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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渐华 2022-10-02 发布于山东

  国家实行强制性招标的项目均有项目规模或者其他方面的具体标准要求。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这里,项目规模和标准的计算就显得特别重要,有关项目、设备的价值数额直接影响到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由于强制招标的项目范围有如项目投资规模等方面的限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一些单位或个人出于种种原因,千方百计地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使其规模低于强制性招标项目的标准,从而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是指行为人将法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肢解进而使整个项目规模标准低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范围达到不进行招标为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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