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工作。 此次整改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整改”“谁实施、谁清理整改”和分级清理整改的原则,对2022年9月20日前各地各部门制发且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整改,并重点围绕以下十个方面开展: 一是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是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是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是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是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是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是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是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是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是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整改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对清理发现问题要即知即改、应废尽废、应改尽改,各设区市财政局、区直各预算单位于2022年10月31日前统一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整改情况在广西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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