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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京兰 赵宁|清末吐鲁番地区的“管业执照”——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为中心

 恶猪王520 2022-10-02 发布于新疆

来源:《西域研究》2022年第2期


清末吐鲁番地区的“管业执照”[1]
——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为中心


白京兰 赵宁

内容提要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较为集中地收录了清末吐鲁番地区的管业执照及清丈、勘察等相关档案资料292件,鉴于学界目前尚无该论题的专门研究,本文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为资料基础,从管业执照的释义、形制、申领、颁发、管理以及纠纷等展开对清末吐鲁番地区管业执照的初步研究与探讨,指出清末吐鲁番地区的“管业执照”是对土地等产业权利的官方确认,是国家管理职能在基层的实践,反映了清代新疆建省后吐鲁番厅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逐步提升。


古代的执照是官署颁发给民众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凭证以及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证照,略比今天的驾驶执照、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等。根据掌握的历史资料,执照可追溯至宋元时代,明清时期执照已在政治、经济、司法、交通等诸多领域有广泛应用,以土地等产业的经营收益等为内涵的执照为管业执照,在基层社会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而突出的作用。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全91册)收录五万余份清末(1875~1911年)吐鲁番地区的影印地方档案,包括种类繁多的执照,例如辑于吏科的监生执照、捐纳执照;辑于户科的贩卖货物完税执照、管业执照;辑于礼科的寺庙执照;辑于兵科的游历、经商执照;辑于刑科的官员任职执照;辑于工科的贩运茶叶执照、佣工执照、纳税执照等等,应用领域之广泛不一而足。管业执照相对集中于户科,经整理共辑出户科22册中相对完整的管业执照35份,与管业执照相关的清丈勘察四至及申请等档案资料257份。目前学界关于执照虽有一些基于地方档案的研究成果,[2]但并无管业执照的专门研究。本文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中相对丰富的管业执照资料为基础,结合文献等对清末吐鲁番地区管业执照的形制、申领、颁发、管理及诉讼纠纷等展开初步研究,并以此探究管业执照所折射的清末新疆吐鲁番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机理及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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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业执照中的“业”

“业”,在中国古代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财产概念。在抽象意义上它指对财产的掌管或掌管权,在实体意义上指“施以经营的物体”。中国古代虽无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但实体意义上的“业”一般以田宅等为主。在清代民法语境中,“业”被用来表达广泛的财产权利,“它实际上被用来指称地权、田骨权、田皮权、永佃权、典权、股权、井权等一系列财产性权利。在观念上并不以对物的占有为核心,而以收益的权利为其基本内涵”[3]。所谓“管业”,即经营物或产而获得收益的权利或地位,[4]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社会民间土地交易中的“管业”权利多由民间契约加以确立,[5]由官府颁发的执照作为清代“管业”权利的另一重要渊源,因多种因素长期为学界忽略。

经对《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收录之管业执照及相关档案资料的初步整理,清末吐鲁番地区管业执照中与“业”相关的收益源主要指土地,还包括与土地密切关联的坎儿井、房屋与铺面等。

(一)土地

汉唐以来吐鲁番地区就是处于交通要道上的传统农业耕作区,由于地理环境及气候等原因,吐鲁番地区土地的类型除了耕地、荒地、地基外,还有较大面积的种植园土地,例如葡萄园、桃园等。清代咸丰同治年间中亚阿古柏窜扰新疆十余年,光绪初年左宗棠再次勘定新疆,新疆步入恢复重建阶段并于1884年建省。战乱后的重建时期,吐鲁番地区的耕地出现较多无主荒地,因此地方政府开展了清丈土地以及招民垦荒等恢复重建工作。在对土地的管理过程中,为了更加合理地收缴赋税,一般将土地划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上等地一般为官地,这类耕地地势低平,土地平整,土壤肥沃,且临近优质天然水源。与此相对应,上等地缴纳赋税较高。下等地一般地势凹凸不平,土壤贫瘠,含沙石较多,产量低下,因此缴纳的赋税较低。根据对土地的清丈及定等,吐鲁番地方政府发布告示招民垦荒并发给管业执照。根据资料,土地是清末吐鲁番地区管业执照最主要的权利客体之一,本文收集的35份完整档案基本为土地管业执照。

(二)坎儿井

坎儿井是吐鲁番地区除土地之外最为重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由于吐鲁番地区水资源匮乏且气候炎热,有限的天然河流灌溉水源之外,最大程度减少水资源蒸发且相对稳定的地下水利工程——坎儿井便成为左右吐鲁番地区农业发展或农户生活的一项重要财产与财产权利。坎儿井不似平常水井只有一口,而是由数口水井连接的地下水道,因此其占地面积更为宽广。此外,坎儿井比一般水井修建更为困难,费用更加高昂,农户生产投入较多。由于以上诸点,坎儿井成为清末吐鲁番地区管业执照一项重要的权利客体,《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档案经常会见到诸如“一道坎儿井”之类的管业申请。

(三)房屋、铺面

清末吐鲁番地区管业执照中的权利客体除了土地、坎儿井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业”,主要为房屋和铺面。在《吐鲁番巡检刘鸿遇就新城修盖新房恳请发给执照一事申吐鲁番厅文》中有如下表述:


署吐鲁番巡检为申报事。窃卑职案奉宪台札开,照得案据二苏目沙的尔禀称。窃查新城西南隅有官地家房一所,内有破房四间,小苏目欲想修盖居住办公临近,以免误事,应即具禀,叩乞恩准,照章交价,发给执照,以凭管业。如蒙俞允,则苏目阖家沾感万代不浅矣。等情。据此,除批牌示外,合行札委。为此札,仰该委员遵照迅即查明,丈量清楚,禀覆前来,以凭核发执照。切切。毋违。特札。等因。奉此,卑职遵即前往该处,查明界址,逐一丈量。其地基四面院墙为界,共长五丈,宽四丈五尺,科地二十二井半。卑职谨将查丈数目理合备文,申请宪台俯赐核查,存案以凭核发执照,按数升科,实沾恩便。为此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右申

署理吐鲁番直隶抚民监督府张

光绪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署巡检刘鸿遇具申[6]

上例为吐鲁番地方首领苏目[7]基于办公目的修盖房屋(地基)的执照申请。在清末吐鲁番地区管业执照的申请文书中,还有流民、户民对用来居住或务农的耕地、荒地、种植园、宅基地等执照的申请。此外,也有商人申请关于修盖铺面的管业执照,以保护自己经商用地的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综上,由于传统的农业经济形态以及历经十余年动乱,新疆建省后吐鲁番地区土地生产关系的恢复与发展尤为地方政府施政的重中之重,以土地等为权利客体的管业执照由此成为清末吐鲁番地区政治经济发展以及基层社会法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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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管业执照的形制构成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的管业执照一般均有固定的版框与格式,上部梯形框内印有“执照”或“执照文约”字样表明该文属性。下部长方形框内用来书写执照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发文者、发文事由、受文者与后书等部分。清末吐鲁番地区的管业执照多为汉字书写,但也有一部分在汉字之外附有手写察合台文字,下面分别予以阐释。

(一)汉文管业执照

1.抬头文字

执照的抬头文字基本为“执照”“执照文约”等字样,位于执照上方的梯形框内。《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所存管业执照影印材料抬头文字都较为清晰,以“执照文约”居多。

2.正文

执照的正文部分一般会在最右侧书写执照颁发机关,中间部分为执照申请者书写申请执照事由,申请者简要身份、家庭情况,所买或所开荒土地、坎儿井等不动产的位置、四至,土地的等级,以及灌溉水源、购买的价格,乃至照章缴纳的价银等。左侧会写明所核发之执照管业者,记载年月日并加盖印章。在执照最右侧骑缝处,会有方形印章加盖于执照上。现以光绪初年吐鲁番善后局颁发的一份较为完整的管业执照(见图1)来具体说明其形制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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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吐鲁番善后局为商民杨占魁所发地亩之执照


钦加三品衔督办吐鲁番善后抚辑采运总局即补道雷

为给发执照事。兹据商民杨占魁,实买得西安工河水灌溉上等额征官地十四叚,计一百一十八亩五厘。东抵荒地、南抵荒地渠沟地、西抵广顺太地、北抵戈壁地,四界址已分明,当即照章缴足库平银二十三两七钱五分。合行给发执照以□[8]商民照章完纳税课银粮。须至执照者。

右照给杨占魁收执

光绪五年二月二十一日[9]

以上引管业执照为例,其正文部分的构成分述如下:

(1)署衔 公文的署衔,就是在文件上写明发文者的名称或身份。其作用与用印一样,同为文件正式生效的一种标志。对于在文件开始处所注明的发文者以及身份的文字部分,我们称之为“前衔”或“署前衔”。[10]在管业执照中,图1的署衔为“钦加三品衔督办吐鲁番善后抚辑采运总局即补道”。

(2)事由 管业执照的事由以“为……事”为标志,该句式还被称为“题头”或“本头”。[11]在以上两例中,事由均为“为给发执照事”,也就是为了给管业人颁发执照而核发该文书。该部分仅起到提要的作用,具体内容在正文中详细阐明。

(3)正文内容 正文内容是执照的主体部分,用以叙述问题、提出要求及明确行文目的。[12]在《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所颁发的管业执照中,一般会尽可能详细地载明所丈量的土地长宽、土地四至、土地等级(上中下三等)、土地类型(生地、熟地或干地、水地)以及灌溉水源类型(自然水源或人工水源)等土地相关信息,一些执照还会记录所应缴纳的地价银。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都需要按照要求照章缴纳银两官府才发给执照,申请人据此行使管业权。

(4)结束语 管业执照的结束语以“须至某者”为标志。在清代官府的往来文书中,正文之后多用“须至某者”或“此某”“须某”一类套语作结。[13]本文所举上例即以“须至执照者”作结束语。

3.受文者

受文者,也即管业执照申请人,一般为户民、商民或流民等。在土地执照文书档案中一般显示“右照给某某收执”,后根据具体管业权人姓名进行填写。

4.后书

后书由文件的成文时间及印章组成。它书写于受文者之后,也就是文件的末尾。[14]管业执照的后书由以下部分构成。

(1)成文时间 管业执照的成文日期记录在执照的左上方,明确颁发的年月日,并在其上加盖印章。《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所见管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从光绪四年(1878)开始到宣统三年(1911)止。

(2)印章 印章是公文具备社会公认有效性的凭证,同时又是鉴定历史公文稿本、判定其年代的重要途径与依据。[15]在上引管业执照中可以清晰看到版框右侧线处有明显骑缝章,在“光绪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上也印有印章。据文献记载,清代除个别文种外,公文正本落款年、月、日处均须用印。印文压盖一般齐年盖月,以杜弊端。一些折式的公文,除文尾落款处用印外,折面正中亦需用印,是为清代公文用印之通例。此外,清代的文书工作人员在将公文归卷时,常把同一问题的状式公文多份首尾粘连,并在衔接之处斜盖骑缝印,以防易换。[16]《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管业执照的用印也基本符合这一规则。

(二)附察合台文字的管业执照

附察合台文字的管业执照在形制和构成方面与汉文的管业执照相同,不过是在格式化的执照文本上添加了一些察合台文字。根据目前掌握的档案资料,附察合台文字的执照权利人均为维吾尔民众,但并不是维吾尔民众持有的执照均有察合台文字。在户科收录的35份管业执照中发现有19份附有察合台文字,占到54.2%的较高比例。19份当中较为完整清晰的有9份,现以其中一份(见图2)对此类管业执照作出具体阐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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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吐鲁番厅颁发给雅尔湖户民阿不都哈尔之执照文约


知府用署理吐鲁番直隶抚民府沈

为给发执照事。兹据雅尔湖维民阿不都哈尔垦得红柳河下等地一叚,计八十八亩。东抵三道沟地、南抵四道沟、西抵大□沟地、北抵戈壁地,四界址均已分明。发给执照以凭管业。须至执照者。

右照给阿不都哈尔收执

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日[17]

该管业执照所附的察合台文字经翻译后分别为:“亩数是88亩6分;我是卡哈尔阿訇,把这个遗产送给了托乎提买买提阿吉;东边以第二沟为界,北边以巴依的地为界,西边以大汗湖为界,南边以地的路口为界。”[18]

从既有资料看,形式上,这类管业执照上的察合台文字并不规整,只是插空手写于执照空白处,或一处或数处短句,字数不定。上举例证执照中的察合台文字共有四处,因字迹模糊或难以辨识有一处未译,综合其他三处的译文及与汉文的比较,我们发现在文约主体、土地亩数、土地性质及四至界址等诸多方面二者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文约主体、土地性质及四至的描述均存在较大出入。比如土地性质,汉文为“垦得”而察合台文为“遗产赠予”,四至界址更是几乎判若两地。为什么同一份执照文本的汉文和察合台文会有这样大的差异?察合台文在管业执照中起到什么作用?就目前19份附有察合台文字的管业执照,我们发现察合台文字大多都手写在印章之外的空白处,仅少数几份似为印章覆盖,这少数几份也因《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黑白影印档案,无法明确判定公章是否切实加盖于察合台文字之上。因以上原因,我们对此类管业执照中两种文字表述上的差异只能做出初步判断,管业执照中的察合台文字很有可能仅为汉文所确认事项之外维吾尔族民众私人间关于土地交易的某种合意,将其附于执照上是借管业执照的官方性质以增强合意的效力。在已经解读的9份管业执照中,除了出入较大的前引案例,其他几份管业执照上的察合台文字基本与汉文一致或仅有细微差异,似可视为少数民族民众基于方便理解而对汉文核心信息进行的翻译。以上分析仅为基于目前掌握的较为有限的资料的一种初步分析,其更为丰富、准确的解读及阐释尚待更多资料的发掘和佐证。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这种附有察合台文字的“汉维合璧”管业执照,目前虽然总数不多,但却是清末吐鲁番地区管业执照中最具有地域特色和深刻内涵的一个内容。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末新疆建省后吐鲁番地区民间秩序的变化,少数民族间原属宗教习惯法调整的土地交易等民事法律关系逐渐被纳入国家法和国家秩序之下,吐鲁番厅作为地方行政机构其职能逐步增强。建省后新疆吐鲁番地区在政治、经济及司法领域内与中原地区的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及基层社会治理的逐步深化等问题均可由此得见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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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业执照的申领、颁发和管理

管业执照的颁发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行政管理活动,需要履行相应程序。申请人经过一系列程序申请后,地方政府进行审核予以批准,颁发给有印章的管业执照,管业执照正式生效,权利人由此获得官方承认的管业权。下面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中的执照申请档案资料为例概要说明清末吐鲁番地区土地管业执照的申领、颁发及后续管理。

(一)申领

吐鲁番户民托尔就恳请颁发管业执照事呈吐鲁番厅文(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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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吐鲁番户民托尔就恳请颁发管业执照事呈吐鲁番厅文


具报呈小的托尔当年四十七岁,住都岗湖,距城四十里。为报明清丈荒地以重征粮事。窃小的查都岗湖庄,前有前年报案荒地三千亩,浇大河水,至今年久无种。现经哈德尔私行播种一千五百亩,又牙木什乡约艾拉尔播种一百亩。伊二人均未报案。小的生有四子,皆已长成,人多地少,家无依养,为此恳领此荒地五百亩。一并饬承清丈,小的按亩升科,为此报明,叩乞大老爷案下电鉴施恩,俯准清丈地亩,发给执照,以济贫困而杜私种。

如蒙恩允,则小的永祝生佛于万代矣。

钦赐花领署理吐鲁番直隶抚民府补用府正堂沈 批[19]

吐鲁番厅头苏目哎思拉就恳请给马尚云颁发执照掏修坎井照事禀吐鲁番厅文(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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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吐鲁番厅头苏目哎思拉就恳请给马尚云颁发执照掏修坎井照事禀吐鲁番厅文


禀 头苏目哎思拉谨禀

大老爷案下敬禀者。情因案奉签示,讯问回目回民马尚云禀请雅尔湖旧有成平年干塌废坎井一道,自行用工掏修以作己业一案。奉此,回民遵查此坎井,成平年系官坎井,商民当铺家经理,每年照章纳课,已今坎井坍塌三十余年。

自光绪三年开办善后,至今无人承领掏办。如今马尚云自愿请领掏修,该汉民秦善仓坎井连境,深知前情。外有下等地四十亩,其坎地东抵秦善仓明渠,南抵克然木水渠、西抵沙墩为界、北抵破庙墙。此坎地其中别无事故,今特查明,据实具禀。呈明宪台恩准与马尚云赏发执照,自行开工掏修,俟工竣之日报明照章启[起]徵[征]。如蒙恩允准,伏候批示施行,并请金安。

回民 哎思拉 谨禀[20]

从以上两份管业执照档案来看,管业执照的申领程序主要包括:

1.提出管业申请 在管业执照申请过程中,户民等个人可以直接向吐鲁番善后局或吐鲁番厅申请管业权利。第一个案例即为吐鲁番户民托尔个人进行荒地申请。在申请中托尔主要表明自己“人多地少,家无依养”的生活窘迫现状,进而提出土地管业的诉求。

除个人申请外,乡约和苏目、大尔瓜等少数民族地方首领也可代为申请,案例二即为苏目代为申请管业执照的例证。该种情况在档案选辑中并不少见。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0、11、21、22、23五册档案为样本,五册共有44份管业执照申请书,其中户民个人申请为30份,占总比重的68%;头目申请为14份,占总比重的32%。其中头目为户民申请的为10份,占总比重的23%;头目为自己申请的为4份,占总比重的9%。

户民委托头目代禀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头目申请管业执照可以一次代多人申请管业执照,也可以代一人申请多块地亩、坎儿井的管业执照,更加方便快捷。在该统计中有3份申请是头目为多人申请管业执照,其中一例为苏目替13户户民新开荒地申请管业执照。另一方面是头目可以起到监督、核查和担保的作用,执照申请更加真实,可信度也更高。在执照申请的统计和分析中,多次出现头目清丈核查地亩、确认土地、坎井四至和面积无误、据实申请等表述。如若头目代户民申请掏挖坎儿井的管业执照,官府还会特别予以鼓励,认为其兴修了水利工程,并给予表彰。

与个人申请相比,乡约及苏目等具有准官方的身份,其本身也负有履行公务的职能,由其代为申请,于民而言便利,于公而言可起到对管业权利的监督、保证作用,地方官府的行政职能由此得到了延伸和拓展。

2.清丈四至 户民或头目向官府递交管业执照申请后,官府会委派相关人员比如书差、苏目、乡约等对不动产的情况进行查勘和丈量,土地信息核实无误后,方可发给执照,照章升科。有时,官府所派委员本身是负责查税的专员,官府也会利用委员的查税之便进行不动产的查勘和丈量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行政资源。

3.交纳地价银 清末新疆历经十余年战乱,勘定后吐鲁番地方政府代管被抛荒的大量土地,民众开垦经营土地需支付相应对价,即为地价银,政府发放执照作为产权凭证。此外,由于吐鲁番地区的不动产除土地外,还有种植园,所以地价银也会出现价银、园价银等表述。如《桃树园户民托乎打买提呈请发给桃树园管业执照并缓纳课银的禀》:


桃树园维民小的托乎打买提叩禀大老爷案下敬禀者。窃小的于光绪八年同中人用价买得桃树园地方汉民唐银山桃树园一处。前经具禀报明恳请发给执照以凭纳课,各情形已蒙恩准在案。

今蒙饬小的交园价银三十五两再为发给执照。奈因小的前次同中人乡约陈德三等言明出价银三十五两买唐银山干枯桃树园一处。此园太平年间树木多茂,嗣遭兵焚将桃树砍伐殆尽,只剩干枯树墩十余个。自小的买就始行栽植,勤加浇灌,迄今三年之久,务得桃树才发枝叶,尚未长成结实。恳求恩施饬验照上等田地缴价银一十二两,赏发执照至秋后再另纳课银以免苦累,则小的沾威为恩无极矣。伏乞电鉴。谨禀。[21]

从该桃园管业执照申请可以看出,户民托乎打买提为申请执照,已经缴纳园价银三十五两,买到了唐银山的干枯桃树园一处。因为买到的桃园遭战火破坏,树木已经干枯,托乎打买提勤加浇灌三年也只是开始开枝散叶,还没有结出果实,所以请求缓缴剩下的地价银,希望得到批准,并发给执照。

该申请后有批文:


尔在桃树园价买汉民唐银山园业一处当请给发执照以凭管业,应即饬房填发照费,仰即照章完缴。此批六月初四,按每两三分,应缴照费银一两零五分,不准格外浮收。如批。初四。

光绪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该批文说明官府已批准颁发执照,但需要户民托乎打买提照章完缴价银,并缴纳相应费用。

(二)颁发

1.颁发主体 执照的颁发主体一般为地方政府。《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的各类执照在具体颁照机关上并不完全相同。比如贩卖牲畜马牛羊的“执照”,颁发机关通常为“甘肃新疆布政司”,比如《新疆布政使为商民色多娜等人颁发贩卖牲畜之执照》。[22]在执照文书中颁发机关位于执照最右侧上方,中间加盖印章,其下方还会加注“为执照事兹据”。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管业执照,颁发机关一般为吐鲁番厅及其授权的机关或部门。左宗棠勘定新疆后的过渡时期里,吐鲁番地区成立了善后局代行战后重建和恢复时期的政务,这时主要由善后局颁发管业执照。1884年新疆建省后,吐鲁番厅逐步成为地方行政主体推行政务,管业执照便主要由吐鲁番厅颁发。档案资料中常见的有:“钦加三品衔督办吐鲁番善后抚辑采运总局即补道雷”,如《吐鲁番善后局为胜金东乡维民托戈统所发地亩之执照》;[23]“知府用署理吐鲁番直隶抚民府沈”,如《吐鲁番厅颁发给雅尔湖户民阿不都哈尔之执照文约》;[24]“署理吐鲁番直隶抚民府补用同知直隶州正堂邓”,如《吐鲁番厅颁发给回民杨刘氏之执照文约》[25]等。

在颁发的具体操作上,管业执照的发放可以由吐鲁番厅发给乡约,再由乡约将土地执照发给所管地区户民。[26]

2.颁发对象 管业执照的管业权人也是所颁发管业执照的持有人,即对土地、坎儿井及其他不动产享有权利的人。管业权人可以是户民或商民等,也可以是地方首领。两者的区别在于,户民等作为管业权人一般将不动产用于耕种、居住或经商使用;地方首领,如乡约、苏目、大尔瓜等作为管业权人既可以作为普通户民身份享有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也可以作为行政官员对该不动产用于行政办公使用。在该套档案选辑中,管业执照的权利人中户民和商民居多,此外还有流民,他们可以凭借此执照,向官府申请户籍。管业权的具体行使可以是一人单独管业,也可以由几人共同管业,实现对不动产的共有,之后产生矛盾,一般向官府提起诉讼。

3.加盖官府印章 管业执照上加盖官府的印章是该执照生效的必备要件,无印章的执照自然无效。印章在证明执照生效中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若有印章,在发生纠纷后,也可以起到辨别执照真伪、确定执照效力的关键作用。

(三)管理

对基层官府而言,管业执照是掌握地籍及赋税征收的重要凭证,因此高度重视管业执照颁发后的管理,对管业执照的丢失补发及注销等,吐鲁番地方政府都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土地管业执照的丢失及补发以《吐鲁番厅为王金[全]兴将赵光裕坎地执照文契遗失一事之批文》为例:


据查已悉,实系文契遗失,仰即取具王全兴失约并该乡约等承保切结,到转存案以凭核存执照可也,抄由批行。[27]

又有《新城乡约何元等为王金[全]兴将坎地执照文契遗失一事所具之甘结》印证:


具甘结:乡约何元、杨玄、李生有、高文魁,暨王全兴,今具到。

大人案下实结得,王全兴因债佼,当赵光裕管种洋海必拉尔坎地执照文契一纸遗失无存,乡约等禀请补发已蒙恩允。准着约等出具永保切结,令约等甘心出具保结。倘有蒙混不法情弊,约等及王全兴原甘照例加等治罪,所具甘结是实。

光绪十五年九月

具甘结:高文魁、何元、李生有、杨玄、王全兴[28]

从王全兴遗失坎地执照案例可以看出,土地管业执照丢失,管业者应向地方官署申请执照遗失补办,乡约或邻佑需要承保切结,官府核准后进行执照补发。乡约在其中起到保人的作用,该案有不止一名乡约对王全兴享有的坎地权利进行担保,以保证担保有足够的效力。申请补发的同时,丢失的执照需经管业权人申请由官府予以注销,管业执照的管理渐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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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业执照引发的诉讼纠纷

土地田宅向为传统中国编户小民之核心财产,因涉及切身经济利益,管业执照常常引发纠纷与诉讼。就《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所载资料看,清末吐鲁番地区因管业执照引发的常见诉讼问题主要有三类:管业执照的冒领、利用执照恶意串通强占土地及以契尾冒充管业执照等。

(一)管业执照冒领

管业执照冒领一类的诉讼纠纷我们以吐尔当案为例,与该案有关的有两份甘结、一份禀文,出于分析需要将三份公文原文照录如下。

第一例,《吐鲁番户民吐尔当就其被都岗湖户民控告偷开荒地冒领执照案所具之甘结》。


具甘结小的吐尔当今具到

大老爷案下实结得,小的同众户民叩请都岗湖荒地一案,经通事哈得尔从中查处,□给小的水地六十亩、荒地二十亩,请发执照。经年交纳六十亩价银,所有与众户民及各头人无给树浇地亩以价,小的不敢明争,心甘悦服永再不与讼,所具切结是实。

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二十三日 具甘结小的吐尔当

准给执照□□

第二例,《吐鲁番都岗湖户民就控告吐尔当偷开荒地冒领执照案所具之甘结》。


具甘结都岗湖众户民等今具到:

大老爷案下实结得,吐尔当□小的等众户民□□荒地一案,经通事哈得尔从中□处仍遵前章,每幢百亩之户民,□给倒渣荒地二十五亩,米拉布水利养廉等地共计一千三百八十亩,祈免升科。另外与吐尔当□给水荒地八十亩,照章执照升科,小的约各心甘悦服永无切兴讼,所具甘结是实。

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二十三日 具甘结小的都岗湖众户民

准其了事

两份甘结上方均有“二结特存”之批注。

第三例,《吐鲁番通事哈得尔就查究哎拉尔控告吐尔当偷开荒地冒领执照事禀吐鲁番厅文》。


禀 通事哈得尔谨禀大老爷案下敬禀者。

窃奉面示饬查都岗湖众户民及吐尔当等争论荒地查处一案,奉此小的遵即前往该处,会同米拉布哈底尔乡约哎拉尔阿洪头人细加察讯。前蒙善后局清丈三等熟荒地七千余亩,照章变价给照纳粮,熟地四千八百三十五亩零。下余荒地二千余亩,内除风吹沙压碱滩不能开垦荒地一千余亩外,下存干荒地一仟二百一十三亩,河水不能浇灌。蒙示令各户民每年倒渣耕种应经十数年之久。兹因吐尔当等争论荒地以致兴讼到案。遵奉饬查讯明前情,小的从中处息仍遵善后局前章,每种地百亩之户民接连界趾[址],拨给荒地二十五亩、米拉布养廉地六十亩,水利三名,每名拨给养廉地三十亩,共地一千三百八十八亩。小的与众民指定界趾[址]以后不得横争乱种,祈免升科外拨给吐尔当水地六十亩、荒地二十亩,并去冬吐尔当切结内陆二十五亩一并在归。今众户民并阿洪头目老幼人等及吐尔当等均皆悦服以永,各管各业,永无异词讼端。所具各切结呈案。

理合将遵查处息情形具禀呈明大老爷鉴核施恩以免讼端,再者所拨各户民人等倒渣荒地一千一百八十八亩,免其升科。惟拨吐尔当水地六十亩、荒地二十亩,其地东抵托呼棠非荒地、南抵庄房、西抵沙五沙坎尔、北抵水渠,四趾[址]分明,祈恩赏发吐尔当执照,按年升六十亩水地之科。

如蒙允准伏候批示只遵并请金安。

小的哈得尔谨禀。

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二十三日[29]

该案中的两份甘结是经过调解后吐尔当和都岗湖户民自愿达成协议而书写的证明材料。禀文是通事在一系列的调查、调解、结案后递交给吐鲁番厅的汇报材料。综合上述案件材料,该案起因是都岗湖户民不满吐尔当开垦荒地并私自申请倒渣荒地执照管业的事。都岗湖户民认为善后局所批准的土地为其共有土地,吐尔当申请荒地执照的行为属于冒领执照。吐尔当则表示在无人浇灌倒渣荒地时是自己浇灌荒地的,因而享有对一部分荒地的权利,所以应该给发执照。根据官府的相关规定,该案在都岗湖户民提出吐尔当冒领执照的诉讼申请后,官府委派通事进行相关案件的情况核查,通事在与乡约阿洪头人等一起勘查了地亩的种类、数量、四至以及所缴纳价银等实际情况后,经过通事哈得尔和米拉布哈底尔、乡约哎拉尔阿洪以及头人等人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出具甘结,表示接受官府的调解结果。官府根据通事和头人的勘查及调解做出处理决定并进行公告。案件最后遵照之前善后局的规定,给吐尔当及其他各户民分发界址明确的管业执照,指定界址以后不得横争乱种,事件得以平息。

从上述案件可以明确乡约、苏目等地方首领头目在出现土地纠纷后,除了为当事人作证,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外,也会从中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努力促成最后和解的结果,进而平息诉讼定分止争。因四至界址发生的诉讼,官府一般会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官府会邀请乡约、苏目进行四至的勘察,或者邀请邻佑来进行证明。作为民事纠纷,官府一般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的重要依据就是管业执照。从该案的上述材料可以看出,户民对于开垦荒地的管业权是非常重视的。他们乐意于通过官府颁发的管业执照来证明自己拥有了所垦荒地的管业权,且认为这种权利不应该受到侵犯。当户民认为管业权受到侵犯后,会运用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利用执照恶意串通强占土地

利用执照恶意串通强占土地类的诉讼我们以《雅尔岩户民玉山就控告买买提等串通欺害偷递执照事呈吐鲁番厅文》为例加以阐释,原文照录如下。


为串通欺害偷递执照恳恩作主俯准提案追究执照事,情因光绪九年雅尔湖维民沙的浪尕以提置买托乎买提大河水地十二亩,并带草湖一叚,约计六七十亩之谱,出卖小的弟兄三人名下为业,价银十五两,立有字据,并带善后局执照一张。自卖至今,小的弟兄分作三股管种,毫无异言。于三十一年,有一回民向小的等争衅,因将执照捡出。今弟卖买提持往乡约处理论,嗣后将照即存弟手。而弟卖买提因挟口角之怨,将照偷递原卖主托乎买提之子色买提,唆使持照来向小的□地,小的转向卖买提跟究执照,而弟含糊言答,意在串通色买提夺霸小的地亩,二人均分,报复怨恨之意,实在天理人情均所难容,是以来案具呈叩恳青天大人作主,俯赐提案追究执照以惩串通欺害而救民命,则小的沾威仁慈于无涯矣。

玉山、卖买提、色买提 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初九[30]

该案基本案情为玉山、卖买提等兄弟三人通过购买方式共同拥有雅尔湖大河水地十二亩,立有字据同时有官府颁发的执照。兄弟三人分三份各自管种。光绪三十一年,该地发生土地纠纷,玉山即让弟弟卖买提持执照去乡约处理论,之后执照便留在弟弟手中。弟弟因与玉山发生口角心怀怨恨,将执照偷偷交给原卖主托乎买提之子色买提,教唆其拿着执照向玉山分地。玉山转问弟弟管业执照事,弟弟却含糊其辞,想要串通色买提夺占玉山的土地。玉山因此恳请官府追究弟弟卖买提串通色买提恶意霸占土地的责任。

对于此类问题,根据清代基层官府处理民事纠纷的一般做法,一般会派差役或地方首领对真实情况予以核查,在调查过程中,阿洪会查明各方执照、契据,询问各当事人案件情形,向乡约、邻佑求证土地管业权实情,并根据各方证据结合情理法秉公处理。该案虽并未见判词,但至少从提起诉讼的角度说明管业执照对于土地管业权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明作用,拥有管业执照者可以履行诸多管业权利,而非法取得执照者则可对土地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因此,无论官或民对管业执照都是非常重视的。

(三)契尾冒充管业执照

《马来娃子为四苏目哈的尔霸取地价银事告呈》是以契尾冒充管业执照借以牟利的一个典型案件,该案原告马来娃子以四苏目用契尾冒充管业执照骗取地价银事向官府提起诉讼,原文如下:


状告系民稿

告状人:小的马来娃子,年四十一岁,住宁夏工距城壹百十里。

为恃目截取地价银两,恳恩作主追究以儆势豪而安良民事。情因光绪十七年,维民和甲板尔请凭人证,将大河水地二百四十四亩三分卖与小的永远为业,议定价银九十两。除当日立约交银外,小的下欠地价银三十五两。言明小的将银如数交清,方与小的交给地照。去后小的将银三十五两措办齐全,交与二苏目之乡约业克木、买塔海二人手内,当言随将地照扯交小的管业。嗣后,小的等候日久,见伊等未给地照,前去根问,伊二人即云四苏目将银要去,云称伊与小的来城扯照。去后,小的前去讨要,伊将契尾一张给与小的,托言地照。小的信以为实,当即收存,如获拱璧。后至去岁十月内因大老爷到任时,小的来城验照,方知乃是契尾。小的又一字不识,向伊理论,当同乡约韩智、董长清,二苏目海富贵等从场理论。又着小的再与伊给出银十两,随即来城与小的扯照。该四苏目奸猾异常,外余温恭之貌,内怀鬼蜮之心。前后二次共用去银四十五两,竟将地照拖抗至今与小的不给,向伊讨要犹复恃目□告不休,似此光天化日之下,竟敢恃目截取地价银两侵吞入己,估抗地照数年不给,小的将何凭据管业?实属虎噬乡野肆行无忌坑陷。小的万般无奈,只得来案据情呈恳叩乞青天大老爷案下作主,俯准提集人证彻底根究,赏给地照以便管业,惩豪霸安良民。不但小的衔结于生世,则闾郡庶民均颂生佛于公侯万代矣。

原告:马来娃子

被告:四苏目哈的尔

词内:二苏目沙底尔、乡约业克木、买塔海 二人系过付银两

证佐:乡约:韩智、董长清、海富贵

卖地主:和甲板尔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告

其后隐约可见“……吐鲁番直隶抚民府饬……”字样,后批复“候传案讯究契尾照审呈验。十一日”[31]

这是一个非常完整的诉讼告呈,在告呈中清楚地列出了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职务及证人和卖地主姓名,并详细记录了案件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案为马来娃子诉四苏目哈的尔以契尾冒充执照霸取地价银案,被告哈的尔在长达十余年时间里前后两次共侵吞原告马来娃子四十五两地价银,且多年以契尾冒充执照,事情败露后仍“拖抗不给”执照,马来娃子万般无奈向官府提出诉讼请求。吐鲁番抚民府按规定传令审理案件,追究了四苏目哈的尔以契尾冒充执照的责任,并核实马来娃子所诉真实情况,呈验后发给执照。该案关于清末吐鲁番地区的土地交易及土地关系调整等信息非常丰富,从立约交银、官府给照,到交易过程中乡约、苏目等的作用,再到土地诉讼程序及时效以及管业执照颁发、查验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就管业执照而言,诉状中“如获拱璧”等描述表明管业执照在土地权利确认方面的重要性,其法律效力远高于契尾。管业执照不仅是填报税收、上报核查、明示法律责任的文书凭证,更是土地管业权的证明文件,在实践中管业执照的效力也得到了户民广泛的认可。

以上关于土地管业执照的冒领、利用执照恶意串通强占土地以及用契尾冒充土地管业执照等违法行为,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管业执照在清末吐鲁番地区土地关系调整以及基层民众生活当中的重要性,对于清末吐鲁番地区的基层社会秩序及地方政府运作、官民秩序格局等也都有生动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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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契约与管业执照均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管理相关,相较而言,管业执照的研究相对滞后。文献史料鲜见记载,律令典章也无专门规定。以执照为关键词搜索,仅在《大清律例》中的“户律”以及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中的“户部”有数十条规定有所涉及,但多为贸易等之经营许可,关于土地也只限于旗人土地的规定。即便法条出现执照内容,也并非针对民事权利保障,多为对政府行使赋税差役等土地行政管理职能过程的法律规定,比如执照的发放[32]等。可见古代法律在制度层面对基层民众民事权利的漠视。

虽然国家制定法层面未见到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晚清吐鲁番厅管业执照的实践却并不少见,清代民事法律“'实践’与'表达’之间的'背离’”[33]由此可见一斑。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辑录的清末吐鲁番地区数百份档案资料是目前所见相对充分与集中的管业执照的资料,从收集到的资料看,具有“管业”内涵与土地权利确认的功能是管业执照与土地契约的共通之处。在形式上,管业执照文本顶部基本都有“执照文约”字样,文约本身即有契约之意,就以上而言,二者均属契证范畴无疑。这是二者的关联。与土地契约不同的是,管业执照的申领和颁发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官府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行政关系和行政确权行为,是官府对或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的“行政相对人”土地权利的一种行政确认,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粮赋征收及差役分派,具有“公”的属性。契约则是“标明私人利益与义务的一种载体”[34],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意基础上的土地财产各种交易及权利变更的凭证,是“私”的权利属性。官府基于此种合意加盖官印,该契约才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凭证。同为“管业”凭证,管业执照是地方官府行政职能更为完备前提下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是对土地权利的保护,更是地方政府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二者在土地关系的维护等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也是民治与官治在基层社会土地管理领域内的协作关系及其动态演变的突出体现。[35]

清代新疆长期推行军府制,该体制下吐鲁番地区的行政主体是多元化的状态,包括扎萨克制下的“回王”府衙、军府制下的吐鲁番领队大臣衙门以及州县制下的吐鲁番厅衙,吐鲁番厅作为民政职能机构在这种多元模式下对地方治理的作用较为有限。建省后,军府被裁撤,“回王”势力大大削弱,吐鲁番厅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并稳固,其管辖权在空间、族群范围及行政事务领域等方面都有大的扩展,执照在土地管理领域的出现,尤其是附有察合台文字的管业执照的出现,均为清末吐鲁番地方政府行政职能或地方治理能力趋于完善与强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回应战后重建时期吐鲁番地区社会结构的变化及农业生产亟待恢复的客观需要,管业执照的土地大多为荒地、新垦地、无主地即说明了这一点。从更为宏观的层面讲,管业执照在晚清吐鲁番地区土地管理中的运用和实践,说明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国家对于边疆多民族地区治理的持续深化和大一统在更大范围和领域的推进。

管业执照的研究迄今尚未充分展开,目前仅见徐斌、曹伊清、杜正贞等基于清水江文书、南京地区契证及龙泉司法档案等资料的相关研究中有所涉及,就初步比较看,清末吐鲁番地区的管业执照在形制、内容、功能作用等方面具有与上述地区相近的基本特点。但是否就能据此判定管业执照为清代全国范围内的一种土地管理权利凭证?不同时空条件下其共通性、差异性何在?均尚待更为广泛的资料发掘和比较论证。进一步而言,本文所依据的档案资料为1875~1911年新疆省制确立时段内吐鲁番厅所辖之地域,新疆其他地区或建省前吐鲁番地区管业执照是否也有应用?管业执照是否仅为乱后重建时期吐鲁番一地的特殊制度?管业执照在无主地、荒地、新垦地以外是否有更为广泛的应用?以上种种疑问,因为清代新疆尚无其他地区基层档案存留,官私文献也不见记载,所以并无法贸然做出判断。综上,关于管业执照,本文仅为区域视角下的初步探索和基础研究,权作引玉之砖,管业执照更为深入全面细致的释读和研究尚待资料的广泛收集比对和后来者的接力推进。

图片 注释

滑动查阅

[1]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个人项目“晚清吐鲁番汉维双语司法档案释读和研究”(项目编号:21VJXG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代表性学术成果主要有徐斌:《清水江文书中的“执照”研究》,《贵州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120~129页;曹伊清:《法制现代化视野中的清末房地产契证制度——以南京地区房地产契证为范本的分析》,南京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杜正贞:《从“契照”到土地所有权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3期,第36~47页;李守良:《因俗而治下的司法判决执照论析——以清末甘肃循化厅少数民族诉讼为视角》,《青海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第190~196页;等。

[3]李力:《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31页。

[4]关于“业”“管业”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主要有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初版,2015年三版;〔日〕寺田浩明著;王亚新等译:《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日〕森田成满著;牛杰译:《清代中国土地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等。

[5]李文静:《宋代土地交易契约与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

[6]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合编:《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8页。

[7]关于清末吐鲁番地区地方首领的专门研究参见王启明:《晚清新疆吐鲁番社会史研究——以地方首领和官办教育为中心》,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第10~96页。

[8]本文所引档案原文皆按影印文字照录,其中繁体字一般予以简化,遇有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字词以□替代,错别字纠正后置于[ ]内。

[9]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7册,第329页。

[10]雷荣广,姚乐野:《清代文书纲要》,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6页。

[11] 《清代文书纲要》,第34页。

[12] 《清代文书纲要》,第35页。

[13] 《清代文书纲要》,第38页。

[14] 《清代文书纲要》,第39页。

[15] 《清代文书纲要》,第22页。

[16] 《清代文书纲要》,第26页。

[17]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6册,第45页。

[18]本文所用管业执照中察合台文字的转写及翻译均由新疆大学人文学院退休教师阿布里米提·艾海提教授完成,新闻学院金玉萍教授也提供了相关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9]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6册,第17页。

[20]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6册,第272页。

[21]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0册,第191页。

[22]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6册,第274页。

[23]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7册,第328页。

[24]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6册,第45页。

[25]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7册,第59页。

[26]赵丽君:《乡约制度多重功能探析:以新疆乡约治理为例(1884-1911)》,《新丝路学刊》2018年第3期,第136页。

[27]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2册,第3页。其中目录题名中的“王金兴”与档案正文“王全兴”不符,推测应为题名有误,论文其他部分表述采档案原文“王全兴”。

[28]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2册,第32页。此处“王金兴”、“王全兴”同上释意。

[29]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6册,第111页。

[30]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21册,第67页。

[31]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4册,第422页。

[32] 《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户役”“逃避差役”条例: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复籍复业当差。或年以逃远,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竈(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应送各处督抚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籍者给予户由执照附籍当差,如不自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辗转逃移或窝家不举者各杖一百;卷九“户律·田宅”“欺隐田粮”条例:州县征收粮米之时,欲将各里各甲花户额数的名填定联三版串一给纳户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查对,按户征收对册完纳即行截给归农。其未经截给者即系欠户。该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即系胥吏侵蚀严比治罪。类似规定在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中也有,此处不予赘述。参见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84、190页。

[33]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2001年,“重版代序”第2页。

[34]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页。

[35]由于传统中国行政治理能力的有限和长期以来对民事权利的漠视,民众并不能获得充分切实的民事权利的官方保障与救济,因此契约长期以来成为基层社会民事交易与活动的重要凭证。边疆多民族地区更是一种民事领域的自我治理,契约在清代新疆基层社会民事活动中也有较为普遍的实践,《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就有大量的关于土地及坎儿井的诉讼纠纷的案例。在契约之外,清末吐鲁番地区关于土地等管业执照的应用,突出反映了建省后新疆地方官府作为地方行政主体在民政事务管理方面职能的强化。

(作者单位:白京兰 新疆大学法学院;赵宁 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

编校:杨春红

审校:王文洲

审核: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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