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 东海公司持有南海公司 6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012 年 10 月,东海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 80%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 8 000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甲公司无法再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也不能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将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8 000 万元,剩余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 2 000 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东海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8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 400(8 000*80%) 贷:投资收益 1 600(8000-6400) 2. 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天公允价值为 2 000 万元,账面价值为 1 600 万元,两者差异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000(8000/8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 600(8000*20%) 贷:投资收益 400(20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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