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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1991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太极中和 2022-10-16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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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9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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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领货须知

1. 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收货人接到领货凭证后,及时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2. 收货人领取货物已超过免费暂存期限时,应按规定支付货物暂存费。

3. 收货人到站领取货物,如遇货物未到时,应要求到站在本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货物未到。

托运人须知

1. 托运人持本货物运单向铁路托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2. 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重量与货物的实际完全相符,托运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3. 货物的内容、品质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和承运货物时并未全部核对。

4. 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凭此联系到站领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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