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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这5项政策开始执行!不学习要多交钱啦!

 新用户89879Vvo 2022-10-09 发布于四川

自10月起,又有5项税收政策开始执行,赶快一起学习收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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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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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取消按月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后,纳税人第一次按季申报所属期是7-9月,申报期是2022年10月

附:印花税最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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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新规!

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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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2、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3、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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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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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降了!

10万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核定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事关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信息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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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调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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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个税附征率,月收入10万以下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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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按1%交个税!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不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核定征收

纳税人转让/出租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转让/租赁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转让/租赁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附:房屋转让/出租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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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期间:2022年10月1日起

PS:虽然以上仅为重庆市的政策,且为征求意见稿,但纵观全国多地个税经营所得核定政策,多为下调征收率的形式。因此大家要多关注当地相关政策,如此利好的政策千万不能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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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

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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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附:一图掌握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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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原75%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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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附:一图掌握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 政策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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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项留抵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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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指标税负监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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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金缴纳情况及税负率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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