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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方志编纂教程(五)

 yzsr273 2022-09-30 发布于山西

体例是体裁的表现形式

志书体例,也称志体。什么是体例,按照《辞海》的释义是“著作的编写规范格式”。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诠释是“著作的编写格式;文章的组织形式”。什么是志书体例,方志界有多种说法,主要为形式说、形式与方法说和总体设计说。

形式说认为:“体例是志书组织和归纳材料的形式。”[1]“志书这种独特的编纂形式,我们通常叫作志书体例。”“所谓志书的体例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一是体裁;二是结构;三是章法(即对撰写的一般要求)。”[2]“方志体例,是志书表现自身内容特有、不同于其他著述的体制形式,主要包括体裁、格局结构和文字表现形式。”[3]

形式与方法说认为:“所谓体例,一般指体裁与凡例。既编辑的体式和方法,也就是组织归纳材料的形式与编纂方法。”[4]

总体设计说认为:“'体例’这个概念也不例外。它在旧日的著述中,可能仅仅指'著作的体裁和凡例’,侧重于形式方面。而我们今天的志书体例,就不能限于此。因为它增加了内涵,也扩张了外延。……我们现在所说的'体例’,不仅超出了原来的概念范围,而且是和内容、篇目联系着讲的。它包括类型、书名、断限、体裁、篇目、记事、立传、文件、称谓、出版,以及志、记、传、图、表录、照,等等,并要体现出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说,它是对整个志书的总体'设计’,要求内容和形式的高度统一。”[5]

编纂方法、总体设计,说到底还是形式的问题,因此,体例是体裁的表现形式,体裁与体例的关系就是文献的本体及其表现形式的关系。

对于体例的具体指向范围有不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文件,对志书体例的说法前后也有变化。

1985年颁发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为“志书体例”,对新方志书的类型和名称、年代断限、体裁、框架和篇目、大事记、人物立传、文体文风、资料、字数、开本与版式等作出规定。

1998年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取消“体例”章,改设有“志书编纂”章,其中对应暂行规定“体例”章内容的规定,包括对志书的断限、体裁、篇目设置、文体、篇幅、开本版式等提出规定。并提出:“材料真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段落层次清楚……”此处的“体例”与篇目结构、段落并提,概念不很清晰。

2008年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设置有“体例”章,包括总的要求、凡例、志名、体裁、篇目设置等。“体例”章开头提出:“坚持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体例科学、规范、严谨,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鲜明地界定了体例是对应于记述内容的记述形式。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多个文件均述及“体例包括体裁”,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口语,言者或自己明白所说的是什么意思,或未作深究地人云亦云。所谓“体例包括体裁”,其实是指志书对分支体裁的运用,不是指志书自身。因此,只能视为“体裁运用”的口语说法。体裁、结构、文体(文风)三者构成了对志书记述内容的表述体系,三者都处理好了,才能说志书体例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体例得当”。

志书体例是表现志书这一体裁的内容的特有形式。地方志书具有存史方面的独特文献功能,其体例则是与此功能相适应的独特的表现形式。因此,判别体例是否恰当,最主要的标准即是否适应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存史功能。

志书体例大体包括编纂体例、结构体例、记述体例、语言体例等方面的内容。

编纂体例

编纂体例是志书使用资料的表现方式,分为编纂体、纂述体和混合体。

编纂体(又称辑录体),将原材料分门别类,分别注明出处,“无一语不出于人”;

纂述体(又称撰著体),将资料融会贯通,重新编写,“无一语不出于已”;

混合体,编纂与纂述相结合,多数以纂述为主,附录确需保存的原始资料。

新方志的编纂体例,基本上是以纂述体为主,编纂体(主要是附录部分)为辅的混合体。

结构体例

 总体而言,志书的结构体例是事以类聚,横排门类,纵述史实。或称横分竖写。涉及分类与排列两个问题。

先讲分类。新方志门类分类的依据,或称分类标准,较为集中在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先后出台的规定都有相关表述。篇目设置分类的质量标准,《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提法是:“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处理妥当。”每一对体系都存在要处理妥当的问题,两对关系中,科学分类与社会分工的关系最为复杂,而又最需要处理妥当。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在不同层级的志书中,要求也不一样。一般说来,行政区划级别越高、篇幅越大的志书,分类越复杂,分志相对独立性就越强,内容交叉重复的可能性就越大。对此要全面理解,具体分析。方志界对科学分类至今仍是见仁见智,如果篇目设计把现行管理体制撂在一边,去追求“纯科学”,不仅不能反映事业现行管理体制的面貌,并且,有些门类由于管理部门不愿意承担而不能落实编写任务,甚至资料的搜集和提供也存在困难;另一方面,编纂者不应只着眼于社会分工,而是要自觉地逐步减少社会分工的影响,努力实现科学性。

 1985年出台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出台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2008年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都提及方志分类依据,大同小异,基本变化不大。相同之处,是各种提法的基本元素无非是社会分工与科学分类,具体提法及两者之间的排列却有细小变化:

1.“科学分类”提法始终不变,这说明,方志界对于科学分类的提法都能接受;

2.“社会分工”的提法,从“现代化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实际”到“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在提法上的变化,体现了对“社会分工”的理解力求更为具体,范围更为明确;

3.由“社会分工”在前,转变为“科学分类”在前,体现科学分类在分类依据中趋向优先地位。

科学分类是志书科学性的体现,修志者对科学分类这一提法都能接受。然而,“科学分类”的定义,相对于“社会分工”显得模糊,或者就是因为模糊才易于为各方所接受。说不清“科学分类”为何物,依据就会变成虚的或多元的,因而有必要深究准确。

按照《辞海》释义,“科学”是“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6]科学分类,就是合乎“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的分类做法。那么,在方志门类科学分类上,该运用哪些范畴、定理、定律的思维形式呢?面对包罗万象、涵盖百科的方志记述内容,显然必须综合运用,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按某一定向的范畴、定理、定律分类,例如,不能将科学分类理解为只按学科分类。学科分类是对已有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分类,涵盖所有的学科;方志是记述地情而不是进行科学研究,涵盖地情百科。两者的涵盖范围和分类目的不同,分类模式不可能完全一样,学科分类不可以代替或作为志书分类标准。更何况学科分类受到各学科研究条件、受关注及成熟程度的制约,同样有其局限性。因此,方志编纂者必须学会运用综合的科学分类思维方式,而不是单一的思维方向和模式。检验其是否“科学”的标准,就在于设置的篇目能否体现出记述对象历史与现状的全面性与系统性。方志的门类分类标准不能完全套用其他学科的、常规的规则来下结论,而是必须转换思路,只有从方志的自成体系为基本出发点,从方志约定俗成的实践与已臻成熟的体系的客观状况中去寻找结论,尽可能地接近准确的答案。

如何处理好科学分类与社会分工两者关系,是门类划分的核心问题。198711月中指组城市志指导组召开的城市志篇目研讨会纪要说:“篇目的门类应从现代城市社会分工的实际出发,参照学科分类和志书门类设置传统,达到准确反映城市基本面貌的目的。这些门类既不是纯粹按部门或事业设置的,也不是对城市各方面所谓纯科学的划分,而是编纂者为了反映城市基本面貌而列出的要素,是志书结构中高层次的标题。”这种绕口令式的诠释,体现出这一问题的难度和未经实践的理论的急切与苍白。20年后,甄炳昌提出:“篇目设计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怎样处理好门类设置的科学性与现实社会分工即现行管理体制的关系问题。题目设计的科学性,对于志书的科学水平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篇目设计应以科学性为衡量标准。但是,篇目设计追求科学性,往往和现行分工管理体制发生矛盾,因为事业的管理体制,和事物的科学分类并不完全一致。”他列举城市交通为例,结论是“如果完全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部门的状况设置篇目的门类,势必把一部完整的地方志弄成四分五裂的部门志,科学性更大受影响。然而,篇目的门类设置又受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如果篇目设计把现行管理体制撂在一边,去追求'纯科学’,那么,不仅志书不能反映事业现行管理体制的面貌,并且,有些门类由于管理部门不愿意承担而不能落实编写任务,甚至资料的搜集和提供也存在困难。”所以,在实践中“要以科学性为标准,从社会分工及其管理体制的实际出发,建筑两者最佳的结合点,力求科学性与现实的统一”。[7]实践者在两难问题面前,提出孰轻孰重的关系,在无法择定一个依据的情况下,编纂者不能一味迁就社会分工的管理体制,要自觉地逐步减少社会分工的影响,努力实现科学性。“事以类从”是解开处理两个关系纠结的途径。焦点就是如何理解志书中的“类”是什么范畴。讨论者往往各执一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对类的界定立足点不同。例如,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是将卫生与计划生育列为一个门类的,这应该是从计划生育是一种人为的措施的角度去分类的。然而,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做法却是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合为一门类,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控制)何以能成为一类,不是因为人口的固有属性,而是如何理解计划生育与人口状况的关系,这是关系到将计划生育归属人口还是归属卫生门类的前提。志书中类的确定,是以中心概念范畴的延伸,由此体现方志分类“事以类聚”、“事以类从”的特殊性,即对各种相关事物的包容归类。也可见事以类从的分类,存在见仁见智的可能,从而造成了志书分类的复杂性和多元化。志书分类还有一种情况,同一志书中的一个事物可以同时归入两个以上的类,如一座古建筑或寺庙,可以同时出现在旅游、文物、建筑、名胜甚至于其他类目内容中,同时出现为篇目标题。由于归于不同类中,同一事物的记述要求亦相应不同,因此构成丰富多彩的志书体系。

志书的分类模式,按篇目第一层次分法看,有大、中、小篇体之分。大篇体一般以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物等部类为组成,有的地方为突出地方特色或时代特色或增加少数类项,如首轮修志多有增设军事一类。中、小篇体,以全志设卷数目多少区分。各地没有一定标准,有说中篇一般为20-70卷,小篇有多达100多卷的,有的地方30篇以上就称小篇体。纯以数目分类,既没有学术意义,也没有操作规范可循,应从层次的实质来区分,即:平头设志为小篇体,未能将平头设志贯彻到底即为中篇体。从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以及各志各层次结构平衡上看,平头设志更为科学,更易操作

再讲排列。旧志中各门类的排列有一定的规则。明人祝允明提出:“凡地有山川而后有人物,有人物而后有君吏民、国邑之制。”[8]民国邬庆时说:“有土地而后有人民,有人民而后有政治,故列县地志第一,县民志第二,县官志第三,县政志第四,县事志第五,县文志第六,县物志第七,县杂志第八。”[9]这是从事物关联的逻辑关系上设定门类排列规则。实际情况呈现出五花八门,未完全按此逻辑排列。这既因为方志涵盖面甚广,难以用一种模式去概定各种事物分类与排列的逻辑关系,也因为不同时期对事物在用志中排列次序眼光也不同。历史上,志书门类的划分及排列规则随志书内容的增加不断发展,很大程度是从资治需要出发来考虑门类的设置及排列。宋代虽曰志书定型时期,有了门类齐备的意识,但门类排列并不规范。被孙星衍誉为“体例最佳”的南宋《景定建康志》,其篇目为疆域、山川、城阙、官守、儒学、文籍、武卫、田赋、风土、祠祀十志及人物,排列难分头绪。明洪武《颁降修志凡例》中各门类顺序为:建置沿革、分野,疆域、城池、里至,山川、坊郭、乡镇,土产、贡赋,风俗、形势,户口,学校,军卫,廨舍,寺观、祠庙、桥梁,宦迹,人物,仙释,杂志,诗文。[10]清末的《乡土志例目》要求设门类是:历史、政绩、兵事、耆旧、人类、户口、氏族、宗教、实业、地理、山、水、道路、物产、商务。[11]民国志书汇集的各类资料,新事物大量出现并入志。黄炎培著《川沙县志》,门类包括舆地、户口、物产、实业、工程、交通、财赋、教育、卫生、慈善、祠祀、宗教、方俗、艺文、人物、职官、选举、议会、司法、警务、兵防、故实等22志。排列亦未体现出清晰规律。

1981年的中国地方史志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地方史志学术讨论会上讨论了新省志、新市志、新县志三个编纂方案,“虽然还不够成熟,但也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当前编纂新志工作中摸索所得的基本经验与要求,是这次大会研究所得的一项成果。这对正进行和准备开展编纂新志工作,迫切需要业务指导的一些地区,是具有现实意义的”。[12]这三个基本篇目中主体分志的排列差别甚大,分别是:

省志为地理、党政群团、军事、民政、司法、经济概述、冶金工业、煤炭电力、机械工业、化学工业、建材工业、纺织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财政金融、商业、教育、文化艺术、文物、科学技术、学术、医药卫生、民族、宗教、方言民俗、人物等29个志及1个概述;

市志为总类(含概述、地理、建制),城建、政治、工业、交通、财贸、农业、教科文、社会、人口等9类及杂类;

县志为概述(含地理、行政区划、建置沿革、人口、县城乡镇),自然、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等7志。

由此反映了:新方志编修开始时,对志书篇目的大类划分及排列总体还没有一定模式;三种模式对省、市、县不同层次的地情记述特点各有所体现,如市志不将地理作为一大类(即最高一级)设置,可能是认为地理在城市地情中地位不高所体现;三级方案后来逐步向县志的分类模式(类别与顺序)靠拢,但省、市方案对后来的省、市志分类仍有影响,例如,省志方案将政治部置于经济之前,对后来修志仍有影响;市志方案的总类,对所谓“综合部类”的说法有影响;县志框架模式与后来公认的部类分类及排列模式十分接近,可以说就是这一模式的奠基,其后实践发展趋势是三级模式向县志靠拢,反映了方志在发展中的自身选择规律,其趋势是朝向易于判别事物归类,方便志书使用查找的方向发展,渐而约定俗成。新方志编修从一开始提出部类的划分与排列,是一种非常了不起的进步。新方志包罗门类极广,纯粹的因果逻辑关系已不能适用于全部门类的排列分类。方志大类,大体定式为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物,以下各种层次的类,是以此为前提细化分类。首轮修志中,就提出“要根据科学性和逻辑性来安排门类的先后顺序。马克思主义指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据此,志书篇目的顺序应是:自然、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13]这种意见为大多数新志的篇目设计所体现。然而,《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地方志的定义是将政治排列在自然之后,经济之前。而后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志书涵盖内容的罗列,重申了政治部类排列于经济部类之后。志书的使用在于查阅而不是通览,板块的排列规矩并没有强求划一的内在原因,即如政治在先还是经济在先,并不如有的论者所说的那么复杂的内在原因,之所以强调排列规则,是为了广大的阅读者和研究者有章可循,因此,在约定俗成的前提下,一般就不要因个人的习惯或见解而费心于折腾板块先后的调整了。在新一轮修志开始之际,地方志指导机构应该分析方志分类规则的发展趋势及状况,及时制订符合客观、便于操作的分类规定,推动方志编纂向正确、规范的方向发展。各地修志既要提倡从实际出发创新以体现时代性和地方特点,又要继承传统的基本分类原则和分类顺序,趋向方志分类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不主张在大类的顺序上随意变动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志书门类排列规则的理论,是在新方志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按《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规定:“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严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类目的升格或降格,使用适当。”由此看来,门类排列规则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掌控布局结构,“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严谨”;二是把握分类标准,“归属得当”;三是处理排列形式,“层次分明,排列有序”;四是运用类目升降,“类目的升格或降格,使用适当”。这一点反映了对类目升降格的肯定,特别要求要把握分寸,在方志篇目中,往往最为引人注意的是这类篇目,因其是突显地方性、时代性的途径之一,是体现编纂者认识记述对象“全中之特”独到眼光的亮点。

在方志发展史上,曾经出现的志书的结构体式有多种。旧志主要有平列体、纲目体以及仿史书的纪传体等;新方志主要为章节体、条目体、类目体等。这些体式并非截然不同,例如,新方志在采用体裁的组成上,明显有吸收纪传体因素的影响。对新方志常见的体式介绍如下:

章节体,按类立志,按篇章节目划分层次,是两轮新志采用最多的体式;

条目体,平列门类,按类立目进行记述;

类目体,按内容划分若干层次,各层次分别以条目作为记述实体。

结构体式,还包括篇目设置分类标准、编体规模、门类排列规范等方面。

必须指出:

1.在方志发展史上,使用的结构体式名称有特定时期的称法。如传统志书中所说的纲目体,是以大字提要为纲,小字叙事称目,这是由宋朱熹的《通鉴纲目》创始而来,与今天的理解的分纲立目不一样。

2.体式不同不仅仅是形式的问题。如章节体是近代以来引进西方写作体式,不仅是因其在形式上以章、节作为不同层次标序,而且在不同层次展现事物有内在联系与旧志要求不同。

3.各体在志书中其实混合采用。如新方志从总体上说使用章节,具体章节有采用条目体的,例如对文物、单位选介、科技项目、旅游点、人物的记述,多采用条目体。

还要说到横分竖写的关键。一是准确理解“横不缺要项,竖不断主线”提法,把握好对要项、主线节点择定;二是恰当把握由横分转入竖写的时机。在履行横分竖写的编纂原则中,记述分散而割裂事物,以哪一层次为记述实体,即何时由横分转入竖写比较恰当,应视对象的具体内容而定,把握好横分转入竖写的时机,转得过早则内容混杂,过迟则层次分得太多,并可以通过辅助性手段(如撰无题述)解决横分竖写的分散孤立的短板。

      记述体例

地方志编纂的一些原则,也是志书的记述体例。

述而不论。直接述事,不作评议,意在体现志书的资料性。述体是一种夹叙夹议的体裁。首轮志书为弥补横分竖写的结构体例之不足,强化记述的整体性,普遍使用了述体。述体中的评议,主要点出事物发展变化的特点、勾勒变化的脉络,应是画龙点睛,点到为止,这就不是不论,而只能要求慎论。至于作为志书主体的分志,应严格遵循述而不论的原则。要注意述而不论中的述、论混合体。如“达到国际水平”、“比原来增长了若干倍”,不全属虚话,又未落到实处,应尽可能转换成实话,如“增长若干倍(或百分数)”,就应转换成为“从原来的若干增长至何时的若干”。说“达到国际水平”,必须有实体的依据。

不越境而书。要求记述范围不越过本地行政区划。首轮志书实际上已有所突破(如对外交流来往、华侨事务、对外经济等)。因此,不越境而书只能是一个原则,并应点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越境而书,总的前提就是必须与本区域有真接联系的才作记述。《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专门点明:“交代背景,反映与本行政区域外的横向对比、联系等,不视为越境而书。”

不越时而书。《质量规定》专门规定“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或下延”。由于当代每届修志时间过长,有的志书强调“适当突破”下限以弥补出版时间离下限较远的时效性不足,二轮修志中这一现象较为突出。总体而言,突破下延,既没有经过必要的时间积淀,又把下轮的事抢着做了,对志书的存真性及延续性有不当影响。确需通过下延以增强志书时效性的,则一定要严格控制下延的门类及内容,篇幅从简。

生不立传。凡人在世时,志书中不立传。这对志书记述的公正、有效起了保证作用。

语言体例

新方志的文体一律采用规范语体。汉语的语体一般分为口头语体和书面语体两大类;书面语体又分为实用语体、艺术语体和混合语体三类。新方志采用的是书面语体的实用语体。既要注意与艺术语体的分别,更要注意与在总结报告、通讯报导中运用甚广的混合语体(诸如“上新台阶”“第一时间”“最大的努力”“群众好评”之类)相分别。正文中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不用第一人称。

文风精、当、平、实,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方志语言采用一般性修辞,又称消极修辞。地方志的生动性,主要表现不在语言生动、积极修辞方面,而在于所记事实本身的活力和感染力,以及文字资料、篇章结构的组织与图、表、照片的选择、制作、配置上。要严格控制篇幅,力戒虚话、套话、空话、含混不清的话、重复的话、画蛇添足的话以及不属于志书记述的话。使用词语必须去虚求实。尽可能不使用“积极”“及时”“大力”之类的词汇,而是通过事实、数据来体现事物的状况和性质。时间指代用词,不用“目前”、“现在”,避免使用“了”字句,尽量不用“正在”的时态用语。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志书的行文及语言规范、各种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等专有名称使用简称,地名、人物姓名、译名、数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使用,志书中同一对象的表述前后一致,引文和重要资料注释等,都有明确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注释:

[1]刘光禄:《关于方志的体例》,载《中国地方志通讯》。

[2]欧阳发:《志余漫笔》23页,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3]王复兴《方志学基础》,山东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转引自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编《地方志基础知识选编》90页,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4]胡惠秋、刘光禄《方志学引论》,北京燕山出版社1989年版。转引自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编《地方志基础知识选编》88页,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5]董一博《方志论文选》,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6]《辞海》4953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普及本。

[7]甄炳昌:《一代志坛——马克思主义方志学理论与实践》158、159页,方志出版社2002年版。

[8]祝允明:《兴宁志序》。

[9]邬庆时:《宝安县志序例》。

[10]《纂修志书凡例》,《中国方志文献辑存》752~754页,方志出版社2013年版。

[11]《乡土志例目》,《中国方志文献辑存》758页,方志出版社2013年版。

[12]《中国地方史志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是方史志学术讨论会会议纪要》,《中国方志文献汇编》420页,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

[13]王复兴《方志体例概述》,载《中国地方志通讯》198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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