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未经处罚告知的证据” 这里聊一个比较专业的话题,行政处罚中的“未经处罚告知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如下内容的:第一,准备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第二,作出处罚的事实根据、理由、法律依据,第三,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这是《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要求。 但是,在实践活动中存在这么一种情况,行政机关的前期调查不一定充分,在履行了听证程序之后,或者在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之后,进一步进行了调查,补强了新证据。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义务再一次向当事人告知新获取的证据,以便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听证的权利。 如果行政机关未将新获取的证据告知当事人,该新获取的证据就属于“未经处罚告知的证据”。 从行政执法层面而言,行政机关是不能将“未经处罚告知的证据”用于认定违法事实的。从行政诉讼层面而言,基于“未经处罚告知的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于哲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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