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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某超市促销,下单购买了128瓶茅台、46瓶五粮液,超市以没货为由,男子将超市告上法院

 ha888cz 2022-10-16 发布于上海
上海,一男子趁某超市促销,下单购买了128瓶茅台、46瓶五粮液,没想到超市以没货为由,拒绝给酒,男子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必须给酒,否则就要求三倍赔偿46万余元。这家超市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有购物软件。2019年十一前后,男子杨某在这家超市的一个门店购物时,查询到超市里飞天茅台的促销价格和商品编码。回家以后,杨某通过超市购物软件里的“扫码购”功能,输入商品编码,连续在超市的多家门店下单,其中按照每瓶931元的价格,购买了128瓶飞天茅台;按照685元每瓶的价格,购买了46瓶五粮液1618酒;按照602元每瓶的价格,购买了6瓶国窖1573酒。订单完成后,杨某申请了电子发票。当天晚上,超市以无货为由,对这些订单进行了退款处理,把钱都退给了杨某。去年5月,杨某把超市告到法院,说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超市按照他的订单发货,而且要求酒的生产日期必须是2019年之前的,如果发不了货,要求超市三倍赔偿他462870元。除此之外,还要求超市赔偿他维权损失1万元。超市则辩解说,“扫码购”是消费者在现场拿着商品,直接扫码购买。杨某买酒时不在现场,而是通过系统漏洞,直接扫码付款。他的目的是获取差距或者赔偿,不是为了买酒,超市也没有卖给他酒的意思,双方合同不成立。再说茅台具有稀缺性,超市确实没这么多货,无法履行。【@家子说法 】一、杨某与超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这个案件里的争议,涉及到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认定。一般认为,除了另有约定以外,卖家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下单购买的,消费者的订单提交完毕,就认为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成立。在这个案件里,杨某在超市的购物平台上下单,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货款,超市向杨某出具了发票,原则上就应当认为杨某和超市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成立。至于超市说杨某是利用软件漏洞下的单,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自然不能推翻这种认定。超市还说,扫码购要求必须在现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市为此提交了“扫码购”使用规则。但是没想到杨某也提交了软件规则,说超市的规则是后改的。这种情况下,超市没办法证明当时有这样的规则,也就无法证明杨某的购物行为不符合双方的特别约定。所以,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成立。二、超市是否应当按照杨某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在杨某与超市的合同成立,超市却拒绝履行,已经构成违约,这样看来,杨某似乎有权选择要求超市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交付相应的酒水。但是,这里杨某要求的是超市交付的不是钱,而是特定品牌特定条件的酒水,对于这种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还规定了例外情况,明确这些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包括:(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而这个案件里,这些品牌的酒在市场上具有稀缺性,杨某要求交付的酒水不但数量很大,而且还对生产日期进行了特定限制,超市明确表示主观和客观上都无法交付,法院要想强制执行,也不太可能。属于“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超市不需要继续履行。三、超市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杨某主张超市三倍赔偿的基础是超市存在欺诈。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之时,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对方当事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这个案件里,超市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假冒合格商品等行为。客观上也没有给杨某造成误导和其他损失,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所以其行为不属于欺诈,自然也不需要支付三倍赔偿了。而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曾经给杨某释明,如果超市不符合欺诈,将无法支持三倍赔偿。但杨某坚持要求三倍赔偿,不变更为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赔偿。所以法院也没有给他计算其他赔偿。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还特别指出“消费者对权利的伸张及利益维护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逐利的心态虽无可厚非,但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维权。超过限度的要求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亦会对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带来损害。是为告诫。”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本案例来源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除特别说明外,均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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