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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女子花31200元订购两箱飞天茅台,但在交货时发现两个箱子上的编号一致。

 新用户49272060 2022-10-03 发布于广东
提出质疑后,卖家竟然想将茅台酒抢走。女子心存疑窦选择投诉,经过鉴定,两箱茅台酒真的是假酒。索赔无果后,女子将卖家起诉至法院。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原来,在日常生活中,女子段某有消费茅台酒和五粮液的需求。两年前,段某通过甲酒店的经理认识了女子乔某,而乔某的丈夫是做工程的,朋友经常送给他名牌酒。

由于乔某丈夫不喝酒,他们便有对外出售的想法。这时,段某看到乔某发布的朋友圈,上面显示某贸易公司出售五粮液,还留有乔某的联系方式,乔某也是这个贸易公司的股东。段某便对乔某的销售资质非常信任,开始从乔某那里购进茅台酒和五粮液。

事发那天,段某又从乔某那里订购两箱飞天茅台,让她在甲酒店交货。交货的间隙,段某瞅见酒箱上的编号一致,便说这怕不是假酒吧?乔某听到段某如此说,正准备将酒抢走。

但与乔某一起来的丈夫向段某解释了一番,段某最终表示接受,还是按照约定向乔某支付了31200元。但段某心里还是不踏实,除了这两箱茅台酒,她已经从乔某那里买了三箱飞天茅台和两箱五粮液,花了50740元。

思前想后,段某还是拨打了投诉电话,但她不是说乔某销售假茅台,而是举报乔某代表的贸易公司销售假茅台,说自己最近购买的两箱放在甲酒店,之前购买的一箱茅台酒放在家里。

由于乔某当时在外地,市监局便让乔某的丈夫过来配合调查,乔某丈夫称是他们夫妇出售的茅台酒,但肯定是真酒,最近送的这两箱酒都做了标记,贸易公司早就不运营了。之后,市监局对三箱茅台进行了封存,发现最近这两箱没有开封过,段某家里那箱开启过。

经过鉴定,这三箱茅台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市监局经过调查,没有发现段某举报的贸易公司参与这些交易,是乔某自己进行的交易,同时贸易公司并没有实际的经营地。所以,由于证据不充分,市监局中止了案件调查。

但段某显然无法接受,加上贸易公司在市监局调查期间被注销,段某觉得有猫腻,便将贸易公司的股东乔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返还五箱飞天茅台和两箱五粮液的款项81940元、支付三倍赔偿245820元。

接到起诉状后,乔某、张某共同抗辩称,贸易公司早就不经营了,实际上是乔某与段某进行的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同时,段某在交货当天提出疑问,却在第二天去投诉,其中的时间差说明最近这两箱被送去鉴定的茅台酒并不乔某卖给段某的,段某存在调换的可能性。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总结出三个争议焦点:

1.到底是谁与段某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贸易公司,还是乔某;

2.段某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指控的假酒来源于乔某;

3.基于本案的事实,段某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金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段某虽然提供了微信朋友圈,用来证明乔某以贸易公司的名义销售茅台、五粮液。

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订货记录、支付记录以及当日的交付实况,段某实际是与乔某进行交易。同时,经过市监局的调查,贸易公司早就不在注册地经营。所以,涉案茅台酒的出卖人应该是乔某,并非是段某主张的贸易公司。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乔某交货的过程被甲酒店的监控录像录下,已经被段某作为证据提交。

段某当天因涉案茅台酒的真假产生争议,第二天就进行投诉,涉案录像基本完整,最后两箱茅台酒封口完好。根据前述事实,认定送去鉴定的茅台酒就是乔某当时交付的茅台酒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但对于段某家中存放的那箱茅台酒,由于存在开启痕迹,乔某不予认可。段某主张这箱茅台酒也购买自乔某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经市监局委托鉴定,最后送货的两箱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品产品,属于假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对于最后送货的两箱茅台酒,乔某应该向段某返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其余的酒水,由于段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们也是假酒,段某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前述分析及本案事实,法院最终判令乔某向段某返还31200元,段某向乔某返还最后送货的那两箱茅台酒;乔某向段某支付赔偿款93600元。

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消费者,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时,一定要及时进行检验和辨别,留好相应的凭证和票据。发现商品存在假货痕迹时,一定要将商品及时封存并投诉至主管部门,确保被卖方质疑商品遭到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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