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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学||洛克: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否则人类就进入灾难之门

 hmjf 2022-09-30 发布于上海

本文转自:江淳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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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是约翰·洛克于1689-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来源:时代的稻草人)

在《政府论》中洛克主张公民社会是为了对财产权利提供保护才产生的。洛克所谓的财产是以拉丁文的proprius一词为基础,代表了一个人所拥有的东西—包括了拥有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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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洛克所谓的“财产”包括了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政治社会创立的目标便是为了提供财产权利更好的保护,因为财产能够代表其成员私人的(非政治性的)利益,但却无法代表一些只有与共同体里其他人结合才能实现的利益。

从这个理论延伸,每个人必然都在社会以外(例如在自然状态下)拥有一些财产,因此政府并不是财产权利的唯一来源,也不能够随意挪用个人的财产。如果政府存在的目标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利,财产必然是先于政府存在并且完全独立的。洛克主张一个完整的经济体制的确可以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存在。私人财产因此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社会也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才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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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

在上篇中,通过对菲尔麦所依据《圣经》的研究,证明了菲尔麦《先祖论》中“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的荒诞不经。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尼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拥有的基础之上,并且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

在下篇中,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

【自然状态】

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政治社会的起源】

人们为什么要从自然状态加入到政治社会,受政治权力的约束呢?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三种缺陷:

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自然状态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自然状态缺少公正的裁判者)。

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必要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并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自然状态缺少判决的执行行为)。

所以人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裁判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这种裁判权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随意的,而必须按照政治社会一致同意的规则,或按照他们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会本身之所以产生的缘由,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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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

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换言之,劳动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使它们就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劳动创造财富,货币扩大财富。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劳动已经有了财产权,政府成立后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而绝对不能侵犯它。因此,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法治与分权】

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社会治理,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国家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它的初衷依然是用于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未经本人同意,不能以立法形式夺取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由于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会给人们自私的弱点带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虽有区别,但是互相联合、彼此互补。

【人民主权与政府解体】

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人们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维护自己权利的人。据此,政治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当政府已经开始祸害人民,统治者的恶意已昭然若揭,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要被迫揭竿而起,推翻他们的统治了。当立法机关被变更时,当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职责;当立法机关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就能实行,政府就要解体重组。

洛克提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他主张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而他们的责任则是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并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权利。透过洛克称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们就能理解为何他们必须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经过劳动而获得的财产的权利。由于在实践上自然法经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护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统治也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样的统治也只有在一个全体的法律体制下才能表现出来。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托的代理人,当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时,政府就应该被解散。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当政府被宣告解散后,人民便有权再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以对抗旧政府的不正当权威,这种情况又可以称为“革命”。

政治理论与托马斯·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但与霍布斯相同的是,洛克认为自私是人性的本质,这也是他在货币理论上的基础。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没有人有权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主张应该对政府权力实行监督与制衡,并且认为当政府背叛了人民时,革命不但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这些理论对于美国宪法及其独立宣言都有极大影响。

洛克在《政府论》中以严密的逻辑推演,批判了代表王权利益的菲尔麦关于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主张;在国家起源问题上,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分权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君主独裁制;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为资本经济和社会文明发展扫清障碍。

洛克的个人权利不可转让,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分权和议会政体,以及法制这些原则,不仅成为英国政体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成了其他国家体制效仿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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