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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的税会处理

 湖经松哥 2022-10-05 发布于湖北
委托代销商品可以减少了委托方的商品积压、仓储成本,同时降低了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和经营风险。下面我们来看下委托代销商品的税会处理。
一、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属于委托方的库存。
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由于其未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则不属于受托方的存货, 但为了加强受托方对委托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控制,会计上要求受托方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会计核算,即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款”科目(负债科目)。 受托方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存货”项目包括“受托代销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同时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以避免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虚增的问题。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的企业,按照“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处理。
委托代销一般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
  1.发出代销商品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委托方将货物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因此销售并没有实现。
    2.收到代销清单,同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3.支付手续费,收到代销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受托方:
(1)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

二、增值税处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第三十八第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发票开具
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委托销售,委托方是应该以含手续费的金额向受托方开票,还是以扣除手续费的金额向受托方开票?
答:委托方商品销售时应按售价全额确认收入,全额来票。手续费,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支付手续费时会计上记在销售费用。对受托人来说,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而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收到手续费时会计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3.委托代销与代购的区别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三、企业所得税
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无需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纳税人“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因此,对纳税人委托代销的,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与增值税的区别,增值税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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