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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实感的彩虹夸
北京市律协与中国政法大学给予即将新入行的实习律师一次特殊的充电机会,收获满满。前辈分享不同领域的经验,只恨不能过目不忘。袁律师的体系化理念深入人心,对一个领域更专业化离不开整理归纳,“两法、四条例、二解释、若干规章”是“建筑领域”的法律体系。杨律师与王律师的刑法经验分享,弥补了我踏入实习期尚未接触刑事案件的盲区,从接待当事人到会见阅卷,关系到自由与生命的辩护无疑值得更谨慎更细致……
对于各位前辈的分享,只有嚼碎了吸收了才能真正算学到了。
研究缘由
今日,黄律师提到了容易被忽视的“附随义务”,听讲时,黄律师提到,附随义务即使没有合同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亦可请求当事人履行。我对这句话产生了兴趣,以往对附随义务并未给予过度关注,在我狭隘的认知中,合同意思自治,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才有可主张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脑海中也只记得《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从未想过对没有约定的权利义务可以依据法条去主张。
开始表演
“附随义务”被规定在素日不太着重注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明年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它的身影,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那么,究竟什么样没被约定的权利义务会被法院采纳?若不履行附随义务会不会影响对方主义务的履行,可否以此抗辩?不履行附随义务是否存在可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情形?
带着这些疑惑,我去以往的案例中寻找答案。
从以下三个的不同案例中,印证了,有些权利义务即使没有被当事人明确在合同的条款中,亦是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履行的,否则,可能存在违约的风险,甚至不履行附随义务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面临被解除的风险。
当面临对方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已方亦需慎重考量附随义务是否与自己履行的主义务对等,切不可一味地以对方不履行附随义务而违约不履行己方主义务,不对等的对抗可能面临违约的风险。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09)郑民四终字第459号】认为,上诉人是从事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专业机构,作为债权转让方和查封财产的申请人,其对法院查封财产的期限应当是明知的,根据与被上诉人所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其向被上诉人转让债权时,应将查封的期限这一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姚国富。一审法院亦是认为“将查封期限告知”是附随义务。在此案件中,由于上诉人未履行附随义务,导致被上诉人未能在查封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续封,导致被查封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并执行,被上诉人受让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二人签订的合同,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债权转让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11)浙杭民终字第110号】认为,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出现身体疾病或人身损害时,旅行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救助义务是其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委托事项的范围虽无书面约定,但旅行社在履行与旅客间的旅游服务合同中的协助救助义务也应在委托范围之内。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17)川01民终10721号】认为,案涉《XX发布业务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提供结算申请书、工程竣(完)工结算申报表等结算资料为合同义务,但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属B公司的附随义务。从本案的情况看,B公司在一审庭审结束时仍未提交除合同及发票以外的任何资料,显然是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同样构成对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有向Z公司提交结算申请书、工程竣(完)工结算申报表等结算资料的附随义务,但该义务并非与付款对等的给付义务,同时也非服务合同的履约成果,Z公司不能据此对抗付款义务。另外,B公司未提交有关资料,是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虽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并不能成为Z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
尝试归纳
如何判断这些权利义务属于双方签订合同的附随义务呢?
我认为,第一种,出于合同目的的考量,附随义务是为了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能够圆满实现的必要义务,比如某些买卖合同中提供标的物证书的义务;另一种,附随义务是根据交易习惯被经验主义确定,有时候法律源于生活不假;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上的具体化,平衡了法与情,平衡了当事人利益。
广义与狭义之分
附随义务有广义与狭义区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含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狭义的附随义务仅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个人认为,广义的附随义务更能全面地规制约束放任于合同之外的道德,举个例子,为签合同而提前了解对方的商业秘密,日后合同因种种原因未能签订,保密的义务该如何约束?从这个角度考虑,是不是有些附随义务亦可能脱离主合同义务而存在?
因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变性,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有不同的附随义务,《合同法》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亦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而未穷尽附随义务的种类,当事人在签合同前可以预先了解此类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需要做的工作,以便将可预见的义务白纸黑字明确约定。
当然,既然是附随义务,亦是不可能轻而易举便被明确的,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这便要求双方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谨记诚实信用原则,换位思考也许是一个不错的思路,这样能理解更多的潜在的为促进合同履行而须做的义务。
总之,不可随意忽视附随义务。
来自: 余文唐 > 《我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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