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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大学:专家辅助人是否有权查阅鉴定意见?——从一起案件谈起

 司法兰亭会 2022-09-29 发布于山西

(题字:北京书法家协会理事,北京丰台区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副秘书长,民盟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韩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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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笔者曾参与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辩护,被毁坏的财物属于工程机械。六名被告人均认为价格评估机构所作报告对被毁财物价格评估过高。庭审中一名辩护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评估报告进行质证。

公诉人认为,开庭前辩护人让专家辅助人查阅该案的价格评估报告属于泄密,建议法庭追究辩护人泄密的责任。那么专家辅助人是否有权在庭前查阅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或评估报告?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新增“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学界又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辅助人,而该条则宣告专家辅助人制度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但该制度在立法的规定过于简略、笼统,操作性不强。

实践中,司法人员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认识不一致,致使这一制度在实施中问题不少,而辩护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是否能在庭前查阅鉴定意见、报告或相关的案件材料甚至超越质证意见本身,成为公诉人与辩护人争论的焦点。本文所称的“专门知识的人”与“专家辅助人”是同一内涵,仅仅称呼不一致,为便于行文,除规定以外以下均称“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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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暂时没有“专家辅助人”这个名称,大多是以“有专门知识的人”来概括性地称呼,仅在一些地方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由于近些年来,相关制度的更新与实务中的广泛运用,使得该制度本身在学术领域发展呈现蒸蒸日上之感。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该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从前述规定来看,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就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争议问题进行说明。同样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围绕案涉问题展开对质。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在第192条新增了第二、三、四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宣告着“专门知识的人”首次出现在基本法中,根据该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后在2018年刑诉法修改中,将192条变更为第197条。

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二条在检察院角度给“专门知识的人”和“专门知识”这两概念下了定义——“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本规定所称“专门知识”,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

2018年4月3日辽宁省的《会议纪要》中,将“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辅助人”并且给“专家辅助人”和“专门知识”这两概念下了定义。其中规定“专家辅助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或者受法院指派、聘请,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士。“专门知识”是指除法律知识和经验法则外,只有生物医学、心理健康、食品安全、审计评估、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员才能熟知、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术。

2018年4月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是首个省级公检法司四家联合签署的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适用的专门会议纪要。

我们知道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效力,但由于其具备统一不同司法中对某一制度或问题的认识,对于解决实践问题具有参照意义,所以说,辽宁省的该纪要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大进步。

本会议纪要有很多优点,除却对“专门知识”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以外,关于整个办案过程中的人员,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辩护人都能参考适用的意见无疑该纪要的闪光点。因此,本文的以下观点,或许都与该纪要脱不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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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仅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四款规定笼统地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从前述规定来看,鉴定人要对案件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是需要了解案情并有权查阅复制案件资料的。

因此,从鉴定人的权能及刑诉法第197条第四款的立法本意来看,辩护人聘请的专门知识的人不仅可以查看鉴定意见等,还有权了解案情或案件材料。辽宁省的《会议纪要》第九条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査阅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卷材料; (二)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对当事人、鉴定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发问;(三)就涉案鉴定意见以及其他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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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庭前专家辅助人查看鉴定意见或报告是合法的,也是专家辅助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首先,根据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是对案件中除法律知识和经验法则外,只有生物医学、心理健康、食品安全、审计评估、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员才能熟知、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术发表专家意见,辩护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就是针对案件中已有的鉴定意见或报告,认为鉴定意见或报告存在问题,向法庭发表质证意见,接受法庭质询。如果庭前不让专家辅助人查看鉴定意见或报告,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如何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如果开庭时,当庭才让专家辅助人查看鉴定意见或报告,会严重浪费时间,严重影响庭审的连续性;既然聘请专家辅助人是解决专业问题,就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如果开庭时,当庭才让专家辅助人查看鉴定意见或报告,会造成当庭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不全面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也与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道而驰。

其次,根据2018年4月3日辽宁省的《会议纪要》第九条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享有査阅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卷材料的权利。

最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专家辅助人适用鉴定人的规定,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属于案件参与人,那么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也应该是案件参与人,不属于案外人。庭前,辩护人将鉴定意见、报告或与鉴定意见、报告相关的案件材料让专家辅助人查阅就不属于向案外人泄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案件的参与人就有权利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并且聘请的鉴定人庭前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为什么辩护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庭前不能查阅呢?查阅后就属于辩护人泄密吗?

庭前,专家辅助人查看的鉴定意见或报告也属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机关聘请的鉴定人或专家出具的意见。专家辅助人査阅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卷材料不会造成泄密的情况。

所以,辩护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庭前査阅鉴定意见或其他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卷材料是合法的,也是符合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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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思与建议

公诉人提出庭前辩护人让专家辅助人查阅鉴定意见是泄密,应追究辩护人的责任这一问题,说明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立法的规定上和司法实务的适用上均存在着认识不同的问题,笔者建议:

1、深入研究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理论问题,借鉴域外经验,丰富

该制度的理论研究;

2、在理论研究成熟的方面,公检法司在参照辽宁《会议纪要》的基础上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在实务方面为专家辅助人的适用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

3、公检法司四部门进一步总结个案办理中专家辅助人的实务

经验,逐步提高升华成具体实务操作经验,以帮助理论研究。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目前专家辅助人法律规定不明确和无具体操作的司法解释情况下,聘请专家辅助人时,笔者会提前向法院提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申请,请求法院允许专家辅助人在法院査阅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卷材料。以避免公诉人很难提出开头的问题,如果提出,法官也会给公诉人回答,不需要辩护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鉴定制度的配套制度,有着重要的存在价值。近年来,许多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中均出现了专家辅助人的身影,专家辅助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激活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专家辅助人制度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

但是法律没有对专家辅助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给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司法机关能统一认识和操作,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拍照:李崇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编辑 | 阳山磊,山西农业大学内审部办公室副主任,南开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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