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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22-10-13 | 阅:  转:  |  分享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2010-11-262000年6月2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
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13号令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注:凡与
此后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已经进行相应调整):一、13号令确定的调整范围13号令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
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基于当时国务
院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设定和描述方式,13号令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防爆电气设备等。并分别明确:1.“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后确定,并公布实施”;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3.“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
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此后,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种设备范围的重新界定,13号令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已经不再隶属于特种设备。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
)行政许可职责。特种设备的制造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
计文件必须经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审核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必须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执行13号令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三)检验检测
职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时,以及使用了规定期限的在用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新研制和制造标准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特种设备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
件的型式试验。三、相关企业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
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客运索道和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单位,有义务自觉接受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对其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的审核,不将未经审核合格的设计文件用于指
导制造的技术文件。(二)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并有义务做到:1.对规定实施制造许可或有型式试
验要求的产品或部件,制造单位应当申请制造许可或型式试验,不将未取得制造许可或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或部件提供给他人使用;2.境外企业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
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3.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具体要求
,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4.对取得安装、维修许可并拟安装、维修本企业制造产品的其他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并有义务做到:1
.申请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不从事未取得许可项目的相应业务;2.安装、重大维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
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3.按照规定要求配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保证其持证上岗;4.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不将未经
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交付使用;5.安装、重大维修、改造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
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四)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并有义务做到:1.购买并使用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聘用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或改造;2.新增特种设备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不将未登
记或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3.制定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上述制度还必须
申请并取得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合格;4.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5.聘用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
员承担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从事特种设备作业;6.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常规检查制度
,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7.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
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8.按照规定的期
限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不将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
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并及时注销使用登记;10.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配备营救装备与急救
物品,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11.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
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传卿?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九
日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
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
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
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
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
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
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
检验工作。?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条?制造单位
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
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
(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
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
,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
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
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
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
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第十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
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
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
方可以正式销售。?第二节?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
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
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
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第十四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
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第三节?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
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
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
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第十八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
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其影响安全的隐患。?第十九条?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
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第二
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
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
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
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
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
全技术要求。?第四节?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第二十六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
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
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第二十八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
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第二十九条?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
检验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第三十条?监督检验机
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第三十一
条?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
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三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
有该类特种设备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
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
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
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
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三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
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监督检验机构同
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
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
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
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中,以及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中,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
定收取。??第三十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
检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章?特殊规定?第一节?电梯第三十七条?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
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
、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第三十八条?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维
修保养、改造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制造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第三十九条?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二节?起重机械?第四十条?起重机械出厂
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
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
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
入正式使用。?第四十二条?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
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
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第四十四条??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
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了解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检验。免于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
凭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
可以投入使用。??第四十五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
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六条??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
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第四节?客运索道?第四十
七条?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第四十八条??客运索道的驱动机、抱索器、运载车辆、钢丝绳、减速机等主要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
制造企业关于该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第四十九条?客
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
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第五十条?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签发验收检验报告
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
营复审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安全管理状况合格,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后,方可以继续运营。??第五十一条?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客运索道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
营。年度检验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运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当地没有具备客运索道检验
资格监督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第五十二条?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
对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负责。站长(经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五十三条??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
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
及时妥善地求援、救护乘客。?第五十四条?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
常检查和维护。索道日常营运、检查、维护、救护演习、发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况,应当记入运行日记,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长(经理)签字
认可并存档备查。?第五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第五十五条?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
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第五十六条?游
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游艺机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
专用工具。?第五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它游艺机和游
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
册登记。?第五十八条?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五十九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
设施每日投入营运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第六十条?游艺机和游乐设
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
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在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第四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
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
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三)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
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
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
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
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八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
罚款;?(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
牌照等项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
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从事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第六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规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规程,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另行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和牌照的格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第六十八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第六十九条?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的企业,由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布公告。?第七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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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纪晓武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