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简称“建设部165号文”。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于在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后,《物权法》和《合同法》废止,相关物权与合同的条款均在《民法典》中体现,其法理依据并没有消失。 《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是: 1、业主大会制度 2、业主公约制度 3、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4、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7、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虽然第5、6 项制度因为后来的政策变化被取消,但其他制度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是将《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了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出台,对减少建设单位的开发遗留问题,降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风险,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化解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互信的物业管理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该条例颁发之前,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一个新建的项目时,也要进行物业的检查和验收工作,通常称为“接管验收”,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国家管理法规约束,各个公司的操作方法都不一致、不规范,也导致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种种矛盾。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还包括: (七)《物业管理条例》; (八)《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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