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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如何适用法律?

 璞琳说法 2022-10-10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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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如何适用法律?

黄璞琳

2022年6月20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军后需能〔2022〕236号),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该通告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和涉军商标注册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拒不整改、顶风违法违规的行为。

那么,对于违反前述禁令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之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予以查处

据《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涉军字样或者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本文认为,“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涉军字样或者图案要么具有广告宣传功能,要么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功能;同时,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涉军字样,还违反国务院《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具体法律适用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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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生产并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且其涉军字样或者图案具有广告宣传功能的,该生产并销售者属于包装物广告主,市场监管机关首先应当认定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禁止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包装物广告,或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禁止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之包装物广告(如,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了中央军委全称或者简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其中,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了“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字样)招揽顾客的还应当依照《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五条没收违法物品

(二)对于生产并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其涉军字样或者图案难以认定具有广告宣传功能可认定为作商标使用的,市场监管机关应当认定当事人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或者第八项之规定(使用了军旗军徽等标志、带有欺骗性、具有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生产并销售者实施行政处罚。

(三)并未生产也未委托他人生产仅是销售他人生产的“军”字号烟酒等商品但在网店、销售网页、店铺标价牌等场合使用涉军字样或者图案进行促销宣传的,市场监管机关应当认定该销售者发布了违法或者虚假广告,或者作了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或者违法使用了“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字样)招揽顾客,根据相关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或第七项及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八条、第二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依照《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没收违法使用了“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的“军”字号商品。

(四)既未生产或者未委托他人生产也未在网店、销售网页、店铺标价牌等场合使用涉军字样或者图案进行促销宣传仅是单纯销售他人生产的标注了“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的“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不包括仅标注涉军图案的商品),市场监管机关应当认定该销售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依照《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

(五)既未生产或者未委托他人生产也未在网店、销售网页、店铺标价牌等场合使用涉军字样或者图案进行促销宣传仅是单纯销售他人生产的“军”字号烟酒等商品,但明知或者应知相关商品上的涉军字样或者图案属于违法广告内容,而未采取下架、粘贴、覆盖等措施制止违法包装物广告发布的,市场监管机关应当认定该销售者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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