行为,应按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义

民营中小企业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主体,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但其企业规模和特点使其在经济交往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与大型企业订立合同过程中,采购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拟制的合同,对大型企业的违约责任避而不谈。本案中,某工程公司等便是以钢材采钢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而拒绝向某物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若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势必会加大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索要货款周期长且成本高,诉讼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企业发展。本案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分属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后,在钢材采购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酌定按LPR的1.4倍计算。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本案判决有利于敦促大型企业规范交易行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资金的高效利用,活跃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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