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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了竞业限制违约金,还需要继续履行义务吗?
2022-10-17 | 阅:  转:  |  分享 
  
支付了竞业限制违约金,还需要继续履行义务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
除合同后,员工不得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入职,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员工愿意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是否就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
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
使员工支付了竞业限制违约金,用人单位仍可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案例】(2022)京02民终1527号金鑫(化名)2012年4
月入职北京某图像技术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职位,2016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图像公司与金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与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金鑫不得以个人身份或与其他人合作招揽或吸引公司任何关联机构的员工、客户和业务,金鑫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2年内
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若违反约定须向公司支付六个月的工资总额的违约赔偿金。2019年6月,金鑫与图像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因金鑫的辞职而
解除,离职前最后六个月金鑫的报酬总额为114700元。2020年5月,金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图像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绩效奖金差额,图
像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金鑫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图像公司向金鑫支付工资差额和绩效奖金差额,
金鑫向图像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对于仲裁结果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诉讼】法院认为,根据图像公司
和金鑫的约定,金鑫在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据法院查明,金鑫在图像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均担任某医学公司的法人、股东、执行董
事。图像公司从事销售及售后支持工作的员工董某、研发部工程师李某、售后部经理张某等人,先后从图像公司离职并入职某医学公司。某医学公司
的经营范围与图像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竞争关系。据此,法院认定,金鑫在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间,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图像公司有
权要求金鑫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最终判决】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金鑫向图像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14700
、违反禁止招揽和保密承诺损失114700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禁止招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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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腾程万里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