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案如何提出? 《监督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根据这一条规定,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提出质询案的主体,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非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成为质询案提出主体。如人大代表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依法提出质询案,但代表在列席常委会会议时,不能提出质询案,也不能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同联名提出质询案。 02 第二,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省级和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不符合法定人数提出的问题,不能作为质询案提出,可以作为询问提出。 03 第三,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应当按照询问提出。 04 第四,质询案必须针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针对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提出质询案,比如不能针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提出质询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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