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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及深圳市、区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汇总

 keelaws 2022-10-12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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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①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②诉讼标的额2亿元及以上涉外民商事案件

③诉讼标的额2亿元及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且标的额1亿元以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深圳市中院:

①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本数)且的案件;

③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涉外民商事案件。

深圳市各区基层人民法院:

①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的案件;

②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案件。

③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集中管辖

  •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涉外商事、知识产权)

①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最高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本数)。

②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的上述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

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 龙岗区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

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涉环境资源的民事案件。

  • 龙华区人民法院 (涉外家事)

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

附表.常用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仅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来源:深圳中院诉讼指引(2018版)民事诉讼指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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