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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与审核管理办法 参考

 新用户12603780 2022-09-28 发布于广西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当前,各地纷纷出台更加细化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新方法和新举措层出不穷,可谓“百花齐放”,为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相互参考借鉴提供了很大便利……

在政府“过紧日子”的背景下,各地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步子更实,对于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和审核的要求更高一些地方还将绩效管理范围逐步向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领域延伸。比如,四川已出台非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宿舍)、市政领域(污水、垃圾、道路、停车场)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指引。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全面上线,绩效目标将在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中发挥更加刚性和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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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增强支出管理责任,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X办发〔2019〕14号)有关规定,参照XX省财政厅《XX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预算项目储备、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具体包括: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市直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下同)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市直各预算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评价指标概念:
绩效指标具体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部分。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决策和投入情况、项目和资金管理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共性指标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根据情况变化动态完善,在开展绩效评价时可以调整。
个性指标由各部门结合相关行业和领域绩效指标体系的内容,针对评价对象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
第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刚性约束。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先导的预算编制模式,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选项目库和申请预算资金
(二)全面覆盖。将绩效目标管理融入四本预算,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等项目绩效管理
(三)权责对等。坚持“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强化预算责任和绩效责任“双统一”。
(四)指标健全。建立完善科学的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规范。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市直各预算单位要加快构建本部门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预算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调整、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对象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市直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和绩效管理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与依据,编制绩效目标并向市财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直各预算单位设定,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2),并提交市财政部门。
(一)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前编制;
(二)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绩效目标在纳入项目库前编制。
根据需要,绩效目标设定可采取组建专家组、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编制工作。
第八条 设定绩效目标主要包括确定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明确绩效标准等。
(一)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1、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2、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二)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1、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2、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3、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三)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1、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2、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3、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执行的定额等数据;
4、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项目实施前后功能对比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对于跨年度的中长期绩效目标,应分解成年度目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与以前年度对比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
(一)部门所属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部门所属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对设定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主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主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主管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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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市财政部门对市直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反馈审核意见,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标准、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周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补充】绩效目标审核是当前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重点工作。除了上述四项要点(主要是合理性审核),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目标依据的充分性。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公共财政资金保障的范围和支持的方向。依据包括:项目申请、批准文件,以及项目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特定许可等。
2.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依据包括:项目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受益主体确认信息,项目确立应经过的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范围所形成的规范性材料,以及相关实施标准和依据。
3.项目实施与本单位战略目标的相关性,项目是否为促进事业发展所必需。
(二)目标设置的合理性。
1.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项目预期产出、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2.项目产出目标(含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与项目效果目标的关联性、匹配性和逻辑性。
3.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和目标值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是否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4.是否依据预期的产出和效果,结合成本效益分析编制项目总预算和明细预算,项目预算的内容、额度、标准、计划是否经济合理。
(三)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
1.是否建立健全保障绩效目标实现的项目实施办法和措施。
2.是否有科学有效的管理能力和充分合理的实施条件,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严谨有效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
3.是否有科学、合理、可行的项目管理内容和相关的目标要求。
第十七条 工作运行保障性质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市财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其委托给第三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具体要求,按照“绩效目标审核表”的内容进行(详见附件3)。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市直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其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直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绩效目标复核情况反馈市直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和调整
第二十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时,一并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批复到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一并批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报批
第五章 绩效目标应用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完成。市财政部门通过跟踪监控等方式,对重大项目的绩效目标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督促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评价表格附件4、5),形成自评结果。市财政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要有针对地选择重点项目或部门(单位),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切实加强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和反馈,并将其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除涉密内容外,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重点项目评价结果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预算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布置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并按职责审核、批复和运用绩效目标督促和指导部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指导和培训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绩效指标体系框架,指导部门建立和完善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二)市直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1、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办法、内部规程等;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申报、批复、结果反馈和运用等工作;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研究建立本部门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2、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编制、申报、论证、结果反馈和运用等工作;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研究建立本单位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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