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神州国土 2022-10-13 发布于河北

2022923,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自2022111起施行;2014101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粗看该文件,有以下六个方面问题值得商榷:

一、关于案件管辖

(一)地域管辖

2.1.1 地域管辖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一般由单位注册地、办公场所所在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存在问题】

上述“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一般由单位注册地、办公场所所在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规定无依据。

【主要理由】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对地域管辖作出除外规定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自然资发〔2022165号”文件形式发布,显然不属于自然资源部规章,其无权作出上述规定。

(二)指定管辖

2.1.3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存在问题】

上述条款遗漏了“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规定,限缩了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路径。

【主要理由】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关于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认定

(一)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认定

4.2.8.1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的认定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不作为违法所得认定;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

转让全部所得数额按照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确定。没有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可以按照评估价认定。

对土地的合法投入包括土地开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等,但是违法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除外。

【存在问题】

上述“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不作为违法所得认定”无依据。

【主要理由】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对违法所得及其计算作出另行规定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自然资发〔2022165号”文件形式发布,显然不属于自然资源部规章,其无权作出上述规定。

(二)测绘地理信息的违法所得认定

4.2.8.3 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所得的认定

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合法成本与投入不作为违法所得认定。

【存在问题】

上述“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合法成本与投入不作为违法所得认定”无依据。

【主要理由】

同前。

三、关于行政处罚告知

8.2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本规程9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存在问题】

上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中的“加重”应为“给予更重的”,且应当在“申辩”前增加“陈述”二字。

【主要理由】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较之原法,新法强调“不得给予更重的”处罚,而且适用情形含括“陈述”,更加凸显对于当事人权利之保护。

四、关于行政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8.4.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

……

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当具体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存在问题】

上述“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误,应为“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

【主要理由】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一级人民政府复议制度”已经确立,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8.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立案查处过程中不计入前款期限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存在问题】

上述“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立案查处过程中不计入前款期限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依据。

【主要理由】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普通程序90日的办理期限作出除外规定的可以为“法律、法规、规章”。《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自然资发〔2022165号”文件形式发布,显然不属于规章,其无权作出上述规定。

五、关于送达

9 送达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存在问题】

上述送达程序存在欠缺。

【主要理由】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据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首选“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方式。

六、关于结案

12.2 结案呈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呈批表》应当载明案由、立案时间、立案编号、调查时间、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执行情况、相关建议等内容。

对终止调查或者终结执行但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尚未处置的,结案呈批时,可以建议将有关情况报告或者函告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政府,由其依法妥善处置。

【存在问题】

上述“对终止调查或者终结执行但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尚未处置的,结案呈批时,可以建议将有关情况报告或者函告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政府,由其依法妥善处置。”的规定属于一面之词,有推卸责任之嫌。

【主要理由】

有关“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置主体、程序、要求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常明确,不存在“将有关情况报告或者函告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政府,由其依法妥善处置”这一路径。

来源: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公众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