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即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实体上的错误,在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于原生效裁判程序性错误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2008年《审监解释》第五条规定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这次修改为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一致。并且起算点明确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 第四,案外人为与原审无关、未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于未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以及原审中遗漏的必要原告或者被告,不属于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 )所规定的案外人。属于原审遗漏的原告或者被告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申请再审。属于原审中的第三人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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