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①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②诉讼标的额2亿元及以上涉外民商事案件; ③诉讼标的额2亿元及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且标的额1亿元以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深圳市中院: ①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本数)且的案件; ③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涉外民商事案件。 深圳市各区基层人民法院: ①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的案件; ②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案件。 ③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集中管辖
①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最高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本数)。 ②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的上述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涉环境资源的民事案件。
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 附表.常用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