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神州国土 2022-10-06 发布于河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农药管理条例》2022329《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注意:以下两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责任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版)》第35项: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4.《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自202091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5.《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自2020101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自202111起施行
来源于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为900-003-04,废物类别为HW04农药废物,危险特性为TToxicity, T),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包括: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以及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
据此推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
但是,豁免条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附录表1: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杀虫剂(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及其包装物,收集环节可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附录表6: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在收集、运输、利用过程中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处置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收集、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7.《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农办农〔20203号)2020年1月14日印发
二、主要任务(五)明确回收处理主体。肥料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的主体。引导肥料生产者、销售者在其生产和经营场所设立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按照“谁生产、谁回收,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落实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收集回收义务,确保不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鼓励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企业等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
三、保障措施(十一)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调查统计制度,掌握肥料包装废弃物利用状况。加强对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监督。对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农业农村部门无行政执法具体条款。
9.《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条例》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第六十九条  秦岭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农村部门无行政执法具体条款。
来源: 唐朝蚂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