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主张其为照顾母亲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不予支持。【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1、《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第三版)》 | 法律出版社
2、《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上下册)》 |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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