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应商在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了两份不同版本的投标文件,这该如何处理呢?难道说“择优录取”? 不存在的! 政府采购鼓励充分竞争,但并有到鼓励“自我竞争”的份上。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供应商在投标之前不可以提供多份投标文件,但如果真的在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出现了多份投标文件,应该是按照无效投标来处理的。当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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