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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楼层房间编号有陷阱,买房要当心

 轻松悦分享 2022-10-16 发布于广东


可能多数人会和笔者一样,不太注意楼层编号,一般来说也不必注意这个编号。乘坐电梯,偶尔会留意到这个编号,如果电梯所显示的楼层号与实际楼层号一致的话。

如果我们足够细心观察,还是会发现一些细微之处,比如有些地方忌讳“四”,可能会在编号时跳过带四的楼层,或者会以三A等形式代替,而胡乱编号的也有,比如下面提到的案例中楼层编号。而这个微小的编号竟然会带来官司。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15日,Q某某与B某公司签订《xx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房确认书》,购买了某县市XX小区xx单元的房产。2014年8月30日,Q某某通过银行柜台存款方式支付房款21万元,B某公司出具收据。

Y某与B某公司因为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B某公司偿还Y某借款300万元。

2017年1月6日,Y某申请执行,对B某公司位于某县市某小区包括9号楼2-1703室请注意该房号】在内的26处房产予以查封。

Q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14年5月15日与B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确认位于某县市某小区9号楼2单元16层东户请注意该房号】归其所有,并于2014年8月30日通过银行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后开发商无故将9号楼所有住户楼层统一上提更改,其房屋由9号楼2单元16层东户更改为17层东户(1703室),因其已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不是B某公司的财产,法院不应查封,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2022年4月2日,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中止对某县市某小区9号楼2单元1703室房产的查封。Y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另查明,某县市某小区9号楼共计17层,楼层编号为1、2、3A、3、4……16。Q某某购买的9号楼2单元16层东户的房产按B某公司对楼层的编排实际应为顶层17层东户,该院查封的9号楼2-1703室房产是Q某某购买的9号楼2单元16层东户的房产。

经到房管部门查询,Q某某名下无其他房产信息。 

法院审理

现在的问题就在Q某、杨某两方对垒:购买房屋一方因为B某公司更改楼层,而将本属于自己的房屋用于抵债(通过执行方式),而B某公司因为欠Y某的债务,而将看起来属于B某公司的房屋抵债。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本案中Q某某在2014年5月15日即与B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合同虽约定的是9号楼2单元16楼东户的房产,但根据B某公司的楼层编排及某县市某小区实际交付入住情况,合同中9号楼2单元16楼东户的房产就是法院查封的9号楼2单元1703室房产;合同合法有效,且Q某某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产,故Q某某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因为房产一直没有过户而产生本案纠纷。未过户的具体原因判决书中未载明,但多半不是Q某某的原因,因为取得登记是权利的保证,而不会失去什么;而B某公司则相反,没有登记到Q某某名下,则房屋如果再次卖出去,也是可能的,其存在利益诉求。

最终Q某某保住了房屋。

法律解读

从以上案例,结合前两天的案例,买车位还没来得及过户,车位就被查封并被强制执行,异议![前往阅读],在购买不动产后及时登记非常重要,这不但是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是保护第三人的权利。

像本案中,Y某也因为B某公司名下有房屋而去申请执行,本来应该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要回B某公司欠付的债务的,但是没想到这房产居然是别人的,没有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说,还因为需要诉讼,既费钱又费时。如果及时过户了,二者都可以省去。

对于买受人而言,及时登记的重要性还在于:在不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29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购买人将彻底失去房产;购买该房产的所支付的对价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必将面临与出卖人的诉讼,这又将是一场耐力赛,费了钱不说,房产的增值、房产的特有意义等期望价值也将无从谈起;而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售卖房屋的公司破产或者无偿还能力,则要回购房款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这绝不是期望的结果。

因此,在购买高价值的不动产前,自己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查清房屋的权利现状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损失。功课做在前面,永远是成熟与理性的表现。

判决书编号:(2022)豫07民终4440号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女律师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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