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购买了一建设单位开发的精装修房一套,后因涉案房屋主楼排水主管道堵塞,造成涉案房屋室内返水造成房屋装修和物品受损。经鉴定,涉案房屋因受水浸泡造成的装修及室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精装修房完工后主排水管所排放的只能是污水,不可能是水泥等建筑垃圾。水泥等建筑垃圾只能是在地漏或水槽、蹲便器等安装完成前通过下水口进入主排水管,在装修完工后几乎不可能再进入主排水管造成堵塞。 最终法院判决,鉴于案涉房屋为精装修房,本案主排水管被建筑垃圾堵塞,其堵塞的原因只能是在装修前装修单位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将水泥等建筑垃圾掉入主排水管,开发商作为施工单位的发包方,有责任有义务督促施工单位的工人在施工时尽到监督职责,因监督不到位造成主排水管被建筑垃圾堵塞,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判决开发商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购买一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房屋经验收为合格工程,在取得房屋后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具。后,由于小区主管道堵塞造成其家中卫生间返水,导致新房被淹,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租金损失、鉴定费合计20万余元,故此其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及原告楼上十多户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及原告楼上十多户业主是否应对陈女士家中主下水管道堵塞致污水外溢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认为房地产公司及楼上业主均存在丢弃、遗留异物的可能性,但对于具体是谁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不能明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及楼上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无法通过将实施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推定房地产公司及楼上业主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并判令其等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涉排污立管系公共管道,除特殊情况外,管道的堵塞是逐步积聚形成的。在出现污水倒溢的情况之前,会发生下水不畅等异常现象,此时如果及时发现并处理,一般不会造成严重损失。由于排污立管均铺设在业主家中,一旦某户因管道堵塞发生污水倒溢,除该户业主外,外人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 本案中,原告作为业主,对自己的房产负有审慎的管理、维护义务,对家中下水管道是否通畅、是否能正常使用应当予以积极关注。但从事发当日污水溢出室外才被物业管理员发现来看,涉案房屋此前应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无人照看、使用,原告对于损失的不断扩大存在明显过错。且从案涉管道堵塞物的位置位于原告所在楼层与上一楼层之间来看,也难以排除原告自身存在不当使用行为的可能性。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物业公司在发现异常后已及时联系原告,事后也采取了有效措施疏通了管道,后来,原告的房屋未再发生管道堵塞返水事件,应认定物业公司采取的上述维护措施及时有效。但考虑到案涉楼栋是高达数十余层的高层住宅,物业公司应注意到高层住宅存在住户人数多、内部设施结构复杂的特点,且小区处于新交付阶段,在业主集中收房后易发生类似事件,尤其该小区此前已发生了污水倒溢导致业主家中财物严重受损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在提示警醒、巡查整改等预防工作方面加强防范,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类似情况发生,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应当双管齐下。另外,物业公司在事发后直接将楼下排污立管更换,未对现场清理过程及清理的物品进行有效记录也未保存,导致无法判定是否存在其他堵塞原因及堵塞物具体是何种物质,客观上给受损失的业主维权取证造成一定困难。 故,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风险防范及事后处置上仍有欠缺,由此确定物业公司对陈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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