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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廷顿 | 共同体和政治秩序

 投沙斋 2022-10-04 发布于北京

共同体和政治秩序

本文原载《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1章第2节,转自:社會學會社(ID: soc_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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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势力和政治制度

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水平反映着其政治体制和构成这种政治体制的社会势力之间的关系。所谓社会势力指的是种族、宗教地域经济或者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集团。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社会上各种社会势力的集聚化和多样化。比方说,血缘、种族和宗教性的集团会因职业、阶层和技术性集团的加入而扩大力量。另一方面,某种政治组织或政治程序,也就是对维持秩序、解决争端,选拔领袖从而促进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势力得以形成共同体的一种安排。简单的政治共同体也许只需建立在纯粹的种族、宗教和职业基础上,而无需高度发达的政治体制,它具有杜克海姆所说的机制性和团结的统一性。而一个社会的成分越复杂,各种集团越是纵横交错,其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就越依赖于政治体制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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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1858-1917),又译迪尔凯姆、杜尔凯姆等,是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社会学年鉴》创刊人,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图源:Wikipedia]

实际上,政治体制和社会势力之间是没有明确分界线的。许多社会集团会兼有这两者的重要特征。不过,两者之间的理论区分却是清晰的。所有参与政治活动的人都可以被认为是形形色色社会集团的成员。一个社会政治发展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政治活动家隶属和认同各种政治机构的多寡。显而易见,各种社会势力的力量和影响颇不相同。在一个大家都属于同一社会势力的社会里,冲突便可通过该社会势力自身的结构加以限制并予以解决,而无需正经八百的政治机构。在一个社会势力为数不多的社会中,某一集团——武士,教士,某一特殊家族,某一民族或种族集团——能够支配其它集团并有效地诱使他们默认这一统治,这种社会可能很少或根本没有共同体。但是,在任何一个社会势力复杂且其利害关系纵横交错的社会里,如果不能创设与各派社会势力既有关联又是独立存在的政治机构的话,那么,就没有哪一个社会势力能够单独统治,更不用说形成共同体了。经常有人引用卢梭这样一句话:“最强者并非永远能保持其主人的地位,除非他将力量化为正义,将服从化为责任。”在一个具有任何程度复杂性的社会里,各集团的相对力量是变化的,但若要使该社会成为一个共同体的话,每一个集团的权力就是通过政治机构来行使的。这些机构能柔和、缓解并重新调整这种权力,从而使某一种起支配作用的社会势力与共同体中的其它社会势力相适应。
在一个完全不存在社会冲突的社会里、政治机构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在一个完全没有社会和谐的社会里,建立政治机构又是不可能的。两个十分敌对的集团,在它的改变相互看法之前,共同体的基础是不可能形成的。在组成社会的各团体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利益上的相互适应性。此外,一个复杂社会还需要在基本原则或道义职责上界定能够联结各社会集团的纽带,这种纽带所联系的共同体有别于其它的共同体。在简单的社会里,共同体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中:丈夫对妻子,兄弟对兄弟,邻居对邻居。义务和共同体是直接相连的,没有任何外来因素的插足。但是在较复杂的社会里,共同体牵涉到个人或集团与他们之外的人  或集团的关系。这样,义务就含有某种原则、传统、神话、目的和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内容,因为这些东西是个人和集团共有的。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便构成了西塞罗关于大同世界的概念,或谓“数目颇众的人们基于对法律和权利的共同认识以及渴望参与彼此得益的交往,而聚合在一起“。道德和谐和互利互惠分别是政治共同体的两个方面。但是它还有第三个方面。我们知道,不同的态度是通过行为反映出来的,而共同体所能容纳的也不会是任何方式的“聚合”,而是一种有规律的、稳定的和持久的聚合。总之,聚合必须制度化。因此,在一个复杂社会里,维系共同体所需要的第三个因素就是建立起能包容并能反映道德和谐性和互惠互利性原则的政治机构。这些机构反过来又会赋予共同目的以新的含意,并在各具特定利益的人和集团之间架起新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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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 书封

粗略地说,复杂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其自身政治机构的力量和广度。这些机构是道德和谐和互惠互利原则的行为性表现。相对而言,孤立的家庭、宗族、部落或村社,可能会通过不那么自觉的努力就建立起共同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它们本身就是自然而然的共同体。随着社会成员不断增多,结构日趋复杂,活动越发多样化,要想建立并维系一个高水平的共同体就更需依赖于政治机构。但是,不诉诸政治行动而达到社会和谐却一直是人们一直不想放弃的意境。这是卢梭的梦,也是政治家和军事家的梦,他们幻想不诉诸政治运筹便能在他们的社会里建立起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者关于人类社会演变的理想,就是在历史进程的终点,重新创造一个尽善尽美的共同体,其时政治就将成为多余之物。实际上,历史果真能倒转,文明果真能退化,人类组织果真能降低到家庭和村社的水平,或许这种返祖奇思可以实现。在简单的社会里,即便没有政治,或至少没有高度分权化的政治机构,共同体也照样可以生存。而在复杂的社会里,只有政治行为才能造就共同体,也只有政治机构才能维系它。
历史地说,政治机构是在各种社会势力的相互作用和歧见中从逐渐发展起来的解决这些歧见的程序和组织环节中脱颖而出的。人数很少、性质单纯的统治阶级的解体,社会力量的多样化以及社会力量之间日趋频繁的相互作用是产生政治组织和程序并从而最终产生政治机构的先决条件。“有意识地创制宪法之出现于地中海各国,是在部落组织被削弱,贫富之间的竞争成为政治的重要因素的时候”。当雅典人的政体面临解体的威胁时,他们请求梭伦出来制定一部宪法,因为其时“雅典的党派之多,直如希腊的城邦”,并且“贫富悬殊也达到了顶峰”。雅典社会变得日益复杂,这便需要更加高度发达的政治机构来维持雅典的政治共同体。梭伦和克里斯蒂尼斯的改革便是对危及到共同体早先基础的那种社会经济变革的反响。随着社会势力日益盘根错节,政治机构必须相应地变得更加复杂化和权威化,而恰恰是此种政治演进在20世纪正在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里没有发生,那里社会势力强大,政治机构弱小。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共权威和政党仍然都是脆弱而无组织的。国家的发展落后于社会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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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94年,梭伦以其威望和功绩当选为雅典城邦的“执政兼仲裁”(“首席执政官”),开始进行具有宪政意义的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改革运动。梭伦诗作残篇之一:“我给人民以恰好满足的权度力/所得不短少也不多加/有权势有令人羡慕的财产的人/我劝告他们不要过分/我手持盾牌站稳/为双方挥舞/不容任何一方非法战胜。”
政治之制度化的标准 

复杂社会里的政治共同体依赖于该社会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的力量。而这种力量的强弱则又取决于这些组织和程序获得支持的广度及其制度化的程度。所谓广度,指的是这些政治组织和程序所能包容社会活动的范围。如果仅由少数上层集团包办各种政治组织并依据一套固定的程序行事,所谓广度就是有限的。相反,如果大部分人口都加入政治组织遵循政治程序行事,其广度就很可观了。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组织和程序与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哈佛大学与一些新开办的郊区中学都是一种组织,但和这些新中学相比,哈佛之制度化的程度要高得多。国会的资历规定和约翰逊总统难得举行的记者招待会皆属某种程序,但约翰逊先生应付新闻界的手段就远不及国会资历规定那样来得制度化。

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任何政治体系的制度化程度都可根据它的那些组织和程序所具备的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内部协调性来衡量。同样,任何一个组织或程序的制度化水平也可以套用这几个条件加以衡量。如果这几个条件能够得以识别和测量,那么各种政治体系就能在制度化水平方面进行相互对比。根据这种办法,还有可能测量出某一政治体系内部个别组织和程序在制度化方面的增减盛衰。

适应性和刻板性 

组织和程序的适应性越强,其制度化程度就越高;反之,适应性越差,越刻板,其制度化程度就越低。适应性就是后天获得的组织性;概而言之,就是适应环境挑战的能力和存活能力。环境提出的挑战越多,年代越久,适应力也就越强。刻板性更多地是新生组织而非旧有组织的特点。但是,如果旧有的组织和程序一直处于静止的环境中,那它们也不一定具有适应力。此外,在一段时间内,某一组织针对某一类型的问题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假如它一旦碰到了完全不同类型的问题并需要采用不同的对策,该组织就很可能沦为自己过去成功的牺牲品,应付不了新的挑战。但总的来说,最初的成功是最困难的。成功地经受住一种环境的挑战将为其后新的环境挑战铺平道路。打个比方,经受住首次挑战的成功率假若是50%,那么,经受住第二次挑战的成功率就可能是75%,第三次可能是87.5%,第四次可能是93.75%,如此等等。何况,有些诸如人事变动一类的环境变化,对所有组织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其它一些环境变化也可能是组织本身造成的,比如,它顺利地完成了预定的使命,环境因之又发生新变化。只要人们承认环境给政治组织提出的挑战是因时而异的,那么,组织的寿命则大致可以用来衡量该组织的适应力。而组织的寿命又可用三种方法来衡量。

第一种方法就是简单地算年龄,就是说,一个组织或程序存在的年代越久,其制度化程度就越高。一个组织越老,其在未来某个特定时期内存在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拥有百年历史的旧有组织再延续一年的可能性要比一个仅有一年历史的组织再延续一年的可能性——这当然是高度假设性的——或许要高出一百倍。所以,建立政治机构绝非一日之功。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发展是缓慢的,特别是与看上去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相比而言。在某些情况下,特殊的经历会取代时间的作用,例如,尖锐的冲突或其它严峻的挑战会使组织以远远高于在正常情况下的速度转变为制度。然而这种激烈的经历应属罕见,且即便有这种经历,时间因素仍不可缺少。厄肖克·梅塔在评论共产主义在印度为什么毫无作为的原因时说道,“创建一个主要政党绝非朝夕之功。中国的主要政党经过了革命的洗礼。在别的国家,主要政党能够或者确实是诞生于革命之中。然而在印度,要想通过正常渠道缔造一个伟大的党,深入并动员分散于50万个村落的老百姓,谈何容易。”

第二种方法是以组织领导人换代的次数来衡量。只要创建组织的第一代领袖还在掌权,只要最初遵循程序的那些人还在循规蹈矩,该组织的适应性就值得怀疑。一个组织越是能够不时地克服和平接班的问题,领导层越是能不断更新,其制度化的程度就越高。领导人换代的次数在很大程度上与组织的年龄是一码事。不过,有的政党和政府可以在一代领袖的领导下维持几十年。组织——无论是政党、政府或商业公司的创建者大都是青年人。因而在一个组织的初创阶段,相对于后来而言,其领导人的换代期总是在时间上拖得较长。这造成了第一代领袖和紧跟他们的第二代领袖之间的紧张局势,后者发现自己可能一辈子都要在前者的影子下默默无闻。60年代中期,中国共产党已有45年的历史了,但它主要还是在第一代领袖人物的领导之下。一个组织的领导层当然可能换人不换代。一代人和另一代人的不同之处在于各自早期的成长经历。同一代领导人内部相互取代(例如在为了克服接班危机时就这样做),能在制度的适应性上有所作为,但这比起前后两代领导人的更替,即一班人被另一班具有明显不同的组织经验的人所取代,意义就不怎么明显。列宁和斯大林之间的交接乃属同代人之间的更替,而斯大林和赫鲁晓夫之间的交接则是两代人之间的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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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鲁晓夫和斯大林 [图源:Wikipedia]

第三,组织的适应性可从职能方面来衡量。一个组织的职能当然可以从无穷尽的方面来给它下定义。(探讨组织功能既是一个十分引人又十分带有局限性的课题。)通常某一组织是为履行某一特定职能而创立的,当这一职能不再需要时,该组织就面临重大危机:它要么去发现新的职能,要么就坐以待毙。一个已适应环境变化并已经历了一次或数次基本职能变化的组织,它的制度化程度比起那些没有经历过这些变化的组织要高出一筹。衡量高度发达的组织的真正尺度是其职能的适应性而非职能的特定性。制度化能使组织免于仅仅充当一个达到某项特定目的的工具。相反,组织的领袖和成员如果珍视组织本身的利益,组织就能撇开它在特定时期所完成的特定职能,开创出自身的生命力。这样,组织就超越了其功能的束缚。

因此,组织和个人在他们适应变革的累积能力上有其显著的差别。个人在从童年到青年的成长过程中,通常对十分特定的职责不作肯定的承诺。承诺的过程始于壮年。当一个人越来越感到自己负有履行某些特定职责的义务时,他就会发现,要改变这些职责和忘却自己业已掌握的对付环境变化的手段,也越来越困难。他已形成自己的个性,已经习惯于“自己的一套”。组织则恰恰相反,它们常常是为了履行某些具体职能而创建的。当组织面临变化的环境时,它若想生存,就必须减弱它对最初职责的承诺。当组织趋于成熟时,它就“不拘泥”于自己的一套。

在实践中,各种组织就其职能适应性而言,彼此之间差异甚大。例如,创立于19 世纪中叶的基督教青年会本是一个福音派的组织,旨在劝导那些在工业化初期大量流入城市的单身男性青年皈依宗教。随着对这一职能需求的下降,该组织成功地进行了调整,转化为行使许多“一般性服务”的职能,着眼于人的“修身养性”,这与该会初衷并不相悖。与此同时,该会在吸收会员时,对申请者的教派背景放宽了尺度,原来只收福音派,后来依次放宽到非福音派的新教徒、天主教徒、犹太教徒、老人到最后连女性也可加入!结果,这个组织一直兴旺发达,尽管其原始职能早已和黑暗中的魔鬼磨坊一起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其它诸如妇女基督教禁酒协会和汤森运动等一类组织,在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时环境时,却遇到极大的  困难。妇女基督教禁酒协会是一个每下愈况的组织。因为它违背了关于制度化的原理,该组织死抱着老一套的教条,故而未能将自己的组织保留下来。汤森运动则苦于内部两派相争,一派人希望能维持住该运动的原始职能,另一派人则认为保证组织的生存是当务之急。倘若后一派人能成功,该运动领导人和成员的基本方针就将作如下的转变:“从贯彻该运动(领导人、成员和公众)公认的价值观念转到为了维持该运动的组织现状而不惜牺牲该运动的主要使命。”小儿麻痹症的根除给全国婴儿残疾基金会带来了类似的严重危机。该组织的最初目标,无疑是十分具体的。当这些目标完成之后,该组织应该不应该解散呢?那些为基金会效劳的志愿者们普遍认为,这一组织应继续存在下去。一位城镇分会主席说:“既然我们把民众组织起来便能战胜小儿麻痹症。那么,如果我们照此组织民众,不是其它任何疾病也能被战胜吗?”另一位问道:“治愈了小儿麻痹症,再去征服其它疾病,这样坚持下去不是很好吗?这将是一种挑战,但也是一项事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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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The Volunteers: Means and Ends in a National Organization书封。该书探讨了YMCA、红十字会等个别组织目标转化的问题。

职能适应性问题对政治组织来说也大同小异。一个政党从代表某些选民转变到代表另一些选民,它便在职能寿命上有所增长;从在野变为当朝,职能寿命上也同样有增长。一个不能改变选民成分或无法获取执政机会的党和一个能做到这两条的党比较起来,其素质显然相形见拙。民族主义政党的职能就是摆脱殖民统治,争取独立,而当完成这一使命并需使自己适应行使统治国家的新职能时,它往往会遇到一场重大危机。它也许会发现这种不同职能的过渡太困难,以至在独立以后,还不得不继续花费很大的精力去和殖民主义作斗争。如此行事的政党和国大党这样的政党相比,前者的素质就不如后者的素质。后者在赢得独立后便放弃其反殖民主义的旗帜,迅速转入对国家的统治。实现工业化一直是苏联共产党的主要职能。工业化既已大体创就,现在检验共产党制度化的主要标志就是看它能否成功地发展出新职能。一个政府机构能成功地适应职能变化,例如18、19世纪英国的君权,比那些不能适应这一变化的政府机构,例如18、19世纪法国的王权,其素质要强。

复杂性——简单化

一个组织越复杂,其制度化程度就越高。复杂性具有两个含义。其一是,一个组织必须具有数量庞大的下属组织,从上到下,隶属明确,职责不同,其二是,这个组织不同类型的下属组织各具高度专门化水平。下属机构数量越大,形式越多,一个组织确保其成员效忠的能力就越强。此外,一个有众多目的的组织,在其失去某一目的时,调整自己从而适应新形式的能力,显然较之仅有一个目的的组织的能力要强。多种经营的公司,其风险比只生产单一产品并依赖某一个市场的公 司显然要小。在一组织内部,区分下属机构可以依其职能来划线,也可以不以职能划线。如果以职能划线,则下属组织本身的制度化程度就不如整个组织高。这样整个组织的职能变化就很容易从下属机构的权力和作用的变化中反映出来。如果下属机构是多功能的,它们就有更大的机构性力量,但也正因为如此,整个组织的灵活性就很难得到加强。因此,用西格蒙德·诺尔曼的话来说,具有“社会集成”的政党的政治体制和具有“特定代表”的政党的政治体制相比,前者的灵活性比后者的灵活性要差。

在现代化进程中,比较原始和简单的传统政治体制经常被彻底摧毁。相比而言,较复杂的传统政治体制则更能适应新环境的需要。正是由于日本传统政体的相对复杂性,才使它得以进行调整,顺应了当今世界的潮流。1868年以前的两个半世纪里,日本天皇是统而不治,德川幕府大权独揽。其时,政治秩序的稳定并不完全依赖幕府的稳定。故而当幕府的权威衰亡时,另一个传统机构——天皇,便成了日本现代化军阀的工具。幕府的覆灭并未导致日本政治秩序的崩溃,而是“恢复”了天皇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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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辰战争(1868年-1869年,庆应4年/明治元年-明治2年)是日本历史上在王政复古中成立的明治新政府击败江户幕府势力的一次内战。1868年乃戊辰年,故有此名。图为戊辰战争中萨摩藩之藩士 

完全仰仗某一个人的政治体制是最简单的政治体制。同时,这种体制也是最不稳定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暴君专制实际上都是“短命的”。而一个拥有若干不同政治机构的政治体制则更能顺应时势。一套机构满足一个时代的需要,而时代的交替则要求机构的更新。这一体制内部便拥有使自身更新和适应新环境的手段。以美国体制为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总统、参议院、众议院、最高法院和各州政府分别起过不同的作用。每当产生新问题时,这次可能是由某一机构率先起来解决,下次则可能由另一机构率先起来解决。法国第三共和国和第四共和国的做法与此形成了鲜明对照。它们集权于国民议会和国家行政机关。并且——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国民议会四分五裂无力行使权威,而国家行政机关又缺乏权威时,整个体制就无法应付环境的挑战和变化,而在新的政策问题面前一筹莫展。50年代,当国民议会无法处理法兰西帝国解体问题时,没有一个能独挡一面的最高行政机构可以站出来收拾局面。结果,一种超越宪法的势力——军队介入了政治,从而,一个新的机构戴高乐的总统职位,便应运而生,因为它能够解决这一难题。柏克曾就早期的某次法国危机评论道:“一个无应变手段的国家也就没有保存自己的手段。”

着眼于研究稳定问题的经典政治理论家们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形式简单的政府最易衰败,而“混合的”的政府形式则稳定得多。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最实用的国家政体是融民主体制和寡头体制为一的政体。亚里士多德争辩道:“一个绝对地、彻头彻尾地基于寡头政治的平等观念或者民主政治的平等观念之上的宪政体制,必属蹩脚的体制。事实雄辩地证明,此类宪法皆朝不保夕。”“ 一部包含多种因素的宪法要高明得多。”这样的宪法更能防止煽动叛乱和革命。波里比斯和西塞罗将此观点阐述得更加明确。任何一种“好的”的简单政府形式都有可能沦为其相对形式的变种——君主制沦为极权制,贵族制沦为寡头制,民主制沦为暴民制。只有将所有好形式中的因素结合在一个混合的政府里,才能避免 动荡和衰落。稳定来自复杂性。两千年后的柏克发出同样的共鸣:“如果不说它更坏,简单的政府从根本上说起码也是不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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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Politics)》,2000年版 书封
自主性——从属性 

衡量制度化的第三个办法就是看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独立于其它社会团体和行为方式而生存的程度。政治范畴和其它范畴之间的界线如何划分?在高度发达的政治体制中,政治组织享有的完整性是那些不发达的政治体制中的政治组织所不具备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不受其它非政治团体和程序的影响。而在不发达的政治体制中,它们则极易受外界的影响。

在它最具体的层面上,自主性涉及以社会各势力为一方和以政治组织为另一方的关系。就自主性而言,政治制度化意味着并非代表某些特定社会团体利益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的发展。凡充当某一特定社会团体——家庭、宗族、阶级——的工具的政治组织便谈不上自主性和制度化。如果国家果真像传统马克思主义所声称的那样,是“资产阶级的执行委员会”,那么它就不能算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制度。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它只遵循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表现在它的观念和行为不被其它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同样,衡量政治机构的自主性,要看它是否具有有别于其它机构和社会势力的自身利益和价值。此外,政治机构的自主性也是各社会势力相互竞争的结果,这和司法机关是一样的。例如,一个仅代表某一社会集团利益的政党——无论它代表的是劳工,还是商界或是农民——它的自主性都不如体现社会各集团利益并将它们集为一体的那个政党强。后一种类型的政党明显地不是为了某些特定的社会势力而存在的。这对立法、行政和官僚体制来说,道理都是一样的。

和政治组织一样,政治程序的自主性程度也是高低不一。高度发达的政治体系具有自己的一套程序,它能将体系内部的暴力成分减至最低限度——如果不是斩草除根的话,并能通过明确规定的途径限制财富的影响。如果政治官员竟能被少数几个军人所推翻或被少量金钱所收买,这种情况下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便毫无自主性可言。用普通的政治术语来说,缺乏自主性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就是腐败的。

易受其社会内部非政治因素影响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通常也易受来自社会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政治组织和程序容易被其它政治体系的代理人、团伙和意识形态所渗透。因此,发生在某一政治体系里的军事政变会轻易地引发其它不发达政治体系中类似的集团的军事政变。潜伏进几个代理人,偷运进一批武器,即能推翻一个政权,这是有案可稽的。还有些例子表明,外国大使与对政权不满的上校们之间的一番密谈和几千美元的易手,也能推翻一个政权。苏联政府和美国政府也许会花费巨款来贿赂那些易被渗透的政治体系中的高级官员,但他们决无意用这笔钱去影响彼此政治体系中的高级官员。

所有受社会变革影响的社会里,各种集团纷纷崛起问政。在那些没有自主性的政治体系中,这些集团不经认同现有政治组织或默认现有政治程序就进入了政坛。这些政治组织程序抵挡不了新社会势力的影响。相反,在发达的政治体系中,足以限制和缓解新生集团冲击力的那些机制却能够保护住体系的自主性。这些机制或减缓新集团参政的步伐,或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进程,迫使新生集团中那些在政治上最激进的成员改变其态度和行为。在制度化程度很高的政体中,只有那些先在非重要职位上得到训练的人才有望按正常渠道获得最重要的领导职位。复杂严密的政治体系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部门和职位,使从政人士在获取最高官阶之前得到锻炼,从面有助于加强该体系的自主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高领导层是政治体系的核心;而次要的官职、边际组织以及半政治性组织则形成一个漏斗,意欲进入核心的人必须首先通过它的过滤。这样,政治体系便可在不损害一根毫毛的情况下,同化新的社会势力,吸收新的从政人士。在没有这层防护措施的政治体系中,新人员、新观点、新社会势力在体系核心内相互替换的速度之快,令人眼花缭乱。

内聚力——不团结

一个组织越团结,越具有内聚力,其制度化程度也就越高;相反,组织越不团结,其制度化程度也就越低。当然,某种程度的意见一致是所有社会组织存在的前提。一个有功效的组织对它的职能范围和解决在此范围内出现的争端所应遵循的程序,最起码应当有实质上的一致看法。这种一致性意见必须扩大到能约束整个体系内的活动分子。至于体系中那些不参与者或偶然参与者、边际参与者,则没有必要非持有这种一致性意见不可。至少,他们在实践上通常对这种一致性意见的认同达不到参与者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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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unism,Conformity,and Civil Liberities 书封

从理论上来讲,不具备内聚力的组织可以是有自主性的组织。同样,没有自主性的组织也可以是有内聚力的组织。但实际上,两者是紧密相联的。自主性是获得内聚力的手段,使组织形成某种独树一帜的精神和风格。尽管自主性不能杜绝来自内部的破坏因素,但它却能防止外部破坏性势力的渗入。某一组织成员的急骤或大幅度增加,某一政治体系内参政人数的急骤或大幅度增加,都会导致内聚力的削弱。奥斯曼统治机构便是一例。只要奥斯曼帝国的统治大权被限制在这个统治机构之内,只要意欲挤进该机构的人都须“通过审慎的教育,并且在每一个官阶上都经过严格筛选和专门化培训”,这个帝国便得以保持它的生命力和内聚力。当“帝国内每一个人都想挤进来分享其特权……官员增加,纪律涣散,效率下降时”,这一统治机构便寿终正寝了。

政府和军队一样需要团结、精神、士气和纪律。在战争中,人员、武器和战略固然不可缺少,但是高度的内聚力和严明的纪律可以弥补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严重不足。政治亦是如此。尽管创设具有内聚力的政治组织更困难些,但它和缔造一支具有内聚力的军队所需要的因素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戴维·拉波波特争辩道:

稳定军心与维系任何一群参与政治的人有很多相似之处——大多数成员为了社会总目标而心甘情愿地克制自己个人的欲望。同党之间必须彼此相互信赖,才有能力去抵御那些危及组织团结的形形色色的诱惑;否则,在社会形势的紧要关头,自谋出路的欲望便会占上风。

相互协调与遵守纪律之能力对于战争和政治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历史上,对于文治和武功,善其一者,必善其二。一位人类学家说道:“有效的社会组织对和平艺术的关系与对冲突艺术的关系,几乎是绝对的,不论你指的是文明社会还是亚文明社会。战争的胜利依靠协同作战和整齐划一,而两者都需要指挥和纪律。进一步讲,指挥和纪律最终不过是些比它们自身更深刻,更现实的符号而已。”像斯巴达、罗马和英国这样的国家不仅具有为当时人们所钦佩的严明和公正的法律,而且还具有令人羡慕的军队的内聚力和纪律。纪律和发展是携手并进的。

政治制度与公共利益

政治制度具有道德和结构两个范畴。政治制度软弱的社会缺乏能力去抑制过分的个人或地区性的欲望。按照霍布斯的理论,政治是各种社会势力之间人与人,家庭与家庭,部落与部落,地区与地区,阶级与阶级——进行无情斗争的战场,再全面的政治组织也调停不了这个斗争。在班菲尔德描述的落后社会里,除了非道德的家族主义之外,还有非道德的部落主义、非道德的集团主义和非道德的阶级主义。道德需要有信赖,信赖包含着预测性,而预测性又要求存在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行为方式。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便缺乏去确定和实现自己共同利益的手段。创建政治制度的能力就是创建公共利益的能力。

传统上,探索公共利益问题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把它和或抽象的,或实体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规、正义、正当理由这一类价值标准和规范连在一起;第二种方法是把它和个别人物的特殊利益连在一起(如所谓“朕即国家”一说),或和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连在一起(马克思主义),或和多数派的特殊利益连在一起;第三种方法是把它和个人之间竞争过程(古典自由派这样认为)或集团之间竞争过程(本特利主义)的结果连在一起。对所有这几种方法来说,问题是要给公共利益下一个具体而非模糊,普遍而非特殊的定义。遗憾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或者有具体性而无普遍性,或者有普遍性而无具体性。部分地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从统治机构的具体方面着眼来给公共利益下定义。一个拥有高度制度化的统治机构和程序的社会,能更好地阐明和实现其公共利益。正如弗里德里克所争辩的:“组织化(即制度化)的政治共同体比非组织化的政治共同体更适应于做出决议和发展政策。”在这个意义上,公共利益既非先天存在于自然法规之中或存在于人民意志之中的某种东西,也非政治过程所产生的任何一种结果。相反,它是一切增强统治机构的东西。公共利益就是公共机构的利益。它是政府组织制度化创造和带来的东西。在一个复杂的政治体系中,政府的各种组织和程序代表着公共利益的不同侧面。复杂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件复杂的事情。

民主党人惯于认为政府各机构具有代表职能,也就是能表达另外一些社团(政府机构的选民)的利益。因此他们往往忘却政府机构有其自身的利益。这些利益不仅存在,而且还相当具体。诸如“白宫的利益是什么?参议院的利益是什么?众议院的利益是什么?最高法院的利益是什么?”之类的问题,回答起来确有困难,但决非完全答不出,找到了这些问题的答案就差不多可以说是求得了美国“公共利益”的近似值。同样,英国的公共利益的近似值就是英王、内阁和议会各机构的利益。在苏联,答案将涉及到苏共中央主席团、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等机构的特殊利益。

制度利益和制度中的个人利益是有区别的。凯恩斯富于洞见的话——“从长远观点看,我们都已死去“只适用于个人,而不适用于制度。个人利益必然是短期的。制度的利益则会与世长存。制度的卫道士必然会为这个制度于秋万代的利益着想。亚里士多德说:“对于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同样适用的真正上策不是那种能确保民主或寡头本身最大限度膨胀的政策,而是能确保它们最长久地延续寿命的政策。”企图把眼前的权力和其他利益扩大到顶峰的官员们,从长远来看恰恰是削弱了他们的制度。从他们自身的眼前愿望出发,也许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希望宣布某项国会议案违宪。但是,在决定这样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时,他们可能自问,这样做是否首先符合最高法院本身长远的制度性利益。只有象约翰·马歇尔这样的司法大家才会借助马伯里对麦迪孙诉讼案件的判决,来加强最高法院的权力,以便使总统和国会没有提出挑战的余地。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本世纪30年代,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几乎就是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牺牲了该院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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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于1803年。该案起因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有17份委任令没能及时发送出去;而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威廉·马伯里即是没有得到委任状的17人之一。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状不到、并得知是为麦迪逊扣发之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被无效解决了此案,从此美国确立了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

“对通用汽车公司有好处的对国家也有好处”,这句话至少包含部分的真理。但是,“对总统有好处的对国家也有好处”,则包含更多的真理。问问任何一群知书达理的美国人哪五位总统最强,哪五位总统最弱,哪五位总统最好,哪五位总统最坏,如果把强与好,弱与坏联系在一起的人不是百分之百起码也是百分之八十。美国人民拥戴像杰斐逊、林肯、大小罗斯福和威尔逊这样的总统,因为他们在任职期间都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人们把他们看作是促进公共福利和民族利益的仁慈的倡导者。而象布坎南、格兰特和哈丁这样的总统,他们没能维护自己机构的权力免受其它集团的侵扰,因而被认为没能为国家谋利益。制度利益与公共利益不谋而合。总统这一机构的权力与政体的公益融为一体。

同样,我们可以根据共产党最高机构的利益大致得出苏联的公共利益:“对最高主席团有好处的对苏联也有好处“。如此看问题,斯大林主义可以被视为是统治者的个人利益高于党的集体利益的现象。从30年代晚期开始,斯大林就一直在削弱着党,1939年至1952年间没有召开过一次党代表大会。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之后,中央委员会也很少开会。在此期间,新设置的各种争权机构削弱了党的书记处和党的各级组织。依此推理,这一过程本来是可能导致一套统治机构被另一套统治机构所代替的,一些美国专家和苏联领导人也的确曾经认为,是政府机构而非党的组织将成为苏联社会的统治机构。但是,这既非斯大林这样做的目的,也非他这样做的后果。他所加强的是他个人的权力,而不是政府的权力。当他去世时,他的个人权力也随他而消逝了。赫鲁晓夫赢得了填补由此而产生的权力真空的斗争,因为他将自己的利益和党的利益揉在一起,而马林科夫所以在这场斗争中败北,乃因为他把自己和政府官僚揉在一起。赫鲁晓夫权力的巩固标志着党的主要机关的东山再起。斯大林削弱党和格兰特削弱总统权力,可谓异曲同工,尽管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和采取的方式截然不同。美国的公共利益要求有强有力的总统权力,苏联的公共利益则需要有强有力的党。

从自然法则的理论来看,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在于这些行为能与“公众哲学”保持一致。根据民主理论,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它们对人民意志的体现。根据程序概念,如果政府行为表达了有关各方进行冲突和达成妥协这一过程的结果,那它就是合法的。但是,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也可以从政府行为是否反映政府机构本身的利益来寻索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这一概念显然和代议制政府理论不同。因为据此概念,政府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并非视其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人民的利益或是其它什么集团的利益,而是视其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区别于其它所有组织的自身利益。政客们常说,上台后往往发现许多事情和竞选时“看起来不一样”。这个“不一样”就是政府机构利益要求的一种表现。准确地说,正是这种当朝与在野时看问题角度的“不一样”才使政府官员对国民的要求成为合法。譬如说在美国,总统作为个人,他的利益可能先是部分地和暂时地与某一集团的利益相偶合,然后又可能与另一集团的利益相偶合。但是正如诺伊施塔特所说的那样,总统作为一个职位,它的利益和任何集团的利益都不会偶合。总统的权力并非来自他所代表的阶级、集团、地区或大众的利益,而是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他不代表上述任何一种利益。总统看问题的角度只有在当总统时才会有。正是基于这一点,总统宝座才既权力强大,又很孤独。总统职位的权威植根于其孤独之中。

美国总统和苏共中央委员会皆属能够赋予公共利益以实质性内容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的存在,在政治上将发达社会与不发达社会区分开来。它同样能区分道德社会与非道德社会。制度化程度低下的政府不仅仅是个弱的政府,而且还是一个坏的政府。政府的职能就是统治。一个缺乏权威的弱政府是不能履行其职能的,同时它还是一个不道德的政府,就像一个腐败的法官,一个怯懦的士兵,或一个无知的教师是不道德的一样。在复杂的社会中,人们需要有道德基石的政治制度。

社会文化和政治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德茹维内尔说,共同体意即“信任的制度化”,“公共权威的关键性职能”就是“增加在全社会人们心中普遍存在的相互信任。”相反,社会文化中缺乏信任将给公共制度的建立带来极大的阻碍。那些缺乏稳定和效能的政府的社会,也同样缺乏公民间的相互信任,缺乏民族和公众的忠诚心理,缺乏组织的技能。不同家族、村寨或部落成员间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敌视行为就是他们的政治文化。这些特征可以在许多文化中找到,最突出的恐怕就是表现在阿拉伯世界和拉丁美洲。“阿拉伯人之间的猜忌”,一位敏感的观察家评论道,

“早在童年时代获得的价值体系中就孕育而成了……组织、团结和内聚力全不具备……他们的公共意识未得到发展,他们的社会觉悟微弱。对国家的忠诚很不牢固,与领袖的认同感淡薄。再者,阿拉伯人普遍对当权者持怀疑态度,对他们缺乏信念。”

在拉丁美洲,类似的不良传统,如以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对社会其它集团的不信任和仇恨比比皆是。”在美洲,无论是人与人之间,还是国与国之间,都不存在信任”,玻利瓦尔曾愧惜道,”条约只是一纸空文,宪法被束之高阁,选举只是互相残杀,自由就是无政府混乱,生活就是活受罪。在美洲,唯一能做的就是移居异国他乡。”一个世纪之后,我们又听到了同样的怨声。厄瓜多尔一家报纸说道:“相互伏击和充满没完没了的猜忌的政治,使我们除了破坏和摧毁民族灵魂以外,什么事也干不成。这样的政治已耗尽了我们的精力,使我们疲惫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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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Making of the Good Neighbor Policy书封。该书探讨了1926年至1943年间美国与拉丁美洲各国间持久、震荡的政治关系。

除了阿拉伯文化和伊比利亚文化以外,在其它国家亦有类似的特征。在埃塞俄比亚,”相互猜忌,不合作成为这个国家政治气候的指示计。它使得人们对团结和达成一致性意见不抱奢望……认为通过相互间的彼此信任可能会超脱猜忌和疑虑的气氛的观点可谓是风毛麟角“。伊朗政治素有”猜疑政治”之称。据说,伊朗人”觉得相互间信任或者和任何相当数量的人一起长期共事简直困难得不可思议”。在缅甸,孩子从小就被教导:“只有在家人中间才是安全的,所有外人,特别是陌生人,都是祸根,于万不能掉以轻心。”结果,缅甸人觉得,将自己纳入人们相互间客观存在的、常规的关系网络,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具有不可想象的困难。即使是像意大利这样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也会有这样的政治文化:“政治隔离相对而言没有缓解,社会孤立和不信任依然存在。”

笼罩着这些社会的互不信任的气氛,使得人们和与自己休戚与共的团体也是离心离德的。他们对自己的宗族,也许还有部落,尚能或勉强能保持忠顺。但是,对于那些范围再大一些的政治制度,他们就不会如此了。在政治上先进的社会里,人们对那些和自已有切身利益的社团的忠诚不仅从属于,而且融化在对国家的忠 诚之中。柏克说:“对局部之偏爱不会影响对整体的爱……爱自己的小团体、小天地,实乃世人爱天下大公之要则(或谓胚芽)。”而在缺少政治共同体的社会里,人们对原生的社会、经济组织家庭、宗族、部落、村寨、宗教、社会阶级的忠诚与对在更大范围内存在的政治制度所具有的公共权威的忠诚是两回事,前者与后者竞争,并且常胜过后者。在今天的非洲,人们对部落的忠诚要比对民族和国家的忠诚强烈。卡尔曼·西尔弗特认为,在拉丁美洲,“人们对国家本来就不信任,加上政府内又有经济界和职业界的利益的直接代表,便毁坏了政党,腐蚀了多元主义,剥夺了最广泛意义上的政治行为的所有威严。”一位学者曾指出:“在阿拉伯世界里,国家一向软弱无力,它比家庭、宗教团体和统治阶级等还要弱。私利总是高于公益。”H. A. K. 吉布也发出类似的感慨:“自从古老的社团崩溃以来,正是阿拉伯国家的极度虚弱,才使得没有一个社会机构能起到疏导、解释、表达和调动公共意志的作用……一言以蔽之,根本没有能起作用的社会民主机构。”意大利人在自己家庭范围内表现出的“德行常常是其它国家人民献身于整个国家福利的德行;意大利人真正的爱国主义就是他们对家庭的忠诚……一切官方和法律权威在被证实为友好和无害之前,统统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因此,在一个缺乏政治共同体感的政治落后的社会里,每个领袖、每个个人,每个集团皆在追逐或被看作是在追逐自己眼前的物质目标,而置更广泛的公益于不顾。

彼此不信任和人心不齐使社会变为一盘散沙。政治发达社会与政治不发达社会的分水岭就是各自拥有组织的数量、规模和效率,这是一目了然的。如果社会和经济变革破坏或摧毁了人们结社的传统基础,获得高水平的政治发展便依赖于人们形成新的结社的能力。迪·托克维尔就此说过:“在现代国家里,结社的科学乃科学之母;其它一切的进步实系于这门科学的发展。”班菲尔德笔下所描述的那种低级社会里的村落与同样规模的美国乡镇相比,两者之间最明显、最惊人的差别就是后者“频繁的社团活动是以本镇共同福利作为其目的的,或者至少作为其目的的一部分。”相反,意大利村落只有一种社团,并且这个社团还不从事任何公益性活动。社团缺乏,组织发展层次低下,乃是政治混乱而动荡的社会的特点。乔治·洛奇指出,拉丁美洲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相对来说,那里没有美国人所熟知的社会组织“。于是就出现了“能动性组织的真空”,它使民主难以实现,经济发展缓慢。传统社会能否得心应手地按现代化的要求改革其政治体制几乎直接依靠它的人民的组织技巧和能力。只有那些极富于这种技能的、为数极少的民族,例如日本人,方能相对平稳地过渡到具有发达经济和现代政体的社会中。卢西恩·派伊认为,”发展和现代化方面的问题,都渊源于能否建立起更有效、更灵活、更复杂和更合理的组织……鉴别发展的最终试金石在于一个民族是否有能力建立和维系庞大、复杂、灵活的组织形式。”但在当今世界上,建立这种机构的能力实在很缺乏。共产党人为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所提供的,首先就是这种满足道德需要和创建合法公共秩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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